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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非遺工坊申報指南】市級資質認定+政策紅利,傳統工藝轉型升級正當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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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市級非遺工坊認定與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根據《文化和旅游部辦公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國家鄉村振興局綜合司關于持續推動非遺工坊建設助力鄉村振興的通知》以及《安徽省省級非遺工坊認定與管理辦法》要求,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市級非遺工坊是指在合肥市境內,依托合肥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以下簡稱“非遺”)代表性項目,開展非遺及傳統工藝保護傳承,帶動當地群眾就業增收,助力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經市文化和旅游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農業農村局共同審核認定并予以授牌的各類合法經營的主體和生產加工點。
第三條?市文化和旅游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農業農村局對全市非遺工坊實行統一領導,負責市級非遺工坊的指導、協調、服務、管理和認定工作,縣(市)區級文化和旅游、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和農業農村部門負責本地非遺工坊的規劃、建設、服務、遴選、初評、推薦、督查和具體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報與認定
第四條?申報設立市級非遺工坊,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履行申報、審核、評審、公示、發布等程序。
第五條申報條件:
(一)有明確的建設、運營非遺工坊的牽頭企業、合作社或帶頭人,持續運營1年及以上,管理規范,社會信譽良好,無任何違法違紀行為。
(二)依托至少1項市級及以上非遺代表性項目(重點為傳統工藝項目)開展生產實踐;有至少1名與項目相對應的市級及以上非遺代表性傳承人長期參與工坊建設、生產實踐和收徒授徒。
(三)具備能夠開展生產加工、技能培訓和傳承展示的場所以及必要的設施設備,場所面積不少于80平方米。
(四)吸納就地就近就業不少于10人,優先吸納符合條件的脫貧群眾、防止返貧致貧監測對象和低收入人口就業。
(五)具有較強的組織協調、設計研發和生產銷售能力,生產的產品市場前景好,有穩定的銷售渠道,年銷售額不低于20萬元,對行業發展有一定帶頭作用。
(六)生產經營中堅持核心生產環節使用傳統技藝,探索創建傳統工藝手作高端品牌,并積極參加主管部門組織開展的非遺保護傳承活動。
第六條?申報市級非遺工坊,必須按照屬地原則,采取以下推薦申報程序:
(一)申請。申報主體向工坊所在縣(市、區)級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提交申報表,并提供相關申報材料。
佐證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
1.申報主體基本情況;
2.申報主體名稱和帶頭人、非遺代表性傳承人情況;
3.申報主體產品目錄及經營情況;
4.申報主體場地和設備等相關基礎資料;
5.申報主體已吸納就業人數(附:吸納就業勞動力花名冊、合同書或用工協議);
6.營業收入、近6個月工資或勞務報酬發放基本情況;
7.相關非遺代表性項目傳承保護情況;
8.其他佐證資料(含申報主體營業執照等相關憑證)
(二)推薦和評審。各縣(市、區)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會同本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農業農村部門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實地調查、遴選、公示無異議后,向市文化和旅游局推薦申報。市文化和旅游局會同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農業農村局對申請材料共同組織評審工作,形成市級非遺工坊建議名單。
(三)公示和發布。市級非遺工坊建議名單經會議審定后在市文化和旅游局網站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經公示無異議的非遺工坊,由市文化和旅游局會同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農業農村局予以公布并授牌。
第七條市級非遺工坊的評選認定,原則上每2年開展一次。已認定的市級非遺工坊應每年向屬地文化和旅游部門確認或更新登記信息。
第三章扶持措施
第八條?市級文化和旅游、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農業農村部門可聯合或單獨制定對非遺工坊的支持政策。
第九條各級文旅部門要綜合運用各類媒體平臺,挖掘本地優秀非遺工坊典型案例,開展宣傳推廣工作。
第十條充分發揮市級非遺工坊優勢,將其作為拓寬群眾就業渠道的重要手段,對符合條件的市級非遺工坊可優先推薦為非遺生產性保護示范基地。支持市級非遺工坊帶頭人評選各級非遺代表性項目傳承人、鄉村文化和旅游能人、鄉村工匠名師等。
第十一條優先推薦市級非遺工坊參加各級各類購物節以及展示展銷活動。
第十二條鼓勵市級非遺工坊開展傳統手工藝職業技能培訓或舉辦項目相關的技能競賽,有效提升非遺傳承和技藝技能水平。
第十三條鼓勵有條件的高校面向市級非遺工坊開展調研、培訓、交流活動。優先推薦市級非遺工坊帶頭人參加國家和省級非遺傳承人研修培訓計劃或相關技能人才培訓學習。
第十四條支持市級非遺工坊及相關企業運用新媒體手段講述產品的文化內涵、地域特色和工匠精神。支持市級非遺工坊合理運用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等,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培育具有地方特色的非遺工坊知名品牌。
第十五條推動市級非遺工坊與旅游、產業、科技融合,拓展非遺工坊發展空間。鼓勵在A級旅游景區、星級酒店、公共文化機構等場所,搭建市級非遺工坊制作體驗和銷售平臺。
第四章建設與管理
第十六條市級非遺工坊建設應納入全市鄉村振興工作體系,建立健全政府牽頭、各相關職能部門共同參與的工作機制,明確工作任務、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定期開展會商溝通,通報各項工作進展,協調解決市級非遺工坊建設運營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推動市級非遺工坊高質量發展。
第十七條市文化和旅游局牽頭做好市級非遺工坊建設各項工作,促進非遺保護傳承和轉化利用。建立共享機制,強化市級非遺工坊建設管理信息,實時監測市級非遺工坊存續發展狀況,統計建設信息,并抄送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農業農村局,同時按要求報送省文化和旅游廳。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認定為市級非遺工坊的小微企業吸納脫貧人口就業,按照相關規定給予補貼;對與非遺工坊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做好權益保障。
市農業農村局負責:協同實施鄉村工匠培育工程,支持市級非遺工坊帶頭人優先評選鄉村工匠名師;統籌指導各地將非遺工坊建設納入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和鄉村振興的項目庫。
第十八條市文化和旅游局對市級非遺工坊實施動態管理。對助力鄉村振興成效明顯的市級非遺工坊,在評優評先、項目申報、資金獎補中給予適當傾斜。對落實相關要求不力,輻射帶動作用發揮不好或違反本辦法規定造成不良影響的,限期進行整改。
第十九條市級非遺工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文化和旅游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農業農村局將撤銷命名,收回牌匾并公布,自撤銷命名之日起2年內不得重新申報。具體情形為:
(一)無正當理由不正常經營的;
(二)采取弄虛作假、謊報等不正當手段騙取設立非遺工坊的;
(三)連續2年未確認登記信息的;
(四)創作生產違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侵害公眾權益、侵犯知識產權并造成一定后果的;
(五)工坊主要負責人有重大違法違紀行為的;
(六)非法挪用財政專項補助資金的;
(七)限期整改達不到要求的;
(八)宣傳虛假非遺產品信息,損害消費者利益的;
(九)其他應當取消非遺工坊的行為。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條?鼓勵各縣(市、區)建立本級非遺工坊,各地相關建設和管理工作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由合肥市文化和旅游局、合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合肥市農業農村局負責解釋。各地可根據實際需要,細化制定政策措施,確保有力有序推進。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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