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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蕪湖數據企業申報指南:認定條件+6類業務方向+培育扶持(算力券/數據券/上市推薦)
培育壯大數字經濟發展新優勢,《蕪湖市數據企業培育認定實施細則(草案)》正式出臺!數據企業是指主要從事數據資源、數據技術、數據服務、數據應用、數據安全、數據基礎設施等六大類業務的企業。認定后可納入培育庫,享受公共數據授權運營、算力券/數據券/模型券、上市后備資源推薦、政務信息化項目參與、場景對接、融資路演等全鏈條扶持。申報條件:數據資源型企業上年營收≥200萬元,文本數據≥1TB或圖形圖像≥1TB或視頻≥20TB或音頻≥2萬小時;數據技術企業(設備制造類)年營收需≥400萬元,其他類型企業年營收≥200萬元,且數據業務收入占比按營收分段要求50%/40%/30%。本文逐條拆解6類企業認定條件、申報材料、認定程序及動態管理要求,蕪湖數字經濟企業速看自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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蕪湖市數據企業培育認定實施細則(草案)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數據發展和安全的重要論述,認真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構建數據基礎制度更好發揮數據要素作用的意見》《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促進數據產業高質量發展的指導意見》等文件精神,培育壯大我市數據產業,打造我市數字經濟競爭優勢,規范我市數據企業培育認定工作,根據《安徽省數據企業培育認定實施細則》,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所稱蕪湖市數據企業(以下簡稱“數據企業”),是指在蕪湖市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主要從事本細則第五條規定范圍內的數據相關業務活動,并依據本細則通過認定的企業。
第三條數據企業培育認定工作遵循企業主體、公平公正、動態管理的原則,旨在促進實體經濟與數字經濟深度融合。
數據企業認定實行自愿申請,不向企業收取任何費用。
第四條蕪湖市數據資源管理局統籌數據企業培育認定、管理服務等工作。主要任務:
(一)組織開展蕪湖市數據企業培育認定工作,公示數據企業認定情況,核發數據企業證書;
(二)受理和處理對數據企業培育認定的相關投訴、申訴、舉報;
(三)指導、服務數據企業發展,為數據企業提供政策解讀、要素支撐、場景對接、宣傳推廣等服務。
第二章認定條件
第五條申請認定的企業應當從事下列生產經營活動之一:
(一)為行業或者跨行業發展提供具有一定質量和規模行業性數據集、數據產品的數據資源企業;
(二)從事數據采集匯聚、計算存儲、流通交易、開發利用等相關技術研發推廣、設備制造的數據技術企業;
(三)從事數據標注或者為數據流通交易提供業務咨詢、業務撮合、合規服務、金融服務等第三方專業化服務的數據服務企業;
(四)以數據賦能產業發展、社會治理、公共服務及全域數字化轉型、更好發揮數據要素價值的數據應用企業;
(五)研發或者提供智能化數據安全產品、數據可信流通技術的數據安全企業;
(六)面向數據安全可信交換、高效流通利用,提供一體化算力、公有云、低代碼平臺、可信數據空間等數據流通利用基礎設施及服務解決方案的數據基礎設施企業。
第六條申請認定的企業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其注冊地在蕪湖市,且申請認定時須注冊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業具備從事有關數據處理活動相適應的生產經營場所、軟硬件設施等開發環境,以及與所提供服務相關的人才、技術支撐;
(三)企業誠信經營,企業法人、法定代表人、高管不存在重大行政處罰、嚴重失信等記錄,綜合信用查詢中無不良記錄或者未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
(四)數據資源型企業上一會計年度營業收入應不少于人民幣200萬元,并應通過合法合規途徑積累數據資源,且需滿足以下數據資源規模條件之一:
1.文本類原始數據規模不低于1TB;
2.圖形圖像類原始數據規模不低于1TB;
3.視頻類原始數據規模不低于20TB;
4.音頻類原始數據總時長不低于2萬小時。
(五)除數據資源型企業外,企業上一會計年度數據相關業務收入占營業收入的比例應符合以下要求:
1.從事本細則第五條第(二)項所列數據相關設備制造的數據技術企業,其上一年度營業收入應不少于400萬元,且數據相關業務收入占比應滿足:
(1)營業收入在400萬元(含)至1000萬元的,占比不低于50%;
(2)營業收入在1000萬元(含)至2000萬元的,占比不低于40%;
(3)營業收入在2000萬元(含)以上的,占比不低于30%。
2.其他類型的數據企業,其上一年度營業收入應不少于200萬元,且數據相關業務收入占比應滿足:
(1)營業收入在200萬元(含)至1000萬元的,占比不低于50%;
(2)營業收入在1000萬元(含)至2000萬元的,占比不低于40%;
(3)營業收入在2000萬元(含)以上的,占比不低于30%。
(六)企業獲得國家數據局、省數據資源局典型案例、相關大賽獎項,或獲得國家、省科學技術獎的,可適當放寬認定條件。
本細則所列數據企業培育認定條件,蕪湖市數據資源管理局可根據本市數據產業發展實際情況適時調整,并予以公布。
第三章認定程序
第七條數據企業認定程序如下:
(一)企業申報。企業對照本細則進行自我評價,認為符合認定條件的,按照申報要求,向所在縣市區、開發區數據資源管理部門提出認定申請,申請時提交下列材料:
1.數據企業認定申報書、企業基本情況、數據相關業務、知識產權等情況介紹,數據產權登記、數據交易、資產入表、質押融資、作價入股等情況介紹;
2.與原件核對一致的企業營業執照、生產經營場所不動產權證或者房屋租賃合同復印件;
3.企業上一會計年度經會計師事務所或者審計部門審計的會計報表(含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和現金流量表),上一會計年度的企業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和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
4.數據資源企業應當提供企業數據資源量及數據目錄相關說明及證明材料,其他類型企業應當提供上一會計年度數據業務收入證明材料(含數據業務收入占比符合要求的明細表及相應合同發票等證明材料);
5.企業信用查詢材料。
企業按照最符合企業發展方向自主選擇分類類型,其他業務可以兼顧,數據業務收入占比可以累計。
在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等有關法律規定基礎上,經企業和個人授權,申請認定材料可通過數據共享及企業承諾等方式精簡提供,具體精簡的材料范圍及承諾要求,由蕪湖市數據資源管理局在年度申報通知中予以明確。
(二)縣市區、開發區數據資源管理部門初審。縣市區、開發區數據資源管理部門負責對本轄區企業提交的材料進行初審。對于審核通過的,出具推薦意見書并將審核通過的企業申報材料上報蕪湖市數據資源管理局。
(三)專家評審。蕪湖市數據資源管理局組織成立專家組,由專家組對企業申報材料進行評審,提出評審意見。
(四)審查認定。蕪湖市數據資源管理局根據專家評審意見,對數據企業進行審查認定。認定結果應當在蕪湖市數據資源管理局網站公示不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的,或者公示有異議并經核查無問題的,由蕪湖市數據資源管理局頒發《蕪湖市數據企業證書》。公示有異議且經查證屬實的,取消認定資格。
第八條數據企業認定工作原則上每年集中組織開展一次。通過認定的數據企業,其資格有效期為四年。
數據企業應在有效期屆滿前,按照本細則規定的程序重新申請認定。逾期未提出重新申請,或重新申請不符合認定條件的,其數據企業資格在有效期屆滿后自動失效。
第九條涉密企業申請認定的,按照國家有關保密工作規定,在確保涉密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按照本細則組織認定。
第四章培育措施
第十條對數據企業給予下列培育扶持措施:
(一)納入數據企業培育庫,推薦納入上市(掛牌)后備資源管理,符合國家稅收優惠政策的數據企業按照規定享受優惠政策,符合條件的數據企業按照規定享受市級和縣市區、開發區出臺的相關獎補政策;
(二)鼓勵支持數據企業參與公共數據授權運營,促進政企數據對接融合,開展數據交易流通等;
(三)遴選推薦列入全市數據創新案例庫,并擇優推薦至省數據資源局、國家數據局,多渠道宣傳推廣,開展場景對接,推薦參加相關峰會活動、“數據要素×”場景創新應用對接活動等,支持數據企業參與政務信息化項目建設,推薦數據產品試用場景;
(四)在政策解讀、產學研合作、人才培訓、路演咨詢等方面加強對數據企業的指導服務,推薦數據企業與基金、銀行等金融機構對接融資;
(五)支持數據企業申報國家和省、市各類數據試點示范項目;
(六)符合條件的數據企業按規定享受算力券、數據券、模型券等政策;
(七)其他不限制和排除競爭的支持政策。
第五章監督與管理
第十一條蕪湖市數據資源管理局加強對數據企業培育認定工作的監督,對已認定的數據企業實行動態管理,對企業申報或者經營過程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撤銷其數據企業資格,并予以公告,自撤銷之日起三年內不得再次申報數據企業認定:
(一)在申報認定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
(二)發生嚴重安全、質量事故或者有嚴重違法違紀行為的;
(三)發生群體事件,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四)在經營過程中,存在偷稅漏稅或者上報虛假數據、信息等行為的;
(五)未按規定上報企業經營信息的;
(六)存在其他應當取消認定資格的違法違規行為的。
第十二條經認定的數據企業發生更名、分立、合并、重組或者經營業務發生重大變化等調整時,應當自發生調整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蕪湖市數據資源管理局進行書面報備。調整后仍符合數據企業認定條件的,辦理相應的變更手續;調整后不符合數據企業認定條件的,終止數據企業資格。未按規定報備的,一經發現,限期要求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按照本細則第十一條規定撤銷其數據企業資格。
在本細則施行前已依據《蕪湖市大數據企業培育認定實施細則(試行)》認定的“蕪湖市大數據企業”,在其原有證書有效期內繼續有效,可享受蕪湖市出臺的數字經濟相應政策。有效期滿后,應按照本細則申請認定為數據企業。
第六章附則
第十三條各級數據資源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數據企業培育認定工作的管理,自覺接受社會監督,有關工作人員對接觸的企業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等敏感信息,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確保培育認定工作廉潔、規范、公正。
第十四條本細則由蕪湖市數據資源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本細則自2026年5月**日起施行。《蕪湖市大數據企業培育認定實施細則(試行)》(蕪數資〔2022〕1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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