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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服務業發展資金管理,充分發揮中央財政資金在引導促進服務業加快發展方面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央對地方專項轉移支付管理辦法》(財預〔2015〕230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服務業發展資金,是指通過中央財政安排的,立足暢通國內大循環和實施擴大內需戰略,主要用于支持現代商貿流通和現代服務業發展及促進消費的專項轉移支付。
第三條 服務業發展資金實施期限至2028年。期滿前,由財政部會同商務部按照相關規定評估確定是否繼續實施和延續期限。
第四條 服務業發展資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科學規范、公平公正、聚焦重點、講求績效的原則,緊密圍繞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服務業工作的決策部署,按程序確定具體支持政策。
第五條 服務業發展資金由財政部、商務部共同管理,地方財政部門、商務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做好服務業發展資金具體管理、使用和監督等相關工作。
財政部負責編制服務業發展資金年度預算,會同商務部按程序確定服務業發展資金支持事項;根據預算管理要求,審核商務部提出的年度資金分配建議方案并下達預算和績效目標;會同商務部組織開展服務業發展資金重點績效評價和到期政策評估。
商務部負責提出服務業發展資金支持事項建議,會同財政部確定服務業發展資金年度目標任務、工作重點等;牽頭組織服務業發展資金有關支持事項的資金申報、審核工作,提出年度資金分配建議方案及績效目標;加強對地方開展相關支持事項的指導督促;會同財政部組織實施績效管理,開展服務業發展資金使用情況年度績效評價等。
省級財政部門、商務部門根據職責分工,負責本地區資金申報、審核、撥付,明確本地區績效目標,組織實施服務業發展資金政策落實工作,并進行全過程績效管理和監督。
資金申報、使用單位承擔資金真實申報、合規使用和有效管理的主體責任。
第二章 資金支持范圍和分配方式
第六條 服務業發展資金的支持范圍包括:
(一)加快培育消費新增長點。主要包括促進服務消費提質惠民、激發下沉市場消費活力、推動人工智能等新興技術在消費領域的普及應用等。
(二)提升商貿流通業競爭力。補齊流通設施短板,增強流通保供能力,大力發展現代供應鏈,提升產業集成和協同化水平。
(三)黨中央、國務院部署的有關重要事項及其他促進服務業發展的工作。
第七條 服務業發展資金采取因素法、項目法、因素法和項目法相結合等方式分配。其中:
(一)對于需要組織地方落實到具體項目的政策性支持事項以及重大事項,主要采取項目法分配。一般由商務部或商務部會同財政部發布申報通知,按程序確定支持對象。具體分配事宜通過有關工作通知予以明確。
(二)對于引導地方統籌推進服務業優質高效發展的支持事項,主要采取因素法分配。測算因素和權重包括:服務業發展及相關工作開展情況(權重60%左右),預算執行與資金管理使用情況(權重30%左右),地區傾斜(權重10%)等。財政部會同商務部結合年度工作重點,確定和調整上述分配因素和權重,由地方按要求統籌確定具體支持事項或項目。服務業發展資金支持的有關試點示范事項,一般通過競爭性評審方式擇優確定擬支持主體。
(三)對于兼顧引導地方及需要組織地方落實到具體項目的支持事項,采取因素法和項目法相結合分配。資金分配結合實際情況通過有關政策文件予以明確。
第八條 財政部、商務部根據黨中央、國務院有關決策部署,結合服務業發展形勢變化與實際工作需要,細化明確服務業發展資金年度具體支持事項,適時調整支持重點。
第九條 服務業發展資金支持對象依據支持范圍統籌確定,包括符合條件的項目或企業,省份、城市、園區等試點示范區域等。
第十條 服務業發展資金支持方式依據支持范圍和支持對象確定,包括財政補助、財政貼息、以獎代補、政府購買服務等。
第十一條 不得擠占和挪用服務業發展資金、任意改變用途和擴大使用范圍、虛假列支;不得用于平衡本級財政預算及償還債務,不得用于財政補助單位人員經費和工作經費、新建擴建政府性樓堂館所等明令禁止的相關項目建設,以及國家規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對已從其他渠道獲得中央財政資金支持的項目,不得重復申請資金支持(另有政策規定的除外)。
第三章 資金申請、審核下達及使用管理
第十二條 財政部會同商務部,根據業務需要,印發工作通知,明確服務業發展資金支持政策實施目的、基本原則、主要任務、支持重點及工作要求等具體內容。
第十三條 對于需商務部、財政部審核或評審確定的支持事項,由商務部牽頭組織;省級商務部門、財政部門按照有關工作通知要求,組織做好本地區服務業發展資金申報工作,及時向商務部、財政部報送申請材料,并抄送財政部當地監管局。
第十四條 商務部根據年度重點工作要求以及有關審核或評審結果、績效評價等情況,及時向財政部提出有關資金分配建議。財政部按照預算管理程序,于每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批準預算后90日內將資金下達到省級財政部門,同時抄送商務部、財政部當地監管局。省級財政部門在收到服務業發展資金指標發文30日內,根據同級商務部門提出的分配方案,將有關資金按要求分解下達,并將資金分配情況抄送財政部當地監管局。
第十五條 有關地方應當加強日常工作準備和項目儲備,形成常規項目庫;在具體安排使用服務業發展資金時,應由商務部門、財政部門按照有關工作通知要求及責任分工確定資金使用具體方案,并按規定做好相關公示工作,公示無異議后按程序組織實施并撥付資金。為加快資金執行進度,對部分符合條件的項目可適當先預撥后清算。省級商務部門應將資金使用方案抄送財政部當地監管局。
第十六條 對于采取因素法以及因素法和項目法相結合分配的資金,應當加強資金統籌使用,結合實際調整優化本地區年度支持重點,完善支持標準和支持方式。
第十七條 對服務業發展資金的結余資金和連續兩年未用完的結轉資金,按照結轉結余資金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服務業發展資金的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涉及政府采購的,應當按照政府采購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對于中央單位承擔的服務業發展資金支持事項,相關資金按程序列入中央本級預算,并按照中央本級預算管理規定進行管理;相關資金的申報和管理使用,參照本辦法對地方主管部門的有關要求執行。
第四章 績效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條 財政部和商務部根據預算績效管理和本辦法規定以及有關工作通知要求,按照職責分工對服務業發展資金組織實施預算績效管理,并將績效評價結果作為服務業發展資金分配的重要依據。
地方各級財政部門、商務部門應當按規定對服務業發展資金實施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強化績效目標管理,做好績效運行監控和績效評價,并加強績效評價結果運用。省級財政部門、商務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要求及時向財政部、商務部報送績效自評材料,并抄送財政部當地監管局。
第二十一條 獲得服務業發展資金支持的單位收到資金后,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財務制度規定進行管理和使用,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進行會計核算,配合商務部門統計報送業務數據,自覺接受并配合財政、審計、商務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 地方各級財政部門、商務部門應當加強對服務業發展資金的監督管理,及時糾正資金申報、使用等問題,及時報告重大事項,并抄送財政部當地監管局。財政部各地監管局按照工作職責和財政部有關工作要求,對服務業發展資金使用管理情況進行財會監督。
第二十三條 在資金申報、使用過程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其實施條例、《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各級財政部門、商務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服務業發展資金項目審核、資金分配、使用管理、項目執行過程中,存在違反本辦法規定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依規追究相應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會同商務部負責解釋。省級財政部門可會同同級商務部門根據本辦法并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報財政部、商務部,并抄送財政部當地監管局。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財政部關于印發〈服務業發展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建〔2023〕9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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