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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一流孵化平臺!安徽省各市頂尖孵化器管理及績效評價申報條件流程及名額好處辦法!重磅政策落地!安徽省出臺頂尖孵化器管理及績效評價辦法,明確到 2029 年布局約 10 家頂尖孵化器,設定硬科技企業孵化、高層次團隊引進等剛性目標。創新構建全周期績效評價體系,運營獎補最高可達每年 500 萬元,評價結果直接與資金撥付、動態退出掛鉤,倒逼孵化器提質升級。通過規范建設標準、強化過程管理、嚴格績效考評,打造專業化、高能級孵化平臺,加速科技成果轉化,激活安徽創新創業新動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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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動科技創新和產業創新深度融合,進一步貫通科技創新、成果轉化、企業孵化、產業集聚全鏈條,規范和加強頂尖孵化器運營管理及績效評價,提升孵化服務效能,依據《頂尖孵化器建設實施方案》(皖政辦〔2025〕1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頂尖孵化器是經安徽省科技廳批準,納入安徽省頂尖孵化器建設布局的創業孵化平臺。
第三條 對標世界一流,聚焦省戰略性新興產業、未來產業,到2029年,在全省布局建設頂尖孵化器10家左右,建設期滿每家頂尖孵化器新孵化科技型企業不少于50家,導入省外優秀科技團隊不少于10個。
第二章 管理與監督
第四條 省科技廳負責統籌推進全省頂尖孵化器布局建設,做好政策實施、跟蹤服務、績效評價和動態管理等工作。有關市政府負責本轄區內頂尖孵化器的培育、建設、日常管理和監督等工作,定期跟蹤建設進展,協調解決困難和問題。
第五條 對納入建設布局的頂尖孵化器,實行管理服務與績效評價相結合的管理機制。頂尖孵化器建設主體與省科技廳、相關市政府簽署建設合同書,約定建設目標和周期、具體任務、資金投入、考核評價指標等,作為管理、評價與支持的重要依據。
第六條 頂尖孵化器應根據合同書約定內容,以目標為導向,進一步完善組織架構,明確建設路徑,細化責任分工,有序推進頂尖孵化器建設。
第七條 頂尖孵化器應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規范使用建設資金。財政支持資金專款專用,不得超出規定的支出范圍。當年省級支持資金未使用的,計入下一年支持額度;連續兩年未使用的,予以收回。
第八條 頂尖孵化器建設內容(包括但不限于主要指標、建設場地、運營主體等)一經確定,原則上不予調整。確需調整的,應及時書面向省科技廳和所在地市政府報告。
第九條 頂尖孵化器應定期向省科技廳報送建設運營進展情況,按年度報送績效目標完成情況及資金使用情況。
第十條 頂尖孵化器建設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自覺接受并配合專項審計、績效評價等監督管理工作。對存在弄虛作假、違規經營、未履行重大事項報告義務等情形的相關責任主體,將視情節采取約談、暫停或核減經費、終止建設、追回已撥資金、記入科研信用記錄并依法追究相關責任等措施。
第三章 績效評價及結果運用
第十一條 頂尖孵化器績效評價工作按年度開展,每年對上一年度建設成效及資金使用情況進行評價;建設期滿后組織綜合驗收。
第十二條 頂尖孵化器績效評價由省科技廳牽頭組織實施。按年度發布績效評價通知,制定績效評價方案,各頂尖孵化器按要求提交年度績效自評報告及相應佐證材料,經有關市政府同意后報省科技廳。省科技廳組織專家或第三方機構對績效評價材料進行審核評估,形成年度績效評價意見,必要時省科技廳將組織專家進行現場核查。
第十三條 績效評價內容主要包括:
(一)指標完成情況(80分)。對照合同書約定的考核指標開展評價。“種子”發現方面,對引入前沿科技成果及優質初創項目、導入省外優秀科技團隊情況進行評價;企業育成方面,對培育孵化相關產業領域科技型企業情況進行評價;平臺服務方面,對專業服務平臺建設運營及服務在孵企業情況進行評價;投資促進方面,對成立基金及基金投資入孵企業情況進行評價;資源融通方面,對舉辦活動及鏈接產業鏈上下游創新資源等情況進行評價。
(二)資金使用情況(20分)。主要評價資金到位和實際支出情況,以及資金使用的合理性、合規性、合法性等。
第十四條 績效評價結果分為四個等級:
優秀:得分85分(含)以上;
良好:得分75分(含)至84分;
合格:得分60分(含)至74分;
不合格:得分60分以下。
第十五條 績效評價結果是撥付省級支持資金的重要依據。在合同訂立后,首年根據合同約定的當年建設目標和預算資金投入,撥付省級支持資金;第二到第五年,每年根據前一年指標完成情況開展績效評價,績效評價結果與財政資金撥付掛鉤,具體運用如下:
評價結果為“優秀”的,按照合同書約定的預算金額,足額撥付下年度省級支持資金。
評價結果為“良好”的,按照合同書約定的預算金額的80%撥付下年度省級支持資金。
評價結果為“合格”的,按照合同書約定的預算金額的60%撥付下年度省級支持資金。
評價結果為“不合格”的,下年度省級支持資金不予撥付,并由省科技廳會同所在地市政府督促其限期整改(不超過一年);整改通過的,繼續支持建設。
連續兩年績效評價不合格的,退出頂尖孵化器建設序列,并退回已撥付省級支持資金剩余部分。
績效評價及建設期滿的綜合驗收結果,也將作為是否推薦申報國家級載體的重要依據。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安徽省科學技術廳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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