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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收藏!四川省知識產權保護中心預審備案/登記指南:條件、材料、時限、懲戒措施(2026版)
【四川省知識產權保護中心官方發布】為規范專利申請預審服務,支撐重點產業創新發展,《四川省知識產權保護中心專利申請預審服務管理辦法(2026年修訂版)》正式施行(原2023版同時廢止)。新辦法明確:對符合要求的預審請求“應收盡收”,對國家實驗室、科技領軍企業等精準服務;同時強化信用管理,對非正常專利申請、預審不合格率超標等行為實施“提醒—約談—警告—暫停—取消”分級懲戒。以下為全文核心解讀,備案主體、代理機構務必逐條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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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知識產權保護中心專利申請預審服務管理辦法(2026年修訂版)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更好發揮專利申請預審服務在支撐國家與區域發展戰略、服務四川重點產業創新發展中的積極作用,進一步規范專利申請預審工作,依據《規范申請專利行為的規定》(國家知識產權局令第77號)、《國家知識產權局知識產權信用管理規定》(國知發保字〔2022〕8號)、《專利申請預審業務管理辦法(試行)》(國知辦發辦字〔2023〕25號)、《知識產權保護中心和快速維權中心管理辦法》(國知辦發保字〔2023〕49號)、《國家知識產權局關于加強知識產權保護中心和快速維權中心運行管理高質量推進知識產權快速協同保護工作的意見》(國知發保字〔2025〕39號)等文件要求,結合四川省知識產權保護中心(以下簡稱“四川保護中心”)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四川保護中心負責對國家知識產權局批復產業領域的專利申請開展預審服務和管理,保障高質量專利申請進入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快速審查通道,對符合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要求的專利申請預審請求實行“應收盡收”,并對國家實驗室、全國重點實驗室、國家科研機構、高水平研究型大學、科技領軍企業等國家戰略科技力量加強精準服務保障。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專利申請預審服務,是指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專利申請之前,由四川保護中心對備案主體提交的專利申請進行預先審查服務。專利申請預審服務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四條專利申請預審服務的總體原則是“公平公益,主體自愿,優質高效,規范有序”,不影響申請人申請專利的相關權益。
第五條本辦法所稱備案主體,是指通過四川保護中心備案并公告,納入備案管理的企事業單位。
本辦法所稱代理機構,是指通過四川保護中心登記并納入管理的專利代理機構。
第六條備案主體及代理機構應恪守誠實信用原則,自覺遵守各級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和四川保護中心的有關規定,配合四川保護中心相關工作,積極反饋預審服務需求和服務成效。
第二章預審備案管理
第七條四川保護中心對創新實力強、專利質量好、專利工作誠信度高的企事業單位依申請進行備案,建立備案檔案。
第八條備案主體的申請條件:
(一)登記注冊地在四川省行政區域,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或符合條件的其他單位;
(二)經營范圍或研發方向屬于國家知識產權局批復四川保護中心服務的預審產業領域;
(三)具有真實的研發場地、研發團隊和較強的研發創新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知識產權工作基礎,有穩定的知識產權管理團隊或者人員,建立規范的知識產權管理制度;原則上至少擁有一件作為第一申請人原始取得的已授權有效發明專利;
(五)三年內無國家知識產權局認定的非正常專利申請和各級知識產權管理部門認定的失信行為、惡意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等違法違規行為。
第九條企事業單位應于每月20日前,在四川保護中心“預審管理平臺預審案件提交系統”(以下簡稱“預審平臺”)申請備案。
備案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專利預審服務備案申請表;
(二)企事業單位身份證明;例如,企業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或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復印件等;部隊單位或其他單位若無營業執照(或法人證書)以及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可提供用于辦理專利申請、費減備案等事宜的唯一代碼及相關證明材料;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證件復印件;
(四)一件作為第一申請人原始取得授權的有效發明專利證書掃描件或電子證書;
(五)上一年度專利申請列表電子件及掃描件;
(六)近三個月社保參保人數證明(需體現參保單位名稱、人數)及其聯系人近三個月社保參保證明(需體現參保單位名稱、聯系人姓名);參保人數10人以下的需提供具備實際研發能力及資源條件的證明材料;
(七)企事業單位簡介,有LOGO標識的單位應當一并提交設計矢量圖,無矢量圖的應當提供清晰圖片;
(八)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企事業單位提交的所有材料均應加蓋公章,并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第十條四川保護中心對企事業單位提交的備案材料進行初步審核,初步審核通過后提交國家知識產權局復核。國家知識產權局復核通過后,四川保護中心按月公告,備案結果以公告信息為準。備案審核通過后方可向四川保護中心提交專利申請預審請求。
第十一條備案主體應確保單位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聯系人等信息準確無誤。主體信息發生變更的,應及時在四川保護中心預審平臺完成變更。變更審核通過前,不得提交專利申請預審請求。其他信息變更的,應及時更新。
第三章代理機構登記管理
第十二條專利代理機構應于每月20日前,在四川保護中心預審平臺申請登記,登記審核通過后方可為備案主體代理專利申請預審業務。代理機構應當誠信守法,為備案主體提供高質量、高水平的知識產權服務。
第十三條代理機構的登記條件:
(一)經國家知識產權局審批設立,具備專利代理資質,并在國家知識產權局“知識產權代理管理系統”中處于正常狀態;
(二)有專業的服務團隊、嚴格的質量審核機制、科學有效的內部管理制度,嚴格落實專利代理師簽名責任制;
(三)具有一定執業能力,具有穩定的隊伍和相對穩定的案源,自成立以來,至少代理過從申請到結案(包括授權和駁回案件)全流程的發明案件或無效、訴訟類案件等;
(四)被通報的非正常專利申請均已撤回或轉正常;
(五)代理機構及其備案代理師一年內未因違法代理行為受到警告、罰款的行政處罰或者行業協會訓誡、警告的自律懲戒,三年內未因嚴重違法代理行為受到停業及以上的行政處罰或者行業協會通報批評及以上的自律懲戒,不存在不規范經營行為且未被列入專利代理機構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六)三年內無各級知識產權管理部門認定的失信行為
或違法違規行為。
第十四條登記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專利代理機構營業執照復印件或律師事務所執業許可證復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或其他有效證件復印件;
(三)滿足本辦法第十三條登記條件的證明材料;
(四)租賃或者購買辦公用房的合同復印件等其他材料。代理機構提交的所有材料均應加蓋公章,并對提交材料
的真實性、準確性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四川保護中心對代理機構提交的登記材料進行審核,審核通過后予以登記,并納入動態管理。
第十六條代理機構應確保單位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聯系人等信息準確無誤。主體信息變更的,應及時在四川保護中心預審平臺完成變更。變更審核通過前,不得提交專利申請預審請求。其他信息變更的,應及時更新。
第四章預審審查管理
第十七條四川保護中心根據國家知識產權局關于專利申請預審業務的相關規定,對預審流程及質量進行科學化、規范化管理,對備案主體及代理機構進行分級分類管理,確保有限的專利預審公共服務資源有效服務全省高質量創新保護,同時將涉及不以保護創新為目的的專利申請及相關線
索上報知識產權管理部門。
第十八條備案主體應建立專利申請內部遴選機制,擇優篩選高質量專利申請提交預審請求,代理機構應提高專利申請撰寫質量,規范提交專利申請預審請求。
第十九條專利申請預審流程包括預審請求、預審受理、預審審查及預審核查四個階段,四川保護中心對上述四個階段進行全流程規范化管理。
第二十條預審請求。備案主體或代理機構提交專利申請預審請求時,需在預審平臺上傳專利申請文件、《承諾書》《一分鐘速查表》及其他相關文件。
第二十一條提交專利申請預審請求時,應當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備案主體和代理機構均處于正常運營狀態;
(二)備案主體一年內無非正常專利申請;
(三)專利申請的發明創造屬于國家知識產權局批復四川保護中心服務的預審產業領域(新一代信息技術和裝備制造等產業領域);
(四)專利申請的發明創造應當與備案主體主營業務范圍、研發能力及資源條件相符合;
(五)其他相關要求。
第二十二條預審受理。四川保護中心核實預審請求主體的身份信息和備案資格,給出申請文件預分類號,核查申
請文件及相關材料的完整性,排除不符合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快速審查相關政策要求的情形,根據核查結果發出預審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書。
第二十三條專利申請在預審受理階段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備案主體或代理機構未處于正常運營狀態或不再符合備案(登記)條件的;
(二)備案主體一年內存在非正常專利申請的;
(三)明顯不屬于四川保護中心服務產業領域的;
(四)《承諾書》未按要求加蓋全部申請人簽章的;
(五)共同申請的第一申請人未備案的;
(六)共同申請的第一申請人已備案,其他申請人未備案且未提交共同研發證明材料的;
(七)專利申請缺少必要申請文件、未使用中文撰寫或請求書未寫明申請人名稱或詳細地址的;
(八)專利申請屬于按照專利合作條約(PCT)提出的專利國際申請、進入中國國家階段的PCT國際申請、根據《專利法》第九條第一款所規定的同一申請人同日對同樣的發明創造所申請的實用新型專利和發明專利、分案申請及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七條所規定的需要進行保密審查的申請;
(九)未經允許,重復提交實質相同的專利申請預審案
件的;
(十)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二十四條預審審查。四川保護中心在規定期限內完成預審審查,發出預審通過或不予通過通知書。
第二十五條預審審查階段的專利申請文件須同時滿足以下要求:
(一)初步審查要求。符合《專利審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至第三章的規定,專利申請文件不存在形式缺陷和明顯實質性缺陷;
(二)實質審查要求。符合《專利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一章至第十一章的規定,發明專利申請文件不存在新穎性、明顯創造性、實用性、單一性等實質性缺陷。
第二十六條專利申請在預審審查階段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預審不予通過:
(一)備案主體或代理機構未處于正常運營狀態或不再符合備案(登記)條件的;
(二)備案主體一年內存在非正常專利申請的;
(三)經核查確定不屬于四川保護中心服務產業領域的;
(四)存在明顯實質性缺陷或多項形式缺陷的;
(五)專利申請屬于不以保護創新為目的的情形;
(六)在處理涉嫌不以保護創新為目的的專利申請時,備案主體或代理機構未按要求提交項目立項、研發過程等相
關證明材料或相關陳述意見且無合理理由的;
(七)專利申請在未收到預審結論前,已經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正式專利申請的;
(八)其他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或擾亂正常專利預審工作秩序的情形。
第二十七條多次出現預審不予受理、不予通過情形或者出現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五)至(八)項情形的,四川保護中心將對備案主體或代理機構予以提醒、約談或警告,情節嚴重的暫停或取消其備案(登記)資格。
第二十八條預審通過后,備案主體應按規定流程在規定時間內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正式專利申請,確保申請文件與預審通過文件的一致性,收到受理通知書后及時完成網上繳費,并在規定時限內向四川保護中心提交專利申請號和繳費憑證。
第二十九條預審核查。四川保護中心收到反饋的專利申請號及繳費憑證后,在規定期限內完成對預審通過文件和國家知識產權局受理正式專利申請文件的一致性核查,并將核查結果通知備案主體。
第三十條專利申請在預審核查階段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核查不通過,不予進入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快速審查通道:
(一)備案主體或代理機構未處于正常運營狀態或不再
符合備案(登記)條件的;
(二)備案主體一年內存在非正常專利申請的;
(三)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的正式專利申請文件與預審通過的文件不一致的;
(四)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的正式專利申請文本未按要求提交XML格式的;
(五)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正式專利申請并收到受理通知書后,未在規定時間(收到受理通知書當日或次日)完成網上繳費,或未及時向四川保護中心提交專利申請號和繳費憑證的;
(六)其他不符合國家知識產權局要求的情形。
第三十一條經預審核查通過后的案件進入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快速審查通道,備案主體和代理機構應積極主動配合案件快速審查工作,出現以下情形導致快速審查被取消的,四川保護中心將予以提醒、約談或警告,情節嚴重的暫停或取消其備案(登記)資格:
(一)因申請人名稱、聯系方式、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發明人姓名、發明人身份證號、專利代理總委托書編號、專利代理機構代碼、專利代理師資格證號、代理師簽名等基本信息未填或填寫錯誤,導致初審階段發出補正通知書;
(二)未按規定時限答復國家知識產權局審查意見通知書;
(三)無正當理由主動修改專利申請文件;
(四)在專利申請辦理授權登記前進行著錄項目變更;
(五)其他因備案主體或代理機構不規范操作導致快速審查被取消的。
第三十二條經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快速審查并授權的發明專利,自授權公告日起專利權維持年限未超過兩年的,四川保護中心予以提醒、約談或警告,情節嚴重的暫停或取消其備案資格。
第五章動態管理
第三十三條四川保護中心建立備案主體和代理機構動態追蹤管理機制,實施信息檔案管理,定期復核檔案信息,根據復核結果結合專利申請預審情況實施動態管理,采取提醒、約談、警告、暫停或取消備案(登記)資格方式維護專利申請預審工作秩序。
第三十四條被國家知識產權局通報非正常專利申請的備案主體和代理機構,四川保護中心可視情況暫停(暫緩)其專利申請預審服務。被通報的非正常專利申請均已撤回或轉正常后,備案主體和代理機構可向四川保護中心以書面形式提交恢復申請,四川保護中心視情況作出相應決定。
第三十五條備案主體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予以提醒、約談或警告:
(一)備案主體信息發生變更后未及時更新備案信息;
(二)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
(三)一年內專利預審不合格比例超過40%的;
(四)一年內預審合格的發明專利授權率低于70%的;
(五)其他影響預審相關工作的情形。
第三十六條備案主體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暫停專利申請預審服務半年及以上:
(一)因違反本辦法相關規定被提醒、約談或警告后,再次違反的;
(二)一年內專利預審不合格比例超過50%的;
(三)一年內預審合格的發明專利授權率低于60%的;
(四)一年內有國家知識產權局認定為非正常專利申請的;
(五)其他違反誠信原則或干擾、不配合預審相關工作的情形。
第三十七條備案主體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備案主體資格:
(一)被注銷、宣告破產等致使備案主體喪失法律主體資格;
(二)登記注冊地址變更后不屬于四川省行政區域;
(三)自備案成功之日起兩年內未向四川保護中心提交專利申請預審請求;
(四)其他喪失備案主體資格的情形。
第三十八條備案主體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備案主體資格,且三年內不再接受其備案申請:
(一)已暫停專利申請預審服務一次,再次違反本辦法相關規定的;
(二)提交虛假材料,違反誠信原則的;
(三)一年內專利預審不合格比例超過70%的;
(四)一年內有2件及以上的專利申請被國家知識產權局認定為非正常專利申請的;
(五)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
(六)其他嚴重違反誠信原則或嚴重干擾、不配合預審相關工作的情形。
第三十九條代理機構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予以提醒、約談或警告:
(一)代理機構信息發生變更后未及時更新登記信息;
(二)以專利申請預審服務為噱頭進行廣告宣傳,招攬客戶,造成不良影響的;
(三)其他影響預審相關工作的情形。
第四十條代理機構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暫停專利申請預審代理資格半年及以上:
(一)因違反本辦法相關規定被提醒、約談或警告后,再次違反的;
(二)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在國家知識產權局“知識產權代理管理系統”中的機構狀態顯示異常的;
(三)因違反《專利代理條例》《專利代理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受到各級知識產權管理部門處理或行業協會懲戒的;
(四)一年內代理的專利預審案件不合格比例超過50%的;
(五)一年內代理的專利申請有被國家知識產權局認定為非正常專利申請的;
(六)其他違反誠信原則或干擾、不配合預審相關工作的情形。
第四十一條代理機構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專利申請預審代理資格,且三年內不再接受其登記申請:
(一)被注銷、撤銷或吊銷執業許可證;
(二)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
(三)提交虛假材料的;
(四)已暫停預審代理資格一次,再次違反本辦法相關規定的;
(五)一年內代理的專利預審申請不合格比例超過70%的;
(六)一年內代理的專利申請有2件及以上被國家知識產權局認定為非正常專利申請的;
(七)其他嚴重違反誠信原則或嚴重干擾、拒不配合預審相關工作的情形。
第四十二條備案主體處于暫停期或自取消備案主體資格之日起,四川保護中心不再接受其新提交的專利申請預審請求,對已提交未審結的專利申請預審請求終止預審服務。代理機構處于暫停期或自取消預審代理資格之日起,四川保護中心不再接受其代理的專利申請預審請求,對已提交未審結的專利申請預審請求終止預審服務。
第四十三條被提醒、約談、警告、暫停或取消備案(登記)資格的相關備案主體或代理機構,應按要求積極整改。被暫停或取消備案(登記)資格的,滿足相關整改要求或期滿后可向四川保護中心以書面形式提交恢復申請,四川保護中心視整改情況作出相應決定。
第六章異議與申訴
第四十四條相關備案主體或代理機構對四川保護中心作出的違規認定處理有異議的,應在公告或通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四川保護中心提出申訴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第四十五條四川保護中心接收異議申訴申請后,60日內完成異議申訴審查,異議申訴成立的,取消處理結果;異議申訴不成立的,維持原處理結果。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辦法由四川保護中心負責最終解釋。
第四十七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2023年12月27日發布的《四川省知識產權保護中心專利申請預審服務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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