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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鼓勵和規范新型研發機構發展,打造具有核心競爭力的科技創新高地,根據《科技部印發〈關于促進新型研發機構發展的指導意見 〉的通知》(國科發政〔2019〕313號)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創新研究院是指長沙市人民政府與相關高校(科研院所)、湖南湘江新區管委會、區縣(市)人民政府或園區管委會聯合共建,由機構編制部門履行審批設立程序的事業單位性質新型研發機構,應符合最新全面深化事業單位改革的有關要求。創新研究院原則上按“長沙(市)+行業領域+(創新)研究院”的形式命名,必要時經授權可冠以高校(科研院所)名稱。
第三條創新研究院圍繞長沙市創新鏈和產業鏈布局,以提高自主創新能力為目標,從事應用研究、技術研發、成果轉化、企業孵化和招引服務,聚集和培養優秀創新人才和團隊,開展高水平科技交流與合作,以科技創新引領產業創新。
第四條長沙市科學技術局(以下簡稱“市科技局”)負責統籌創新研究院布局,會同市直相關部門以及湖南湘江新區、各區縣(市)人民政府或園區管委會協同推進創新研究院的建設,協調解決發展中的重大問題,開展創新研究院培育、設立、管理、績效評價工作,落實相關政策措施;推動創新研究院與高校(科研院所)、企業之間的溝通與協作。
第五條依托高校(科研院所)應建立對創新研究院的高質量、長效支持機制,加強對派駐人員的支持和管理(市外共建方確保高管團隊至少有1人在創新研究院全職工作),按照共建協議提供相關科研基礎條件和設施設備保障,持續輸送高端創新資源。
湖南湘江新區管委會、區縣(市)人民政府或園區管委會按照共建協議,結合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規定,參與創新研究院的服務與管理,對創新研究院在基礎條件建設、場地保障、財政資金、人才引培、成果轉化、企業孵化、投資融資、應用場景開放等方面予以支持和保障。
第六條創新研究院在重點計劃項目(國家、省、市)、人才政策、資產采購、科技成果轉化收入分配、獎項和補貼等方面,可同時享受高校(科研院所)、企事業單位等不同性質主體的資格待遇和扶持政策(有其他獎補規定的除外),且在同等條件下按就高原則重點支持。
第二章機構與職責
第七條創新研究院實行理事會(管理委員會)領導下的院長負責制(特殊情況另行商定)。理事會(管理委員會)由依托高校(科研院所)主要負責人或分管負責人、長沙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長任理事長(主任);長沙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書長、高校(科研院所)相關負責人任副理事長(副主任),落地區縣(市)人民政府或園區管委會出資共建的,可增設一名副理事長(副主任);相關市直部門及屬地政府負責人、依托高校(科研院所)部門負責人為理事會(管理委員會)成員;涉及領導干部兼任創新研究院職務的,按照干部管理權限事前報相應組織人事部門審批。
第八條創新研究院理事會(管理委員會)主要職責:
審議創新研究院章程、發展規劃、內設機構設置、薪酬體系、內部管理制度等;審議創新研究院年度工作計劃、年度財務預算和決算、重大業務活動計劃;審議創新研究院專家委員會(學術委員會、技術委員會)章程及成員;負責創新研究院院長、副院長的任免,并報依托高校(科研院所)備案;研究決定創新研究院的其他重大事項;監督創新研究院落實理事會(管理委員會)有關決議。
第九條創新研究院主要任務:
依托共建高校(科研院所)的優勢資源,開展前沿技術研究、產業關鍵共性技術研究;實施相關領域的科技成果轉化和技術轉移,成果優先在長沙落地轉化;孵化培育科技型企業,配合宣傳招商引資政策,協助引進產業鏈相關企業落戶長沙;聯合高校(科研院所)引進高層次創新人才、工程技術人才、技術轉移轉化人才;打造本領域公共技術服務平臺、概念驗證中心、中試基地等;組建本行業專家智庫,為長沙產業賦能。
第十條創新研究院設立專家委員會(學術委員會、技術委員會),制定專家委員會(學術委員會、技術委員會)章程,聘請知名專家擔任委員,指導創新研究院整體研發方向及研發計劃實施。涉及生命科學、人工智能、醫學等敏感技術領域研究的,應成立科技倫理(審查)委員會。
第十一條創新研究院院長主要職責:
主持創新研究院全面工作,落實理事會(管理委員會)工作任務及共建協議相關條款;領導創新研究院按登記事項開展活動,并對上述工作的合法合規性負責,對其履職行為中的過錯所造成的后果,依法依規承擔相應責任;提名副院長及部門負責人人選;牽頭擬定創新研究院內設機構設置方案、薪酬體系、監督機制,以及人事制度、財務制度、資產管理制度等內部管理制度并執行;主持編制創新研究院年度工作計劃、資產采購計劃、年度預算和決算報告等并組織實施;作為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第三章運行與管理
第十二條創新研究院組建程序包括頂層設計、擬定協議、專家論證、會議審定。
(一)頂層設計。依托高校(科研院所)根據與長沙市委、市政府會商的共建意向,編制創新研究院組建方案。
(二)擬定協議。依托高校(科研院所)商市科技局及其它相關部門、湖南湘江新區管委會或落地區縣(市)人民政府或園區管委會起草創新研究院共建協議,明確創新研究院的建設方向、目標任務、管理機制、經費來源、條件保障,以及各方權利義務、運行合作期限等條款。
(三)專家論證。市科技局商落地區縣(市)人民政府或園區管委會組織專家對創新研究院組建方案進行論證。
(四)會議審定。根據有關程序和規定,將組建方案和共建協議報請市政府常務會議審定,經審議通過后,由市科技局向機構編制部門申請設立。
第十三條創新研究院應當堅持黨的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及有關規定設立黨組織。充分發揮黨組織的戰斗堡壘作用,強化政治引領,切實保證黨的各項決策部署貫徹落實到位。
第十四條創新研究院每年按規定召開理事會(管理委員會)會議。在召開理事會(管理委員會)會議前,創新研究院應提交完整的資料至市科技局及相關部門,完成資料審核和意見征求工作。理事會(管理委員會)會議閉會期間,可通過書面等方式繼續履行職責。
第十五條鼓勵創新研究院積極探索與市場接軌的、可持續發展的運行機制,探索先進的新型研發機構運行模式。在符合法律法規的前提下,依據共建協議制定章程,建立依章程管理的組織體系和治理結構。創新研究院應建立有效的內控制度,完善內部監督問責機制,加強科研誠信和科技倫理建設。
第十六條創新研究院可實行企業財務管理體系,資產管理須遵守財政、財務規章制度和財經紀律,自覺接受監督檢查。專項資金實行專賬核算、專款專用,并納入研發投入統計。創新研究院財政支持經費不得用于購買股票、期貨、基金、企業債券等有價證券,不得用于購買房地產。
第十七條創新研究院預算計劃內的資產設備采購,按照國家有關招投標辦法制定本單位管理辦法,報理事會(管理委員會)審議后實行,或按依托高校(科研院所)、長沙市人民政府、落地區縣(市)人民政府、園區管委會的招投標管理辦法進行招投標。
第十八條支持創新研究院與高校(科研院所)、創新型企業之間建立人才互聘互認制度,吸引聚集高層次人才和科研團隊。創新研究院管理人員、研發人員可由高校(科研院所)在職在編人員兼任,人事關系仍由原單位實施管理,獲得的收入可計入原單位績效工資總量,不受總量限制,不計入下一年度績效工資總量基數,并按照《高等學校深化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的若干規定》執行;創新研究院也可面向社會公開招聘,并按有關規定為員工繳納“五險一金”。探索對緊缺急需、業內認可、業績突出的高層次人才和承擔國家級重大項目負責人實施年薪制,支持有條件的創新研究院設立科研助理崗位。
第十九條對承擔國家重大戰略、人才智力密集、人事管理完善、具有職稱自主評審意愿的創新研究院,可經市人社局會同行業主管部門評估同意后,試點開展職稱自主評審。
第二十條支持創新研究院聯合各類創新主體協同發展,共享創新資源、共用科研設備、共同組建創新聯合體或聯合實驗室等,開展關鍵核心技術研發和科技攻關,形成系統解決方案。支持創新研究院與企業共建開放性研究平臺,組建產學研聯盟,開展技術轉移轉化等合作,為企業提供技術支撐和服務。支持創新研究院聯合各類創新主體開展概念驗證、測試檢驗、小試中試等專業服務,承接國家、省重大科技成果轉化任務,打造成果轉移轉化基地。
第二十一條創新研究院應建立健全科技成果管理及轉化制度。創新研究院與依托單位或其他單位合作開展研究,所形成的科技成果與知識產權,應由創新研究院與依托單位或其他合作單位共同所有,權益分配方式及比例由共建方協商確定,或依照有關協議約定執行。鼓勵創新研究院形成的科技成果就地轉化。創新研究院科技成果對外轉讓、許可或者作價投資等,應當遵從市場定價原則。對于創新研究院與各依托單位在共建協議中已對科技成果與知識產權有特別約定的,可按其約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創新研究院下可成立資產管理公司、技術平臺公司等法人實體作為運營公司,代表創新研究院對外投資、持有和管理企業股權,并以劃轉、轉讓或委托等方式授權其開展成果孵化、轉化和運營。
創新研究院可利用非財政資金作為其所設運營公司的注冊資金,運營公司在資產、管理等方面與創新研究院劃分清楚。創新研究院應加強對運營公司的監管,完善治理結構,建立健全產權清晰、權責明確、管理科學的現代企業制度,避免經營風險影響創新研究院的正常運行。
第二十三條有條件的創新研究院可利用非財政資金發起或聯合社會資本共同設立天使投資等科創基金,可與市政府投資基金體系做好協同聯動。創新研究院以非財政資金出資到科創基金的,由市科技局牽頭報市政府同意后實施。
由運營公司采用直接股權投資及基金合作的投資模式,通過注入資本或技術入股等方式參股成果轉化的相關企業,創新團隊可在不違反所屬高校(科研院所)政策,以及各級組織人事部門(按干部管理權限)的相關規定下持股。
第二十四條鼓勵創新研究院建立健全科技成果收益分配激勵制度。創新研究院科技成果轉化凈收入或者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出資比例可按不低于70%的比例獎勵給科技成果完成人(團隊);科技成果轉化凈收入或者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出資比例可按不低于5%的比例獎勵給為成果轉化作出貢獻的人員。支持創新研究院建立管理團隊跟投機制。
第二十五條建立創新研究院定期報告和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創新研究院應定期向市科技局提交發展規劃,每年提交經理事會(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的年度工作計劃與總結、財務預算與執行情況、審計報告等。創新研究院擬發生名稱變更、投資主體變更、重大人員變動等重大事項變化的,應提前一個月以書面形式向市科技局報備,并經理事會(管理委員會)研究決定。
第二十六條適時開展創新研究院綜合授權改革試點,在崗位設置、績效管理、經費使用等方面賦予創新研究院更大自主權。
第二十七條創新研究院建設的支持周期按照共建協議約定執行,一般為5年。共建期結束后,創新研究院原則上實行市場化運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共建期結束后的支持方式由依托高校(科研院所)和市科技局、落地區縣(市)人民政府或園區管委會商議一致,并報請市政府審批后,重新簽訂或修訂共建協議。
第四章監督與評價
第二十八條健全監督、檢查結果跨部門互認機制。市科技局聯合市直相關部門每年對創新研究院進行1次綜合性監督檢查工作。
第二十九條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組織創新研究院考核評價工作,原則上依據共建協議和創新研究院理事會(管理委員會)審定的年度工作計劃,采取長周期綜合評價與年度考核評價相結合,以科技創新、成果轉化、技術服務、經濟貢獻等重點作為績效評價的重要內容。創新研究院年度考核結果分為優秀(考核得分85-100分)、良好(考核得分75-85分,不含85分)、合格(考核得分60-75分,不含75分)、不合格(考核得分60以下,不含60分)四個等級。
第三十條共建期內的創新研究院,在完成設立登記并實體化運行后,由市財政部門全額撥付第一年度支持經費。上年度考核結果為優秀或良好的,市財政部門及區縣(市)、園區財政部門全額撥付本年度的支持經費;上年度考核結果為合格的,市財政部門及區縣(市)、園區財政部門按70%撥付本年度的支持經費;上年度考核結果為不合格的,不予撥付本年度支持經費且后續不再補充撥付,由主管部門提出整改意見,并通報至依托高校(科研院所),整改期為一年。
第三十一條創新研究院須依法依規進行運行管理。創新研究院院長離任時,必須按規定接受審計,該審計由長沙市與依托高校(科研院所)協商后實施。如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制度造成嚴重損失和影響的,將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
第三十二條建立創新研究院動態調整機制。創新研究院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經市政府同意后終止建設,并由市科技局提請機構編制部門按程序批準撤銷:
(一)舉辦單位決定解散,或因合并、分立解散;
(二)創新研究院連續兩年考核評價不合格;
(三)創新研究院事業單位法人登記依法被撤銷,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證書》依法被吊銷;
(四)嚴重違背科研誠信、科技倫理等要求,被有關部門取締;
(五)長期不開展業務或因資不抵債等原因無法正常開展活動;
(六)法律、法規規定或共建協議約定的應當撤銷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條經批準撤銷的創新研究院,由舉辦單位按以下程序開展后續工作:
(一)因績效考核不合格、驗收未通過或客觀不可抗力因素等原因需終止的,經審計無違法違規行為后按原渠道收回剩余財政支持資金,對使用財政資金形成的資產(包括土地、房屋、設備、股權、成果轉化投入和無形資產等)依法依規予以處理。
(二)因違法違規行為終止的,除按原渠道收回剩余財政支持資金,對使用財政資金形成的資產依法依規予以處理外,還須依法追回已撥付的違法違規使用的財政資金,相關單位及人員納入失信記錄,涉及違法犯罪的依法追究相應法律責任。
牽頭單位和共建高校(科研院所)組成清算小組,制定清算方案,明確清算范圍、清算程序、后續資產處置、創新研究院主體是否保留等內容,并委托第三方審計機構開展清產核資工作。清產核資工作完成后,由清算小組成員單位按照方案要求,分別報市政府和共建高校(科研院所)確認后執行資產處置工作。
第三十四條創新研究院及運營公司相關負責人在技術研發、成果轉化過程中,已經履行勤勉盡責義務且沒有牟取非法利益仍未達到預期效果的,報理事會(管理委員會)審批后,可依規免除相關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發布前已簽訂共建協議并設立的創新研究院按原協議執行。區縣(市)、園區成立的創新研究院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由市科技局負責解釋,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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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家、省、市各類政府資助類項目申報;
二、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培育認定、科技型中小企業、專精特新、專利軟著知識產權申報;
三、國家、省、市各類企業榮譽資質申報;
四、國家、省、市企業技術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科技成果評價、工業設計中心、非遺、數字化車間和智能工廠、孵化器和眾創空間、綠色工廠、大數據企業、首臺套首批次首版次、各類標準、實驗室和工程研究中心、科學技術獎、規上、老字號、新產品等研發平臺創建輔導、申報:
五、資金申請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商業計劃書、項目建議書、等各類報告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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