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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旅強基!陜西省文化和旅游領域重點項目申報條件流程和材料補助、好處監督管理辦法!為規范全省文化和旅游領域重點項目建設管理,強化全過程監督、防范項目風險、提升投資效益,助力文旅強省與萬億級文旅產業集群建設,陜西省正式印發《文化和旅游領域重點項目監督管理辦法》。辦法適用于全省重大文旅基礎設施、產業融合、公共服務、品牌打造等重點項目,明確項目儲備、申報審批、建設實施、資金使用、竣工驗收、績效評價、動態監管與責任問責等全鏈條要求。建立 “省級統籌、市縣主責、部門聯動” 工作機制,強化全過程績效管理與動態監測,嚴控資金使用、工程質量與安全生產,杜絕虛假申報、違規建設與資金挪用,推動文旅項目高質量落地見效,夯實陜西文旅產業發展支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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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全省文旅領域重點項目監督管理,優化資源配置,推動文旅產業高質量發展,根據國家文旅產業發展相關政策及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文化和旅游領域重點項目,是指按照本辦法規定選定入庫的重點文旅產業項目。
第三條重點項目管理應遵循“科學規劃、監督管理、分級負責、全程監管、效益優先”的原則,按照謀劃、儲備、開工(在建)、投產四類項目,分別入庫。
第四條省文化和旅游廳按照政策性資金項目儲備清單、“十五五”專項規劃項目支撐清單、產業鏈項目招引清單“三張清單”模式,負責文化和旅游領域重點項目的統籌協調、認定入庫、跟蹤督導和實效評價與獎懲,全方位推動“十五五”重大項目謀劃儲備、增量政策資金爭取、招商引資項目落地等工作提質增效;各市、縣區文旅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文化和旅游領域重點項目的初審推薦、日常監管和協調服務;項目實施單位對項目建設、資金使用、防范金融風險等負主體責任。
第二章項目申報與入庫
第五條項目申報條件:
(一)符合國家和本省文化事業、文旅產業發展規劃及國土空間規劃,無歷史文化遺產破壞、生態環境破壞風險,對陜西經濟社會發展具有重要推動作用。
(二)省級監管的文化和旅游領域重點項目總投資原則上不低于5000萬元,包括但不限于旅游景區提質升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與活化利用、文旅融合、公共文化設施、旅游景區及公共服務設施、鄉村旅游示范、旅游演藝類等項目。各市區和縣(市)可根據實際情況自行確定項目的總投資額度、項目類別,納入監管范圍。
(三)項目建設內容、投資計劃和工期安排明確,具有較強的示范帶動作用、良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四)項目實施單位具備相應的資金實力、技術能力和運營管理水平,無嚴重違法違規記錄。
(五)項目實施主體、投資額度、建設內容、土地位置及四至范圍需與備案和審批內容一致。
第六條謀劃、儲備、開工(在建)、投產項目,應符合以下入庫條件:
(一)謀劃階段從項目簽訂意向性投資協議或制定政府性資金投資建設方案開始,達到立項條件結束。謀劃項目應明確前期工作計劃及進度安排,初步確定投資規模、產出效益等指標。
(二)儲備階段從項目立項手續辦結開始,到項目實質性開工結束。儲備項目原則從謀劃項目轉化,應落實項目業主或有明確的責任單位,基本落實建設資金或有可行的融資方案,并獲得陜西省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項目代碼。
(三)開工(在建)階段從項目實質性開工開始,達到竣工驗收條件結束。開工(在建)項目原則從儲備項目轉化,已開工并形成實物工程量的項目。開工建設以永久性工程正式破土開槽建造基礎(含正式打樁)為標準,單純購置類項目開工以設備到場為標準。
(四)投產階段從項目達到竣工驗收條件開始,到達產出庫結束。投產項目原則從開工(在建)項目轉化,是按照設計文件規定建成主體工程及相應配套輔助設施,形成生產能力或能發揮工程效益,計劃投入生產或交付使用的項目。
第七條申報程序:
(一)申報:項目建設和管理單位可向當地文旅主管部門提交申報材料,包括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規劃文本、項目前期工作相關批復文件、項目資本金和其他建設資金落實情況的有關文件等相關材料。
(二)初審:項目需進行逐級審定,項目屬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進行初審,必要時可進行現場踏勘,初審無誤后可向上一級文旅主管部門推薦。
(三)審定:省文化和旅游廳會同省發展改革委、自然資源廳、生態環境廳等部門,對各地市申報項目進行集中審核后,確定省級監管文化和旅游領域重點項目,并推薦省發改部門納入省級重點項目庫進行監管。
第八條項目退出機制:
(一)強制退出情形:項目獲批后長期未建、緩建,項目因資金鏈斷裂等原因長期停工、存在“爛尾”風險,實施進度嚴重滯后等情況;偏離文旅發展方向,以發展文旅事業為名行房地產商業開發之事的項目;項目存在“借教發展”問題,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或生態環境違法行為;項目存在嚴重金融風險,經協調金融機構仍無法解決;項目建設單位破產、清算或主動申請退出。
(二)退出程序:縣級文旅行政部門提出初步意見,市級復核后報省文化和旅游廳;省文化和旅游廳會同省級相關部門進行會審評估,確認符合退出條件的,移出項目庫。退出項目需完成資產清算、生態修復等收尾工作,由市縣文旅行政部門監督執行。
(三)后續管理:退出項目3年內不得重新申報同類重點項目。對因違法違規而退出的項目單位,納入文旅行業信用黑名單。
第三章項目實施與推進
第九條項目信息報送制度
實施項目季度調度、動態管理。各縣(市、區)文旅行政部門每季度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市文旅行政部門報送項目進展情況,包括投資完成額、形象進度、存在問題、需省市兩級層面協調解決事項等,經市級匯總審定后,每季度結束后15個工作日內向省文化和旅游廳報送項目推進情況。省文化和旅游廳按季度通報市區項目建設進度情況,邀請省級相關部門會商有關重點問題解決辦法。
第十條項目實勘制度。縣(市、區)文旅行政部門每月應對屬地項目進行實地核查,市級每季度應組織抽查,省級每半年開展一次專項督導;對秦嶺沿線、黃河流域等生態敏感區、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區和城市功能區的項目,可增加實勘頻次。
第十一條項目發生下列重大變更之一的,須第一時間向項目歸屬地發改或行政審批部門根據項目類別負責報備,并同步向省、市、縣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備案,各級主管部門需重新審定項目是否納入文化和旅游領域重點項目庫:
(一)建設內容、建設規模發生重大調整;
(二)總投資額變更超過原核定數額10%以上;
(三)項目業主單位發生變更;
(四)因不可抗力導致項目無法按計劃實施。
第四章項目監管
第十二條各級文化和旅游行業主管部門要履行行業監管責任,加強對本行業領域項目的監督檢查。要密切配合投資主管部門,通過項目抽查檢查、編制投資監管報告等方式,與有關部門加大對違法違規審批(核準)、批建不符、政府投資項目違規超概算等問題的監督檢查力度,強化監管震懾和問題督促整改。
第十三條省文化和旅游廳建立跨部門協調機制,每半年聯合發改委、自然資源、財政等省直部門召開項目推進會,推動信息共享,協調解決用地審批、資金籌措等問題。
第十四條市級審核推薦省級重點項目,管理市級項目庫;協調本市相關部門解決項目建設問題;每季度向省級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報送項目監督管理報告。縣級組織項目申報和初審,承擔項目日常監管;協調征地拆遷、施工保障等前期工作,及時上報重大問題。
第十五條積極推薦入庫項目符合國家、省級層面相關政策要求,申報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項目、貸款財政貼息項目、地方政府專項債券項目等財政資金。
第十六條積極對接金融機構,推出文化和旅游重點項目信貸產品,爭取金融資金對重大文化和旅游重點項目的支持。
第十七條積極推薦入庫項目參加文旅博覽會、推介會、項目招商引資等活動,并在各級各類文化和旅游品牌宣傳推廣時予以安排。
第五章實效評價與獎懲
第十八條實效評價每年組織市縣的項目管理實效評價,指標包括項目謀劃儲備(權重20%)、項目開工建設(30%)、投產達效(20%)、招商引資簽約落地(20%)、信息報送情況(10%);評價結果分為優秀、合格、不合格三個等級。
第十九條獎懲措施對項目管理優秀的所在市縣,省文化和旅游廳將增加下一年度旅游發展專項資金申報數量額度10%—20%;對提前竣工并實現預期效益的項目,在申請國家、省級財政資金時予以優先支持。對項目管理評價不合格的市縣,按上年申報項目數量的10%予以減少。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條解釋權
本辦法由陜西省文化和旅游廳負責解釋,試用期為2026年6月5日至2028年6月5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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