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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色引領轉型!六安市綠色工廠評價申報條件材料及流程好處管理暫行辦法!本辦法立足六安市工業綠色發展實際,規范市級綠色工廠評價、培育、管理全流程工作,圍繞用地集約、生產凈化、能源低碳、廢物資源化等核心指標,明確申報、評審、公示、授牌、動態監管機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企業自愿原則,培育一批綠色制造標桿企業,推動企業節能降碳、清潔生產、循環化改造,完善全市綠色制造體系,助力六安工業低碳轉型、綠色振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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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快推進綠色制造體系建設,引導工業綠色發展。根據《安徽省經濟和信息化廳關于印發安徽省綠色工廠評價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皖經信節能〔2019〕98號)等文件要求,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對具備用地集約化、原料無害化、生產潔凈化、廢物資源化、能源低碳化等特點的企業,經市經濟和信息化局評價,授予“六安市綠色工廠”稱號(以下簡稱:市級綠色工廠)。
第三條 市級綠色工廠每年評價一次。評價工作遵循企業自愿、擇優確定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 市經濟和信息化局負責市級綠色工廠的評價和管理工作。各縣區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綠色工廠的培育創建和申報推薦工作,并對綠色工廠進行日常監督管理。
第二章 基本條件
第五條 申請市級綠色工廠評價的企業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企業在市內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設立,在建設和生產過程中遵守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和標準。
(二)企業具有較好的經濟技術基礎和經濟效益,在同行業中具有明顯的競爭優勢。
(三)企業主要領導高度重視綠色發展,內部設有綠色工廠管理機構,負責有關綠色發展的制度建設、教育培訓、實施、考核及獎勵工作,建立目標責任制。
(四)企業制定了綠色工廠建設中長期規劃、量化的年度目標和實施方案,并能確保對綠色工廠創建項目的資金和資源投入。
(五)企業有較強的質量、職業健康、環保、安全生產和能源管理水平。通過GB/T 19001要求的質量管理體系、GB/T 28001要求的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GB/T 24001要求的環境管理體系等第三方認證;滿足GB/T 23331要求的能源管理體系,通過第三方認證或能源審計。
(六)企業相關績效指標優于同行業平均水平。
(七)企業近三年(含成立不足三年)未發生較大及以上安全、環保、質量等事故,未被列入失信企業、法人代表黑名單。
第三章 評價程序
第六條?申請綠色工廠評價的企業,按自愿原則,向所在縣區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所在縣區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納入當地培育計劃。同時,企業按照市級綠色工廠評價標準,持續完善自身條件。
第七條 在符合市級綠色工廠評價基本條件、滿足《綠色工廠基本要求評價表》及《綠色工廠評價指標表》中必選指標等一般要求前提下,企業可自行或委托相關機構編制《六安市綠色工廠評價報告》(格式及要求見附件)。
第八條 《六安市綠色工廠評價報告》應依據企業實際情況進行編制,報告編制人員要按照綠色工廠評價指標要求,客觀公正、實事求是開展現場評價,并確保評價報告中材料、數據、證據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準確性。
第九條 評價結果符合要求的企業,可向所在縣區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所在縣區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審核后,擇優向市經濟和信息化局推薦申報。各縣區可結合當地實際情況,進一步嚴格推薦申報標準要求,引導企業不斷提升綠色化水平。
第十條 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對企業申報材料進行審查,根據需要組織開展必要的現場核實。經審查,符合市級綠色工廠條件的企業,企業名單在市經濟和信息化局網站公示7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由市經濟和信息化局發文公布,并予以授牌。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 市級綠色工廠實行年度信息報送制度,每年年底企業應總結綠色工廠工作開展情況,書面報告所在縣區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各縣區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要及時總結本地區綠色制造示范成效和存在的問題,報送市經濟和信息化局。
第十二條 市級綠色工廠實行動態管理,滿三年復審一次。復審的市級綠色工廠須對三年來綠色工廠建設管理和實際運行情況進行總結,形成復審材料報所在縣區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各縣區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初審后上報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委托第三方機構或組織有關專家進行復審,及時公布復審結果。
市經濟和信息化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將市級綠色工廠納入專項或日常節能監察范圍。
第十三條 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市經濟和信息化局撤銷其市級綠色工廠資格:
(一)未按規定參加復審的;
(二)復審結果不合格的;
(三)企業被依法終止的;
(四)企業提供虛假材料和數據的;
(五)企業自行要求撤銷其市級綠色工廠的;
(六)企業發生較大及以上安全、環境、質量等事故,被列入失信企業黑名單的;
(七)在日常監督管理或節能監察過程中,發現不能繼續保持市級綠色工廠一般要求的。
第十四條 被撤銷市級綠色工廠稱號的企業,三年內不得重新申報市級綠色工廠。
第十五條 市級綠色工廠所在企業發生更名,應在辦理相關手續后30個工作日內申請名稱變更。若發生重組等重大調整的,應在辦理相關手續后30個工作日內申請復審。
第十六條 市經濟和信息化局發文公布變更名稱和撤銷市級綠色工廠稱號的企業名單。
第十七條 評價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欺瞞現象等情況的,取消申報企業的申報資格,三年內不得再次申報;委托專業機構組織評價的,三年內禁止該機構在我市開展綠色工廠評價相關工作。
第十八條 原則上從市級綠色工廠中擇優推薦申報省級綠色工廠。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市經濟和信息化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六安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關于印發〈六安市綠色工廠建設評價和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六經信〔2018〕3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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