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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州科技服務平臺管理辦法修訂申報條件流程!辦法共 8 章 20 條,明確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技術轉移示范機構、中試基地、星創天地五類平臺的定義、備案條件與管理要求。規范申報備案、年度考核、動態管理及撤銷退出全流程,強化平臺服務效能與合規運營,推動科技服務體系標準化、規范化,助力恩施創新創業生態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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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共恩施州委、恩施州人民政府印發《關于加強科技創新推動高質量發展的工作措施》的通知(恩施州發〔2021〕18號)精神,進一步規范各類科技服務平臺管理,提升平臺在企業孵化、技術轉移、成果轉化等方面服務能力,構建良好的科技創新創業生態,激發全社會創新創業活力,結合我州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指科技服務平臺是涵蓋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技術轉移示范機構、科技成果中試研究基地、星創天地等多種形態科技服務平臺的統稱,是科技服務平臺綜合體系的組成部分,是引導各類人才創新創業、滿足企業不同成長階段需求、加速科技成果轉化、培育新興產業、以創業帶動就業的重要載體。
第三條科技企業孵化器以科技型中小企業為服務對象,主要功能是提供經營場地和共享設施,開展政策、法律、投融資、企業管理、資源對接、市場推廣和加速成長等方面的培訓、輔導、咨詢服務,以降低在孵企業創業風險和創業成本,提高創業存活率,促進企業成長。
第四條眾創空間以創業者、創業團隊、初創小微企業為服務對象,主要功能是提供工作空間、網絡空間、社交空間和資源共享空間以及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開放式的孵化服務,推動創業者應用新技術、開發新產品、開拓新市場、培育新業態。
第五條技術轉移示范機構是指在制造某種產品、應用某種工藝或提供某種技術服務的過程中,通過各種途徑從技術供給方,向技術需求方提供技術轉移服務的獨立法人機構或法人內設機構,是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相結合的技術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促進知識流動和技術轉移的關鍵環節,是區域創新體系的重要內容。
第六條科技成果中試研究基地,是指圍繞概念驗證、產品試制、產學研聯合攻關等小試、中試需求,對科技成果進行二次開發實驗,為企業規?;a提供成熟、適用、成套技術而開展中間試驗的科研開發實體。
第七條星創天地是針對未來農業科技發展打造的新型農業創新創業“一站式”開放性綜合服務平臺。以農業科技園區、科技型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等為載體,通過吸納返鄉農民工、大學生、農業致富帶頭人創新創業,利用線下孵化載體和線上網絡平臺,聚集創新資源和創業要素,促進農業科技成果轉化與產業化。
第八條本辦法適用于在恩施州行政區域內注冊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鼓勵州內高校院所、企業,圍繞產業發展需求,按照“自主建設申報、政府引導支持、堅持開放共享、凸顯服務質效”的原則,挖掘科技創新資源,整合科技服務力量,建設科技服務平臺。各級科技行政管理部門秉承包容審慎、寬進嚴出原則擇優培育支持。
第九條 恩施州科技局負責州級科技服務平臺備案、績效評價和監督管理等工作,并依照國家、省有關規定,負責組織推薦國家級、省級孵化器、眾創空間、技術轉移示范機構、科技成果中試研究基地、星創天地認定(備案)。各縣市(含高新區)科經局負責科技服務平臺挖掘、培育、指導、服務、推薦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科技企業孵化器
第十條申請備案州級科技企業孵化器,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恩施州行政區域內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發展方向明確;
(二)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場地面積不低于2000平方米,租賃場地應不少于3個年度租賃期;
(三)具備完善的運營服務管理體系,專職孵化服務人員不少于3名,其中,接受創業服務能力相關培訓并取得相關職業證書的專職工作人員不少于2名;
(四)形成創業導師工作機制和服務體系,能夠為入駐企業提供基礎性的創業孵化服務;
(五)具備集成化的服務能力,能夠提供技術轉移、科技金融、創業輔導等各類服務。
(六)在孵企業不少于10家。
第十一條 孵化器在孵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主要從事新技術、新產品的研發、生產和服務,滿足科技型中小企業相關要求;
(二)企業注冊地和主要研發、辦公場所須在本孵化器場地內,入駐時成立時間不超過24個月;
(三)孵化時限原則上不超過48個月(從事生物醫藥、集成電路、現代農業的企業,孵化時限不超過60個月)。
第十二條企業從孵化器中畢業應至少符合以下條件中的一項:
(一)經國家備案通過的高新技術企業;
(二)累計獲得天使投資或風險投資超過200萬元;
(三)連續2年營業總收入累計超過400萬元;
(四)被兼并、收購或在國內外資本市場掛牌、上市。
第三章眾創空間
第十三條申請備案的州級眾創空間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恩施州行政區域內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發展方向明確;
(二)可自主支配的場地面積不低于500平方米,租賃場地應不少于3個年度租賃期;
(三)具備創業孵化運營能力,擁有專職孵化服務人員不少于2名;
(四)具備創業資源聚集能力,能提供融資對接、技術咨詢等多元服務;
(五)常態化組織開展創業沙龍、創業論壇、項目路演、創業大賽、創業培訓、公益講堂等活動;
(六)入駐初創企業、創業團隊不少于10家(個),入駐時限一般不超過24個月。
第四章技術轉移示范機構
第十四條申請備案為州級技術轉移示范機構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在恩施州行政區域內注冊,業務范圍滿足技術轉移機構的主要職能;
(二)機構人員結構合理,有2名以上持證技術經紀人,機構專職人員在3人以上;
(三)機構管理制度健全,服務程序規范;
(四)機構經營狀況良好,累計促成技術轉移項目不少于3項,技術合同成交額不少于300萬元;
(五)近1年無投訴或不良行為。
第五章科技成果中試研究基地
第十五條 納入州級備案管理的科技成果中試研究基地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對外服務的意愿。愿意發揮現有中試設施的作用,為行業內企業和科研單位提供中試研究服務;能夠按照行業主管部門要求,嚴格規范服務行為。
(二)具有核心服務能力。擁有本行業必要的通用計量、檢測儀器,常規實驗設備,有承擔行業綜合性中間試驗任務必需的專用設備、場地及配套設施。有必需的安全、環保設施設備及制度條件。
(三)擁有與對外服務相適應的人才隊伍。專業技術人才隊伍結構合理,對相關領域中試研究工作熟悉,能組織制定科學合理的中試研究方案和規程,并認真執行。
(四)具備科學高效的管理機制。內部管理制度健全,建有對外服務的激勵機制,有明晰的對外服務承接程序和合理的收費標準。
(五)自申請備案截止日期前三年內,未發生司法、行政機關認定的嚴重違法失信行為。
第六章星創天地
第十六條 申請備案的州級星創天地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星創天地或運營單位應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且在州內注冊滿一年并開展業務,具備一定運營管理和專業服務能力。
(二)具有涉農高校科研院所、農業科技園區、科技特派員工作站、鄉村振興科技創新示范基地、科技型企業、科技企業孵化器、新型研發機構等技術依托單位。
(三)具有“互聯網+”網絡電商平臺(線上平臺),可通過線上交易、交流、宣傳、協作等,促進農村創業的便利化和信息化。
(四)具有創新創業服務平臺(線下平臺),有創新創業示范基地、種植養殖示范基地、開放式辦公場所、技術交易等公共服務平臺,免費或低成本供創業者使用。
(五)具有一支結構合理、熟悉產業、經驗豐富、相對穩定的創業導師隊伍和創業服務團隊,能為創業者提供創業輔導與培訓,加強科學普及,解決涉及技術、金融、管理、法律、財務、市場營銷、知識產權等方面實際問題。
(六)具有一定數量的創業團隊和創業企業入駐,運營良好,發展方向明確、模式清晰,具備可持續發展能力。
(七)定期開展創新創業教育培訓及創業活動,創業教育培訓包括網絡培訓、授課培訓、田間培訓、一線培訓、示范現場會、專題培訓會等,創業活動包括創新創業沙龍、創業大講堂、創業訓練營等。
第七章申報與管理
第十七條 州級科技服務平臺的認定(備案)程序:
(一)州科技局發布年度申報通知;
(二)機構提出認定(備案)申請;
(三)縣(市)、高新區科技行政部門現場考察,并組織推薦;
(四)州科技局組織專家評審,并抽查復核;
(五)州科技局局長辦公會審定;
(六)州科技局公示,并下達認定(備案)通知。
第十八條州科技局對國家、省、州級科技服務平臺實行動態管理。
(一)年度報告。每年1月底前,各級科技服務平臺將上年度工作總結和本年度工作計劃報送至州科技局。
(二)績效考核。州科技局制定科技服務平臺績效考核細則,每年集中對各級科技服務平臺進行績效考核,考核結果分為優秀、合格和不合格,并向社會公示。對績效考核優秀的科技服務平臺給予一定支持。
(三)取消資格。績效考核不合格的州級科技服務平臺,給予6個月的整改期,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其州級科技服務平臺的資格。
(四)擇優推薦。州科技局建立州級科技服務平臺培育庫,對于每年績效考核評價為優秀的州級科技服務平臺,擇優推薦申報國家、省級科技服務平臺,優先承擔國家、省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研發任務。
(五)退出。州級科技服務平臺因自身原因認為需要退出的,可向州科技局申請退出。
第十九條有下列情形的,撤銷科技服務平臺認定(備案)資格:
(一)由于管理不善導致嚴重服務質量事故、安全事故或環保事故的;
(二)有提供虛假材料或數據等嚴重失信行為的;
(三)連續兩個年度無故不參加年度考核評價,或者連續兩個年度考核評價不合格的;
(四)已不再具備對外服務能力的。
因(一)、(二)、(三)項所列原因被撤銷備案資格的,自撤銷之日起,兩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備案。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恩施州科技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有效期5年。《恩施州科技服務平臺管理辦法 (試行)》(恩州科規〔2023〕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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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家、省、市各類政府資助類項目申報;
二、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培育認定、科技型中小企業、專精特新、專利軟著知識產權申報;
三、國家、省、市各類企業榮譽資質申報;
四、國家、省、市企業技術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科技成果評價、工業設計中心、非遺、數字化車間和智能工廠、孵化器和眾創空間、綠色工廠、大數據企業、首臺套首批次首版次、各類標準、實驗室和工程研究中心、科學技術獎、規上、老字號、新產品等研發平臺創建輔導、申報:
五、資金申請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商業計劃書、項目建議書、等各類報告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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