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行業動態
創投20 年+容錯+讓利!安徽省政府投資基金申報條件流程和材料好處管理辦法!為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規范政府投資基金管理,提升財政資金效能,引導社會資本支持產業升級與科技創新,安徽省人民政府印發《安徽省政府投資基金管理辦法》(皖政〔2026〕30 號)。辦法共 7 章 40 條,構建全生命周期管理體系,創新預算出資、協同監管、信息系統、管理人評估四大機制。對創業投資實施差異化支持,延長存續期、放寬考評、允許讓利、建立容錯,打造 “敢投、愿投、能投” 生態;產業基金聚焦先進制造、新興產業與未來產業,服務 “1188” 現代化產業體系建設。
免費指導熱線:19855109130(可加v),選擇全面可靠的一站式體系保障。
解鎖千萬政策紅利,專注于項目申報行業13年,沉淀了精準的政策資源、優質的企業資源、成功的項目資源,形成了獨具特色的實戰方法論與成熟的服務成功案例體系。除了全力打造自身專業項目團隊外,相較同行業最大的優勢,在于我們有各個流程階段的人員,分工明細,細致化;各環節均由專人深度把控。想要咨詢各省市任何項目申報的都可以免費咨詢漁漁為你做免費項目規劃。(勿抄)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加強和改進政府投資基金管理,更好發揮政府投資基金引導帶動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條例》及《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政府投資基金高質量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5〕1號)等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基金,是指安徽省各地政府通過預算安排,單獨出資或與社會資本共同出資設立,采用股權投資等市場化方式,引導各類社會資本支持相關產業和領域發展及創新創業的投資基金。
政府出資主要包括通過預算直接出資、安排資金并委托國有企業出資等方式。政府采取注資國有企業方式設立基金,并明確資金專項用于基金出資的,原則上按照政府出資有關要求管理。
第三條政府投資基金突出政府引導和政策性定位,遵循市場化、法治化、專業化原則規范運作;按投資方向,主要分為產業投資類基金和創業投資類基金。
(一)產業投資類基金。主要圍繞構建具有安徽特色的現代化產業體系,支持傳統產業優化提升、新興產業發展壯大、未來產業前瞻布局,加快建設具有國際競爭力的先進制造業集群。
(二)創業投資類基金。主要圍繞催生新質生產力,支持科技創新,著力投早、投小、投長期、投硬科技,不斷提升安徽創新效能。
第二章基金設立
第四條政府投資基金設立應履行審批備案程序。省級、各市政府出資設立的基金應報同級政府批準。縣級政府應嚴格控制新設政府投資基金,財力較好、具備資源稟賦的縣(市、區)確需發起設立基金的,應報市政府審批。各市轄區內設立的政府投資基金由市財政局統一向省財政廳備案。
除上述情形外,各地黨政機關、事業單位不得以財政撥款或自有收入新設基金,已經設立的按照政府投資基金管理要求統一規范管理。
第五條省發展改革委牽頭,會同科技、工業和信息化、財政等部門按照國家及我省出臺的發展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等,制訂全省政府投資基金重點投資領域清單并報省政府批準。
各地政府應對照全省政府投資基金重點投資領域清單,結合產業基礎和資源稟賦,合理規劃本地政府投資基金,防止重復投資和無序競爭。同一政府原則上不在同一行業或領域重復設立政府投資基金,但基金可按市場化原則對同一項目集合發力、接續支持。落實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部署要求,不以招商引資為目的設立政府投資基金。
第六條業務主管部門制定基金設立方案,說明基金設立的必要性、政策依據、類型、規模、投向、存續期限、績效目標、出資來源等。財政部門會同發展改革部門結合本地財力、產業基礎、債務風險等對基金設立開展事前評估,發展改革部門對基金投向是否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產業發展方向要求等出具意見。評估通過后,業務主管部門按程序報政府審批。
第七條業務主管部門原則上采取公開遴選、招標、磋商、商務談判等市場化方式確定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應具備相應的專業能力、募投能力和管理能力,具有股權投資或基金管理經驗,具有符合要求的投資管理業績。基金管理人或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對基金的出資比例不低于基金認繳規模的1%。
基金管理人以市場化方式確定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應具備基金托管業務資質,最近3年內財務狀況良好、未因托管業務不合規受到行政主管部門或司法機關處罰。
第八條基金管理人根據基金設立方案,擬定基金組建方案,細化出資結構、組織形式、投向領域、投資方式、決策機制、收益分配、退出方式、管理費用、風控措施等要素,明確相關主體權責,做到所有權、管理權、托管權清晰。業務主管部門批復基金組建方案并抄送財政、發展改革、地方金融管理、證監等部門,督促基金管理人在規定時間內完成基金章程或合伙協議簽訂、工商注冊、政府投資基金產權登記、信用信息登記和監管備案等。基金章程或合伙協議應當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基金組建方案等制定。
第九條政府投資基金根據不同類型實行差異化管理。對產業投資類基金,應根據產業類型、發展階段、分布特點合理設置管理要求,突出支持重點產業和產業鏈關鍵環節,可放寬存續期至15年。對創業投資類基金,可適當提高政府出資比例、放寬存續期至20年、延長績效考評周期至3—5年。
第三章基金管理
第十條各地政府對政府投資基金的出資應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加強年度預算安排與基金出資的銜接,不得硬性要求下級政府為基金配套出資。未足額保障“三保”、政府債務還本付息等必保支出的地區,不得安排政府出資預算。
第十一條財政部門應結合投資進度、資金結余等科學統籌出資,防止資金閑置。對產業投資類基金,應按照基金投資進度合理安排出資;對創業投資類基金,應根據社會資本募集情況按比例同步安排出資。
政府投資基金首期出資原則上應在監管備案后3個月內到位;社會資金3個月內未實繳到位的,由基金管理人向業務主管部門作出書面說明;6個月內未實繳到位的,由業務主管部門約談基金管理人,可由基金管理人更換社會出資人或由業務主管部門重新選聘基金管理人;1年內未實繳到位的,政府出資部分按程序收回。
第十二條政府投資基金應建立科學規范的基金運作管理和投資決策機制。
(一)政府投資基金應按照組建方案等開展投資運作。基金管理人應建立健全科學高效的項目篩選和投資決策機制,防止偏離政策目標。母基金應加強對子基金投向、運作、財務等監督,落實盡職調查責任。
(二)政府投資基金應控制基金層級,防止多層嵌套影響政策目標實現。采取母子基金或直投項目方式開展投資,子基金原則上以直投項目方式投資。鼓勵創業投資類基金科學設置估值調整、回購條款。
(三)政府投資基金投資項目或設立子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市場化方式決策。政府部門、受托國有企業(或承接注資企業)通過監督投向、跟蹤投資進度、委派觀察員等方式,促進基金合規運作。政府部門不得以行政手段干預基金日常管理事務和具體項目投資決策。
第十三條基金管理人應定期向業務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報送基金運行情況,包括資產負債、投資損益以及其他影響投資者權益的重大情況,并對關聯交易、基金估值等作出專項說明;及時報送可能影響基金正常運營、產生大額投資損失、存在潛在重大風險等重大事項。
受托國有企業(或承接注資企業)應定期向業務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報告基金運作情況、政府出資使用情況、資產負債和投資損益情況,以及其他可能影響投資者權益的重大情況等。
第十四條財政部門牽頭制定政府投資基金績效管理制度,明確績效考評指標、周期、流程、等次和結果運用等,對基金實施全過程績效管理。其中,發展改革部門牽頭,會同相關部門加強對基金投向的指導評價。
業務主管部門在基金設立方案中制定績效目標;加強基金日常運營監控,發現問題及時糾正;指導基金實施年度績效自評,并提出審核意見;根據考評結果督促基金落實績效管理要求。
財政部門組織年度績效復核,并將考評結果與政府后續出資、基金管理費收取、超額收益分配、后續基金設立和管理人選聘等掛鉤。省財政廳結合績效管理情況,建立全省政府投資基金管理人綜合能力評估機制。
第十五條政府投資基金績效考評重點關注政策目標綜合實現情況,不以盈利為單一目的,不簡單以單個項目、單只子基金或單一年度盈虧作為考評依據。基金監管備案當年的績效考評可納入下年度一并開展。注資國有企業方式設立的政府投資基金實行單列考評,不納入所在企業考核范圍。
第十六條政府投資基金實行專賬管理,真實、準確反映基金財務狀況,嚴防財務造假,并依法依規辦理政府投資基金產權登記。財政部門按照《財政總會計制度》規定,完整準確反映基金中歸屬政府的資產和權益。采取注資國有企業方式設立政府投資基金的,國有企業收到注資款、出資基金及收回投資本金和收益時,應及時按企業會計準則做好賬務處理。
第十七條政府投資基金各出資方按照“利益共享、風險共擔”原則,在基金章程或合伙協議中明確約定收益分配和損失分擔方式。政府出資部分取得的投資收益可向社會資本適當讓渡,以政府出資部分取得的超額收益為上限。
第十八條綜合政府投資基金設立目標、產業布局規劃、政府出資比例等因素,按照市場化原則合理確定基金投資金額區域占比。
第十九條政府投資基金管理費應結合基金類型、規模、存續期限、政府出資比例、管理貢獻度等因素科學論證,一般應以實繳出資或實際投資金額為計費基礎,合理確定計提比例。
(一)以實繳出資為計費基礎的,鼓勵結合實際投資金額對計費基礎進行調整;
(二)管理費預提比例原則上不超過基金績效考評最低等次所對應的計提比例,并根據考評結果據實清算;
(三)母基金管理人自管的子基金,政府出資部分的管理費不得重復收取;
(四)鼓勵對管理費按照一定比例計提風險準備金,在基金清算時根據政策目標完成情況、實際收益、運營風險等遞延支付,可用于基金資產處置等。對于基金運作情況較好的,可按政府出資部分管理費的一定比例給予基金管理人獎勵,從政府出資部分取得的超額收益中列支;
(五)創業投資類基金可適當提高管理費計提比例。
第二十條遵循基金投資規律,容忍正常投資風險,建立以盡職合規責任豁免為核心的容錯機制,完善免責認定標準和流程,建立盡職免責評審委員會聽證制度。投資項目出現損失,如依法依規履行決策程序、勤勉盡責且未牟取非法利益,免予追究相關單位及個人的責任。
第四章基金退出
第二十一條基金管理人是政府投資基金退出的第一責任人。基金管理人應建立基金退出管理制度,制定退出方案,加強項目退出管理。受托國有企業(或承接注資企業)對基金退出承擔監督責任。
第二十二條政府投資基金應在基金章程或合伙協議中明確退出條件。基金存續期屆滿前達到退出條件的,經各出資人同意,可通過協議轉讓等方式退出。政府出資從基金及其所投項目退出時,有約定的,應按照基金章程或合伙協議、投資協議等約定的條件退出;沒有約定的,應依法依規開展評估,以市場化方式退出。基金退出涉及國資監管規定的,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政府投資基金存續期屆滿后,屬于基金組建方案中約定的延期情形,由基金管理人按程序辦理延期,并報業務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備案;其他需要延期的,經業務主管部門評估批準后延期,并報財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四條政府投資基金應在基金章程或合伙協議中事先約定,有以下情況之一的,政府出資部分可選擇提前退出:
(一)基金組建方案批準后超過1年,未按規定程序和時間要求完成基金監管備案手續的;
(二)政府出資撥付到基金賬戶1年以上,基金未開展投資業務的;
(三)基金投資領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目標的;
(四)因基金管理人、其他出資人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可能嚴重損害政府出資權益的;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基金章程或合伙協議約定情形的。
第二十五條政府投資基金存續期屆滿后,在基金出資人監督下組織清算,歸屬政府出資部分的本金和收益按照財政預算和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及時足額上繳國庫。經清算后仍有未變現資產的,可采取現狀分配、劃轉商定機構代持等方式處理。
注資國有企業方式設立政府投資基金的,企業實行專賬核算,依法享有法人財產權,基金收回的投資本金和收益在扣除稅費等相關成本后,由同級財政部門會同業務主管部門根據要求統籌使用。
第五章風險防控
第二十六條政府投資基金應強化內控管理,依法保障出資人權益。基金管理人應建立健全關聯交易管理制度,完善廉政風險防控機制,不得以基金財產與關聯方進行不正當交易或利益輸送,不得從事法律法規或部門規章禁止的業務。各地政府不得違法違規舉債融資出資,不得新增政府隱性債務,不得強制要求國有企業、金融機構出資或墊資。
第二十七條除基于流動性管理需要開展的低風險理財以外,政府投資基金在運作過程中不得從事以下業務:
(一)擔保(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除外)、抵押、委托貸款等業務;
(二)投資公開交易類股票(上市公司定向增發、以并購重組為目的等中國證監會允許的投資方式除外)、期貨、房地產、證券投資基金、評級AAA以下的企業債、信托產品、中高風險理財產品、保險計劃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贊助、捐贈(經批準的公益性捐贈除外);
(四)吸收或變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貸款和資金拆借;
(五)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對外投資;
(六)發行信托或集合理財產品募集資金;
(七)投向國家禁止、限制投資或者不符合國家相關產業政策的項目;
(八)其他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或行業規范性文件等禁止從事的業務。
第二十八條業務主管、財政、發展改革、證監等部門加強政策研究、風險研判,及時掌握基金運營情況。省財政廳牽頭建設全省政府投資基金管理信息系統,以數字化手段統籌基金審批備案、行業準入、產權登記、信息統計、信用建設等。
第二十九條加強政府投資基金從業人員法律法規及職業道德教育、培訓。基金從業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者利用職務便利索取或收受他人財物的,依規依紀依法給予處理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職責分工
第三十條財政部門履行政府出資人職責,負責政府投資基金預算管理、績效管理、國有資產管理和信息統計工作。
第三十一條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政府投資基金信用建設和信用信息登記,會同相關部門開展政府投資基金投向評價工作。
第三十二條業務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基金設立方案,確定基金管理人,審核批復基金組建方案,督促基金規范運營,加強協調服務。
第三十三條審計部門負責對政府投資基金開展審計監督,督促有關責任主體落實整改,建立盡職免責機制。
第三十四條證監部門負責監管本轄區工商注冊且已登記的基金管理人,做好政府投資基金登記備案前的綜合研判和相關監管工作,與財政部門建立協同監管機制。
第三十五條受托國有企業(或承接注資企業)履行基金出資人職責,督促基金管理人合規運作并實現政策目標。
第三十六條基金管理人負責政府投資基金“募投管退”,規范投資運作,強化投后管理,制定并實施退出方案,做好收益分配、清算和信息登記報送,定期報告基金投資運作情況及重大事項等。
第三十七條基金托管人負責賬戶管理、資金清算、資產保管、投資監督等事項,定期提交托管報告。
第七章附 則
第三十八條各地政府出資參與上級基金的,審批備案程序按本辦法第四條規定執行,其他事項執行上級基金相關規定。根據國家要求與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合作設立基金的,按各方協商確定方案執行。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實施前設立且仍存續的政府投資基金可按照經批準的基金組建方案等繼續執行,未明確約定的事項按本辦法執行。鼓勵遵循市場化、法治化原則對存量基金進行整合優化,保護社會資本合法權益。
第四十條本辦法由省政府負責解釋,具體解釋工作由省財政廳承擔。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關于以上政策講解,大家還有不懂的問題嗎?還有疑問嗎?有疑問可以免費咨詢。
找我們能為您做什么?(勿抄)
一、國家、省、市各類政府資助類項目申報;
二、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培育認定、科技型中小企業、專精特新、專利軟著知識產權申報;
三、國家、省、市各類企業榮譽資質申報;
四、國家、省、市企業技術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科技成果評價、工業設計中心、非遺、數字化車間和智能工廠、孵化器和眾創空間、綠色工廠、大數據企業、首臺套首批次首版次、各類標準、實驗室和工程研究中心、科學技術獎、規上、老字號、新產品等研發平臺創建輔導、申報:
五、資金申請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商業計劃書、項目建議書、等各類報告編制;
六、科技成果轉化中介、公司注冊注銷、工商辦理、股權、科技項目投融資。
一個電話,幫您理清思路,匹配最佳項目,讓您輕松穩拿補貼政策資金與品牌榮譽提升!
專人在線指導,免費咨詢:19855109130,微信同號,獲取最新政策詳情,歡迎前來交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