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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科技新政!市級技術創新中心管理辦法解讀:七大產業領域可申報,績效優秀享定向項目支持
想申報鄂州市技術創新中心卻不清楚資質門檻、研發投入、人員場地設備要求?不知道認定流程、后續考核標準和撤銷紅線?新版《鄂州市技術創新中心管理辦法》正式實施,清晰劃定獨立法人、知識產權、研發經費、場地設備、人才團隊、合規信用等全套申報條件,明確申報評審流程、日常運行管理、年度績效評價及動態退出規則,達標企業均可按程序申報,獲評后可優先爭取市級科創項目、推薦升級省級國家級平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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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技術創新中心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鄂州市技術創新中心(簡稱市技術創新中心)建設,完善技術創新體系,激發企業創新熱情,鼓勵企業加大研發投入,提升企業自主創新能力,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市技術創新中心,是指企業自主建設,并經市、區科技主管部門依條件認定的研發機構。市技術創新中心是開展產業前沿技術和行業共性關鍵技術研發與應用、推動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帶動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技術創新與服務平臺,是鄂州市科技創新平臺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培育發展國家級、省級科技創新平臺的“預備隊”,在促進科技創新與產業創新融合發展、加快構建現代產業體系、推動高質量發展中發揮支撐引領作用。
第三條市技術創新中心圍繞市委、市政府確定的重大戰略、重大任務、重大工程部署,聚焦光電子信息、高端裝備制造、新能源新材料、大健康、人工智能、綠色低碳等產業的關鍵技術領域,服務全市現代產業體系建設,前瞻謀劃未來產業,積極爭創國家級、省級科技創新平臺。
第四條市技術創新中心的建設遵循“企業主體、創新引領、市場導向、服務產業”的原則,采取自上而下布局和自愿申報并行的方式開展建設。
第五條市技術創新中心依托單位應全面加強黨的建設。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規定,設立黨的組織,強化政治引領,切實保證黨的領導貫徹落實到位。
第二章管理職責
第六條鄂州市科學技術局(簡稱市科技局)負責市技術創新中心的統籌規劃、科學布局和宏觀管理,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市技術創新中心建設總體布局、管理制度和支持政策。
(二)批準市技術創新中心認定、撤銷,以及名稱、注冊地變更等重大事項。
(三)組織開展市技術創新中心建設運行情況年度績效評價,并根據評價結果進行動態調整。
(四)培育和推薦市技術創新中心創建國家級、省級科技創新平臺。
第七條各區、葛店經開區、臨空經濟區科技管理部門負責市技術創新中心的培育、推薦和監督管理,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開展市技術創新中心的培育和推薦工作。
(二)協調和保障市技術創新中心運行所需的條件,給予相應的政策支持。
(三)對市技術創新中心的建設運行進行監督管理。
(四)協助做好市技術創新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組織和推薦市技術創新中心參加年度績效評價。
第八條市技術創新中心依托單位是建設運行主體,主要職責是:
(一)建立健全管理運行機制,制定管理規章制度,提供必要的儀器、設備、場地等基礎條件保障。
(二)加強科技創新人才隊伍建設,吸引集聚專業化、高層次創新人才,充分調動各類人員的積極性。
(三)保障建設運行經費,按規定管理和使用經費。
(四)按要求參加年度績效評價。
(五)承擔落實科研作風學風和科研誠信的主體責任。
(六)向市科技局書面報告市技術創新中心有關重大事項。
第三章建設條件
第九條市技術創新中心采取認定制,依托綜合實力、創新能力在本行業位居前列的骨干企業建設。依托單位應為鄂州市內正常生產經營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
第十條依托單位擁有相關領域核心技術和自主知識產權,在前沿技術研究、工程技術開發、科技成果轉化等方面有鮮明特色,能夠解決行業共性關鍵技術問題,具有較強的創新能力和帶動能力。近三年獲得知識產權數量不少于20項(Ⅰ類知識產權可視為5項);具有較強的資金自籌能力,能持續投入研發經費,年度研發投入強度明顯高于同行業企業,近三年研發經費投入合計不少于1000萬元。
第十一條依托單位擁有先進的科研基礎設施,具備一定規模的技術開發實驗場地。研發(辦公)場地面積不少于500平方米,研發和檢驗設備原值不少于500萬元,認定后三年內投入市技術創新中心的資金不少于500萬元。
第十二條依托單位擁有高水平的技術創新團隊,專職研發人員不少于30人,其中,中高級職稱人數或碩士以上學位人數占研發人員的比例不低于50%。
第十三條依托單位建立了完善的內部管理制度,包括適應市場化運營的科研項目管理制度、科研經費財務會計核算制度、研發人員激勵約束制度、知識產權管理制度等。
第十四條依托單位近三年未發生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生態環境問責等情形。
第四章認定流程
第十五條根據全市經濟發展和科技創新需求,市科技局制定市技術創新中心年度工作計劃,適時發布申報通知。
第十六條符合條件的依托單位,研究制定建設方案,明確技術領域和方向、建設目標、重點任務等,并提供相關材料。
第十七條各區、葛店經開區、臨空經濟區科技管理部門對依托單位提交的建設方案進行初審,確保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并將符合條件的向市科技局推薦。
第十八條市科技局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機構組織相關專家對市技術創新中心建設方案進行評審,并對通過專家評審的進行現場考察。
第十九條綜合專家評審意見和現場考察情況,經市科技局集體研究,確定擬認定名單并對外公示。
第二十條公示期滿,無異議或異議處理后下達正式認定通知,經認定的市技術創新中心統一命名為“鄂州市+技術領域+技術創新中心”。
第二十一條對于市委、市政府統籌布局的技術創新領域,可采取“一事一議”方式組織咨詢論證。
第五章運行管理
第二十二條依托單位應將市技術創新中心設為單獨的內設機構,逐步實現人財物相對獨立管理。鼓勵依托單位在條件具備時,推動市技術創新中心獨立法人實體化運作,利用自籌資金、社會資金、成果轉化收益等實現獨立運營。
第二十三條市技術創新中心實行主任負責制,主任一般應具有高級職稱,以及較強的技術研發、科研管理和組織協調能力,能夠組織或參與實施技術攻關及成果轉化產業化任務。
第二十四條市技術創新中心實行專家委員會咨詢制。專家委員會負責審議發展目標、研發方向、重點技術創新任務、技術路線等,并對相關重大事項提出意見建議。
第二十五條市技術創新中心應探索靈活高效的管理模式,在運行機制、項目管理、資金投入、知識產權創造、成果轉化、人才培養、聯合開放等方面改革創新、先行先試。
第二十六條市技術創新中心確需更名、變更主要研究方向或進行調整重組的,依托單位應提出書面報告,經區級科技管理部門審查后,報市科技局備案。
第六章績效評價
第二十七條市技術創新中心實行年度績效評價報告制度。績效評價主要內容包括:基礎建設、共性關鍵技術攻關與成果轉化、團隊建設與人才培養、帶動本領域發展、經濟和社會效益等。結果分優秀、合格和不合格3個檔次。
第二十八條市科技局根據績效評價結果對市技術創新中心進行動態管理。無故不提交績效評價材料的,當年度評價結果直接定為不合格。對評價結果為優秀的市技術創新中心,根據財政預算安排情況和相關政策,通過實施市級科創平臺定向委托項目予以支持,并優先推薦申報國家級、省級科技創新平臺。
第二十九條上年度無故不提交績效評價材料的,當年度績效評價結果不得為優秀。同一市技術創新中心承擔在研的市級科創平臺定向委托項目未結題驗收的,不可再承擔市級科創平臺定向委托項目。
第三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市技術創新中心資質,且三年內不得再次申報。
(一)連續兩年績效評價結果不合格的。
(二)提供虛假材料和虛假數據的。
(三)發生重大事故,造成不良影響的。
(四)嚴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受到重大處罰的。
(五)其它嚴重不符合市技術創新中心管理要求的。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為五年。《鄂州市技術創新中心管理辦法(試行)》(鄂州科技文〔2022〕10號)同時廢止。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由市科技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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