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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補貼8000萬!成都市節能降碳和污染治理市級專項資金來了!企業節能改造/污染治理/綠色產業均可申報
成都市的工業企業、環保企業、新能源企業注意!《成都市節能降碳和污染治理市級預算內投資專項管理辦法》正式出臺。市級財政預算內投資專項支持節能降碳、污染治理、生態修復、綠色低碳產業發展等領域項目。單個項目最高可獲5000萬元補助,重點示范項目最高可獲8000萬元,補助比例最高達40%。小微企業和社會資本參與的公益性項目還可適當傾斜。本文把支持范圍、補助標準、申報條件、申報流程全部整理清楚,建議符合條件的成都企業立即準備,抓住政策窗口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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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節能降碳和污染治理市級預算內投資專項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成都市節能降碳和污染治理市級預算內投資專項(以下簡稱“本專項”)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推動全市綠色低碳轉型和生態環境質量持續改善,根據《政府投資條例》《四川省政府投資管理2026.00.00》《成都市政府投資管理2026.00.00》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專項資金是指由市級財政預算內投資安排,專項用于支持全市節能降碳、污染治理、生態環境保護修復、綠色低碳產業發展等領域項目建設的資金。
第三條本專項資金安排遵循**統籌規劃、突出重點、公開透明、規范高效、注重實效、專款專用**的原則,嚴格按照政府投資管理相關規定執行,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使用本專項資金的項目申報、審核、下達、實施、監管、驗收及績效評價等全過程管理。
第五條市發展改革委是本專項的主管部門,負責本專項資金的年度計劃編制、項目審核、資金下達、日常監管、竣工驗收、績效評價等工作;市財政局負責本專項資金的預算安排、資金撥付、資金監管等工作;市生態環境局、市經信局、市住建局、市水務局、市交通運輸局、市農業農村局、市城管委等市級行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相關領域項目的指導、初審、監管等工作;各區(市)縣發展改革部門會同相關部門負責本轄區內項目的組織申報、初審、實施監管、竣工驗收、績效自評等工作。
第二章支持范圍
第六條本專項資金主要支持以下領域項目:
(一)節能降碳領域。包括工業節能改造、建筑節能、交通節能、公共機構節能、重點用能單位節能管理、節能技術推廣應用、碳減排示范、綠色低碳技術研發及產業化等項目。
(二)污染治理領域。包括大氣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固體廢物綜合利用與處置、危險廢物處置、噪聲污染治理、農村人居環境整治等項目。
(三)生態環境保護修復領域。包括重點流域生態修復、山水林田湖草沙一體化保護修復、生態保護紅線管控、生物多樣性保護、生態廊道建設、礦山生態修復、園林綠化提升等項目。
(四)綠色低碳產業發展領域。包括節能環保裝備制造、新能源、資源循環利用、綠色建材、低碳服務業等綠色低碳產業項目,以及綠色園區、綠色工廠、綠色供應鏈、綠色建筑示范等項目。
(五)能力建設領域。包括節能降碳、污染治理、生態環境保護相關的監測監控平臺建設、信息化管理系統建設、技術標準制定、宣傳培訓、示范推廣等項目。
(六)市委、市政府確定的其他節能降碳和污染治理重點項目。
第七條本專項資金**不得用于**以下情形:
(一)已納入其他市級財政專項資金支持范圍的項目;
(二)已獲得中央、省級預算內投資或其他上級財政資金支持的同類項目;
(三)樓堂館所建設、人員工資福利、日常辦公經費等非項目建設支出;
(四)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環保政策、節能政策的項目;
(五)未批先建、違規建設的項目;
(六)其他不符合本專項支持方向的項目。
第三章支持方式與標準
第八條本專項資金采用**直接投資、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方式支持項目建設,優先采用投資補助方式。
第九條投資補助標準:
(一)單個項目補助比例不超過項目總投資的30%,最高補助金額不超過5000萬元;
(二)對市級重點示范項目、跨區域重大項目,可適當提高補助比例,最高不超過項目總投資的40%,補助金額不超過8000萬元;
(三)對小微企業、社會資本參與的公益性項目,補助比例可適當傾斜;
(四)具體補助比例和金額根據項目類型、投資規模、社會效益、示范帶動作用等因素綜合確定。
第十條貸款貼息標準:貼息率不超過當期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貼息期限不超過3年,單個項目貼息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
第十一條直接投資方式主要用于非經營性、公益性強、無收益或收益極低的項目,投資額度根據項目實際需求核定。
第四章項目申報與審核
第十二條項目申報條件:
(一)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支持范圍;
(二)符合國家、省、市相關產業政策、環保政策、節能政策及國土空間規劃;
(三)項目審批、核準、備案手續完備,用地、規劃、環評、能評等前期手續齊全;
(四)項目已開工建設或具備開工條件,建設周期合理;
(五)項目資金籌措方案可行,自籌資金落實到位;
(六)項目實施主體信用良好,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七)其他需滿足的條件。
第十三條項目申報程序:
(一)市發展改革委每年根據國家、省政策導向及本市工作重點,發布本專項年度項目申報通知,明確申報要求、時間、材料清單等;
(二)各區(市)縣發展改革部門會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組織本轄區內項目申報,對申報項目進行初審,初審合格后匯總上報市發展改革委;
(三)市級行業主管部門直接組織所屬單位或行業內項目申報,初審后上報市發展改革委;
(四)市屬國有企業直接向市發展改革委申報項目。
第十四條項目申報材料:
(一)項目資金申請報告;
(二)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實施方案及批復文件;
(三)項目審批、核準、備案文件;
(四)用地、規劃、環評、能評等相關審批文件;
(五)項目資金籌措方案及自籌資金落實證明材料;
(六)項目實施主體營業執照、信用報告等相關材料;
(七)其他需補充的材料。
第十五條項目審核:
(一)市發展改革委收到申報材料后,會同市級行業主管部門進行初審,必要時組織專家評審或現場核查;
(二)對初審、評審合格的項目,市發展改革委結合年度資金預算規模,綜合平衡后擬定年度資金安排計劃;
(三)年度資金安排計劃按程序報批后,在成都市發展改革委門戶網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后正式下達。
第五章資金下達與使用
第十六條市發展改革委根據年度資金安排計劃,下達項目投資計劃文件,明確項目名稱、建設內容、建設周期、總投資、補助金額、資金用途、實施主體、監管責任單位等內容。
第十七條市財政局依據投資計劃文件,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管理規定,及時撥付資金。
第十八條項目實施主體收到資金后,應嚴格按照批復內容和資金用途使用資金,專款專用、單獨核算,不得截留、擠占、挪用、套取資金,不得擅自調整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建設標準。
第十九條項目實施過程中,因特殊情況確需調整建設內容、投資規模的,須按原申報程序報市發展改革委審批,未經批準不得擅自變更。
第六章項目實施與監管
第二十條項目實施主體應嚴格按照國家、省、市相關規定及批復文件組織項目實施,落實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標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合同管理制,確保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按期完成建設任務。
第二十一條各區(市)縣發展改革部門、市級行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項目建設進度、資金使用、工程質量、安全生產等情況進行日常監管,定期開展現場檢查,及時發現并督促整改問題。
第二十二條項目實施主體應定期向屬地發展改革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報送項目進展報告、資金使用情況報告及相關報表,重大問題及時報告。
第二十三條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生態環境局等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對項目實施情況開展專項檢查、稽察和審計,項目實施主體應積極配合,提供相關資料。
第七章竣工驗收與績效評價
第二十四條項目建成后,項目實施主體應及時編制竣工驗收報告,整理相關資料,向屬地發展改革部門提出竣工驗收申請;屬地發展改革部門會同行業主管部門組織竣工驗收,驗收合格后出具竣工驗收意見。
第二十五條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后,項目實施主體應按規定開展績效自評,形成績效自評報告;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根據需要組織開展重點項目績效評價,評價結果作為后續資金安排、項目管理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六條績效評價不合格、竣工驗收不合格的項目,責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收回已撥付資金。
第八章責任追究
第二十七條項目實施主體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責令限期整改,暫停資金撥付;情節嚴重的,終止項目、收回已撥付資金,3年內禁止其申報本專項及其他市級財政專項資金;涉嫌違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一)提供虛假材料申報項目、套取資金的;
(二)截留、擠占、挪用、擅自調劑專項資金的;
(三)未經批準擅自調整項目建設內容、規模、標準的;
(四)項目建設過程中存在重大質量、安全問題的;
(五)無正當理由拖延項目建設進度、逾期未完工的;
(六)拒絕接受監督檢查、稽察、審計或提供虛假資料的;
(七)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八條各級發展改革、財政、行業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項目申報、審核、資金下達、監管、驗收、績效評價等工作中,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行為的,依法依規追究責任;涉嫌違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九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由成都市發展改革委、成都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此前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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