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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湖北陜西湖南安徽江蘇中央和省級財政農業防災減災和水利救災資金申報條件流程及好處細則!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依據《農業防災減災和水利救災資金管理辦法》(財農〔2023〕13 號)等規定,六省財政、農業農村、水利部門聯合制定本實施細則。細則明確資金使用范圍(農業防災救災、水利水毀修復、動物防疫補助等)、分配方式、申報流程、績效管理與監督問責要求,適用于六省中央及省級財政安排的農業與水利救災專項轉移支付資金,為高效規范使用救災資金、保障農業生產與水利安全提供制度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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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中央和省級財政農業防災減災和水利救災資 金(以下簡稱“防災救災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找《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其實施條例、《財政部農業農村部水利部關于印發〈農業防災減災和水利救災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農〔2026〕2號)和《四川省省級財政預算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356號)等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防災救災資金是中央和省級財政安排用于支持應對 農業生產災害的農業生產防災救災、應對重大動物疫病的動物防疫補助、應對水旱災害的水利救災等支出方向的共同財政事權轉移支付資金。其中:農業生產防災救災支出用于農業災害預防控制和災后救災;動物防疫補助用于重點動物疫病國家強制免疫補助、強制撲殺補助、銷毀動物產品和相關物品補助、養殖環節無害化處理補助;水利救災支出用于水旱災害救災。
第三條本細則所稱農業生產災害指對農、牧、漁業生產構成 嚴重威脅、危害和造成重大損尖的農業自然災害和農業生物災害。來其中:農業自然災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澇、高溫熱害 平熱風、低溫冷害、凍害、雪災、地震、滑坡、泥石流、強降雨(暴雨)、風雹、龍卷風、寒潮等;農業生物災害主要包括一類農作物病蟲害以及可能給農業生產帶來重大損失的農業植物疫情、水華等。
本細則所稱動物疫病是指非洲豬瘟、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H7N9流感、小反芻獸疫、布病、結核病、包蟲病、馬鼻疽和馬傳貧等動物傳染病。執行中,嚴格落實財政部、農業農村部動態調整強制免疫、強制撲殺補助病種和銷毀動物產品以及相關物品種類的要求。
本細則所稱水旱災害包括江河洪水、漬澇、山洪冰凌(含冰雪凍融)、干旱等水旱災害,以及滑坡、泥石流、山體崩塌、風雹、龍卷風、地震等引發的次生水旱災害。
第四條全省各級財政、農業農村、水利等部門和資金使用單 位負責按照“管資金必須管績效和監督、管項目必須管績效和監督管政策必須管績效和監督”等要求分工做好資金管理。
財政廳負責防災救災資金預算編制,審核農業農村廳噴水利---廳等部門擬定提出的資金分配建議方案是否符合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是否符合實施細則規定;辦理資金預算下達;牽頭組織實施績效管理和財會監督等。
農業農村廳、水利廳等部門對防災救災資金資金使用、政策執行,項目安排承擔主體責任,負責組織項目申報審核入庫,收集審核基礎數據,擬定資金分配建議方案,會同財政廳按程序報批;明確任務清單,對項歸建設、專項資金預算執行進待指導,開展績效管理和財會監督等。
市(州)、縣(市、區)財政部門負責防災救災資金細化分配下達,配合同級農業農村、水利等部門做好項目申報,及時撥付資金,牽頭組織實施本地區績效管理和財會監督等。
市(州)、縣(市、區)農業農村、水利等部門是防災救災資金預算執行的責任主體,負責本級項目庫管理,項目審核申報,基礎數據報送,組織項目實施,具體組織開展本地區績效管理和財會監督等。
資金使用單位具體承擔項目實施和資金使用的直接責任,負責如實申報項目,具體組織項目實施,嚴格執行資金預算,加強內控管理,做好項目財務管理,實施績效自評,主動接受監督,嚴格落實整改等。
第五條防災救災資金根據農業災害和水旱災害等實際發生 情況和防災減災需要,以及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有關部署,進行分配撥付和使用管理,突出政策性、及時性和有效性。在省人大批準預算之前,可根據工作需要,按照有關規定提前安找正歐礎排防災救災支出。
第二章 使用范圍
第六條農業生產防災救災支出方向的使用范圍如下:
一)農業自然災害防災、救災和恢復農業生產所需的物資材料及服務補助,包括購買燃油、肥料、種子(植物種苗、種畜、我找政種禽、水產種苗)、農膜、農藥、獸藥、飼草料、植物生長調節劑、進排水設施設備、小型牧道鏟雪機具,以及農業生產和畜牧水產養殖設施修復等費用,必要的技術指導培訓費、農田溝渠疏浚費、農機檢修費及作業費、漁船漁民防災避險管理費、漁港航標等漁業生產設施設備維護及港池疏浚費用等;修復牧區抗災保畜所需的儲草棚(庫)、牲畜暖棚(圈)等生產設施和購買、調運儲備飼草料補助等費用。
)農業生物災害防治和恢復農業生產所需的物資材料及服務補助,包括購買藥劑、藥械、燃油、肥料、種子(植物種苗水產種苗),應用生物防治、綜合防治、生態控制技術修復誘蟲燈等監控設施器械及調運、檢疫處理、技術指導培訓等費用。
第七條動物防疫補助支出方向的使用范圍如下:
(一)強制免疫方面,主要用于對國家重點動物疫病開展強制免疫、免疫效果監測評價、疫病監測和凈化、人員防護等相關防控措施,以及實施強制免疫計劃、購買防疫服務等。允許按程序對符合條件的養殖場戶實行強制免疫“先打后補”,逐步實現養殖場戶自主采購、財政直補;對暫不符合條件的養殖場戶,強制免疫疫苗繼續實行省級集中采購,探索以政府購買服務的形式實施強制免疫。
(二)強制撲殺和銷毀方面,主要用于預防、控制和撲滅國家重點動物疫病過程中,被強制撲殺動物的補助和農業農村部門組織實施銷毀的動物產品和相關物品的補助等。補助對象分別為被依法強制撲殺動物的所有者、被依法銷毀動物產品及相關物品的所有者。
(三)養殖環節無害化處理方面,主要用于養殖環節病死豬無害化處理等。按照“誰處理補給誰”的原則,補助對象為承擔無害化處理任務的實施者。
(四)黨中央、國務院以及省委、省政府確定的支持動物防疫的其他重點工作。涉及重大事項調整或突發動物疫情防控,按規定程序報經批準后,補助經費可用重相應防疫工作支出。
第八條水利救災支出方向的使用范圍如下:
(一)防汛方面,要用于安全度汛、防凌,水秘立程設施(江河湖泊堤壩、水庫、涵閘、泵站、河道工程等)水毀災損修復及救災所需的防汛通訊、監測預警相關設施設備修復等方面的補助。主要包括開展上述工作所需的物資材料費、專用設備添置費和使用費、通信費、水文測報費、運輸費、機械使用費等。
(三)抗旱方面,主要用于支持興建、修復救災所需的抗旱水源和調水供水設施、添置提運水設備及運行、實施調水等方面的補助。主要包括開展上述工作所需的物資材料費、設施建設費、專用設備添置費和使用費、調水及旱情測報費等。
在上述使用范圍的基礎上,省級防災救災資金可按照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結合實際需要,支持大型灌區和水文測報設施災損修復、水利工程設施應急處置、農田水利設施災損修復、防汛抗旱物資儲備,氣象防災減災、開展農業生物災害監測調查,以及省委,省政府確定的其他防災減災和災后恢復重建事項等。
第九條防災救災資金不得用于基本支出、修建樓堂館所、各 種工資獎金津貼和福利開支、償還債務和墊資、彌補預算支出缺口等與農業和水利防災救災無關的支出。
第三章 分配下達
找政策就
第十條根據省級及以上相關部門啟動或發布的重大病蟲害 整監測預報、水旱災害防御應急響應,省級及以上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防汛抗旱指揮部啟動的救災應急響應、防汛抗旻應急響應等,以及發生影響范圍較大、災情較重的農業自然災害和防災減災救災需要等,財政廳商農業農村廳、水利廳等部門統籌安排資金用于農業和水利防災救災。
第十一條各地申請農業生產防災救災、水利救災資金時,由 市(牡、擴權縣(市)、擴權賦能縣(市)財政部門會同農業農村或水利部門,向財政廳和農業農村廳或水利廳申報。申報文件編財政部門文號,主送財政廳、農業農村廳或水利廳省屬有關單位申請農業生產防災救災、水利救災資金時,由相應行政主管部門向財政廳申報。
農業生產防災救災、水利救災資金申報材料中應當包括但不限于災情基本情況、受災區域及面積、損失金額、市縣投入情況、申請補助資金數額、資金用途及防災減災救災措施、本年度已收到的中央和省級財政農業生產防災救災、水利救災資金績效情況寫等內容。各地農業農村、水利等部門要加強災情勘察,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農業農村廳、水利廳等部門可根據工作需要對各地災損情況抽取核查。
第十二條防災救災資金主要按照因素法分配,并將績效評價結果、資金使用監管情況等作為調節因素進行適當調節。
(一)農業生產防災救災支出方向分配因素及測算:農業自然災害補助,分配因素主要包括災情基本情況、受災農作物種植面積(受災畜禽數量、飼草料缺口,受災水產養殖面積及產量、農牧漁業生產設施損毀情況等玩農作物受災,按受災、成災、絕收面積測算補助;農牧漁業生產設施損毀、畜禽和水產養殖受災,根據災情程度和因災損失等給予適當補助。農業生物災害補助,分配因素主要包括本年度農作物病蟲害防治任務面積、上年度病
蟲害地方防控投入、實際防控面積、病蟲害發生率等。農業自然災害、農業生物災害災前預防,根據實際措施、成本、規模等給1予適當補助。
(二)動物防疫補助支出方向分配因素及測算:因素根據相找正正X關支持內容具體確定,并可根據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有關決策部署和農業發展實際需要適當調整。實行據實結算的任務可根據需要采取據實法分配方式。
1.對于強制免疫補助,根據畜禽飼養量、單個畜禽免疫補助標準測算③其中:強制免疫補助標準按照有關規定執行。各地應根據疫苗實際招標價格、需求數量及動物防疫工作實際需求,結合上級財政補助資金,據實安排強制免疫本級財政補助資金確保書動物防疫工作需要。
2.對于強制撲殺補助、銷毀動物產品和相關物品補助,根據強制撲殺畜禽數量、單個畜禽撲殺補助標準、銷毀的動物產品和相關物品的實際重量、單種動物產品和物品銷毀補助標準等據實結算,其中:撲殺和銷毀補助標準按照有關規定執行,銷毀動物產品和相關物品補助經費實行總額上限管理。市(州)農業農村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應于每年3月5日前。向農業農村廳和財政廳匯總報送上一年度3月1日至當年2月底期間的強制撲殺、銷毀的動物產品和相關物品實施情況,以及市縣財政補助經費的測算情況,作為強制撲殺、銷毀動物產品和相關物品補助經費測算依據。
3.對于養殖環節無害化處理補助,根據病死豬無害化處理量(80%)、專業無害化處理場集中處理量(20%)測算,并根據績效評價結果等合理設置調節系數進行適當調節。各地應根據養殖```markdown ```環節病死豬無害化專業集中處理量和自行處理量,結合上級財政補助資金,合理安排養殖環節無害化處理本級財政補助資金,確保無害化處理工作需要。找政
(三)水利救災支出方向分配因素及測算:因素主要包括災情基本情況、水利工程設施水毀直接經濟損失、地方洪澇救災資金投入、耕地作物受旱面積、因旱飲水困難人口和大牲畜數量、地方抗旱投入情況等。
1.對于防汛救災,選取水利工程設施水毀直接經濟損失、救災CO資金執行情況、市縣防汛救災資金投入、防汛形勢、防市應急響應等因素測算,并可根據水利救災資金安排情況適當調節。
2.對于抗旱救災,選取受旱面積、耕地作物受旱面積、因旱飲水困難人口和大牲畜數量、市縣抗旱投入、抗旱形勢、抗旱應急響應等因素測算,并可根據水利救災資金安排情況適當調節。
3.對于大型灌區、水文測報設施災損修復、防汛抗旱物資儲備、氣象防災減災等,根據災情實際,采取據實法、項目法分配省級水利救災資金。
(四)根據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對重燈裝飾大救災、突發農業和水男災害、人工影響天氣、災后恢復重建等特殊救災事項,可由財政廳會同農業農村廳、水利廳等部門,結合災情實際、災后恢復重建方案等,統籌確定防災救災資金具體規模,采取據實法、項目法分配。
第十三條在遭受嚴重農業、水旱災害時,市(州)、縣(市、 區財政部門要強化支出責任落實,統籌自身財力優先安排資金投入,保障防災減災救災需要
各地災情發生后,按照“調度資金保急需,災情穩定作分配”原則,應先調度資金,保障應急所需。各市(州)、擴權縣(市)財政局收到省級財政下達的防災救災資金后,應盡快會同農業農村、水利等部門制定資金使用方案,及時分解撥付資金。省屬有關單位收到財政廳下達的防災救災資金后,應按規定制定資金使用方案,及時撥付使用資金。
第十四條農業農村廳水利廳等部門根據救災資金規模和各 地受災情況,商財政廳提出防災救災資金分配建議,按程序報批下達。
農業生產防災救災支出方向由農業農村廳對各地及省屬有關單位上報的申請報告進行審核,其中:用于農業災害災前預防的防災救災資金,需根據農業、氣象等部門預測災情發生和以前年度災害實際發生情況以及擬采取的措施等綜合分析,并向財政廳提出資金分配建議。
動物防疫補助支出方向,由農業農村廳根據國家動物防疫補 第1 2助政策確定的實施范圍義畜禽飼養量和各地申請文件等,提出年度資金分配建議,會同財政廳根據資金管理需要,細化管理要求。
水利救災支出方向,由水利廳對各地及省屬有關單位上報的申請報告進行審核,并向財政廳提出資金分配建議。
對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確定的重大防災減災救災事項,由財政廳分別商農業農村廳、水利廳等部門落實,并按照《四川省省級財政性資金管理決策程序規定》(川辦發〔2024〕45號)等要求執行。
第四章資金管理
第十五條各地要嚴格規范資金使用,不得超出任務范圍安排 資金,不得將中央和省級財政防災救災資金直接切塊用于地方性政策任務。
第十六條防災救災資金的支付執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 BUY規定。屬于政府采購范圍的,應當按照政府采購法律制度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使用防災救災資金形成的資產屬于國有資產的,應 當按照國有資產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市(州)、縣(市、區)財政、農業農村、水利部 門和省屬有關單位應加快預算執行,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結轉結余資金按照預算管理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章績效監督
第十九條申請防災救災資金時,根據申請資金額度、補助對 象、使用方向等同步研究績效目標,以提高資金分解下達效率。能夠事先確定績效目標的,要做到績效目標同資金預算一同申報、一同審核、一并下達。結合防災減災救災工作的緊急性和特殊性,對事先難以確定績效目標的,在資金下達時可不下達績效目標,由市喚州)、擴權縣(市)財政、農業農村、水利等部門或省屬有關資金使用單位在資金下達30日內將細化填報的績效目標逐級報財政廳、農業農村廳或水利廳備案。
第二十條全省各級財政和農業農村、水利等部門應加強績效 運行監控和評價,確保資金安全有效。預算執行中,重點監控資金使用是否符合預算批復時確定的績效目標,發現績效運行偏離原定績效目標時,及時采取措施予以糾正。要按年度對績效目標完成情況組織開展績效評價,及時將績效評價結果報財政廳、農業農村廳或水利廳。
第二十一條市(州)、縣(市、區)財政、農業農村、水利 等部門和省屬有關單位應在確保救災資金使用管理及時、有效的前提下,結合防災救災工作實際,進一步優化完善績效評價指標體系,強化資金績效管理效能。將政策制度辦法制定、災損核實、政策實施效果等納入績效評價范圍。財政廳將會同農業農村廳、水利廳等部門進一步加強績效評價結果應用,優化資金配置,提高使用效益。
第二十二條全省各級財政和農業農村、水利等部門應當加強 對防災救災資金的申請、分配、使用、管理情況的監督;配合財政部四川監管局做好資金跟蹤、檢查。
農業生產防災救災、水利救災資金,實行項目臺賬管理。各地在申請資金時,要加快謀劃擬實施項目。各級財政部門要會同農業農村、水利等部門充分運用資金和項目監督管理平臺,加強資金和項目日常監管,及時發現、糾正問題;要建立工作臺賬,將資金支持內容、工程實施方案、助對象、補助金額、采購票據等留存備查;要建立防災救災資金執行與使用情況定期調度、發政報送機制,資金下達2個月后,向財政廳、農業農村廳或水利廳戰等部門報送資金執行進度、項目臺賬及支持內容,各地報送情況將納入績效評價管理。農業農村廳、水利廳等部門要適時抽取核查相關受災地區上報情況及數據,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對于動物防疫補助,各級農業農村部門應當組織核實資金支特對象的資格、條件,督促檢查工作任務完成情況,為財政部門按規定標準分配、審核撥付資金提供依據,對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等規定,政策到期,以及已從中央、省級基建投資等渠道獲得中央或省級財政資金支持的項目嚴格審核,不得就有關項目申請動物防疫補助資金支持。同時,市(州)財政局會同農業農村局,根據本細則下發的工作任務和績效目標,結合本地區動物防疫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區(含擴權縣)年度資金使用方案,于每年6月10日前以正式文件報財政廳、農業農村廳備案,抄送財政部四川監管局。
防災救災資金納入預算執行常態化監督范圍,各級財政部門依托預算管理一體化系統,加強日常監管,發現問題及時處理,根據情況進一步采取追回已撥付資金、扣減預算等措施強化監督。
第二十三條全省各級財政部門和農業農村、水利部門等要嚴 格落實財會監督責任,嚴肅財經紀律,深化內部控制,加強監督管理,依法合規下達預算、分配和使用資金,有效防范化解防災救災資金管理使用過程中存在的風險隱患。自覺接受紀檢監察、巡視巡察、審計監督和財會監督等監督檢查,對在各類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及時制定整改措施,切實整改到位。強化結果運用,將監督檢查結果與預算安排和資金分配掛鉤。
第二十四條防災救災資金使用管理應當全面落實預算公開 要求,嚴格落實信息公開制度,省、市、縣三級財政資金分配結果一律委開,明確信息公開平臺及方式3鄉(鎮)資金安排使用情況一律公示公告,主動接受群眾和社會監督。財政廳和農業農RVL村廳、水利廳等部門要對公開公示工作進行指導,暢通群眾信息反饋途徑,及時處理群眾舉報問題。
第二十五條全省各級財政、農業農村、水利部門等有關部門、 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防災救災資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違反本實施細則規定,以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規行為的,對相關單位及個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權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各市(州)、縣(市、區)財政部門要會同農業 農村、水利等部門,根據本細則,結合當地工作實際,總結資金管理使用經驗做法,完善管理制度,加強資金監管,優化績效管理,增強政策及時性、有效性。
第二十七條本細則由財政廳會同農業農村廳、水利廳負責解 釋。
第二十八條本細則自2026年4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四川省財政廳 四川省農業農村廳 四川省水利廳關于印發<農業防災減災和水利救災資金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川財農〔2023〕110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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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家、省、市各類政府資助類項目申報;
二、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培育認定、科技型中小企業、專精特新、專利軟著知識產權申報;
三、國家、省、市各類企業榮譽資質申報;
四、國家、省、市企業技術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科技成果評價、工業設計中心、非遺、數字化車間和智能工廠、孵化器和眾創空間、綠色工廠、大數據企業、首臺套首批次首版次、各類標準、實驗室和工程研究中心、科學技術獎、規上、老字號、新產品等研發平臺創建輔導、申報:
五、資金申請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商業計劃書、項目建議書、等各類報告編制;
六、科技成果轉化中介、公司注冊注銷、工商辦理、股權、科技項目投融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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