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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牛科創利好!財政資金“先投后股”試點申報條件補貼材料流程啟動,為科技成果轉化“輸血賦能”!財政科技資金“先投后股”試點正式啟動,解鎖融資新福利~ 不同于傳統資金補助,“先投后股”模式既為科技成果轉化項目提供前期資金支持,降低企業融資壓力,又通過股權轉化實現財政資金循環利用,不增加企業債務負擔。試點聚焦核心技術研發、成果中試、產業化落地等關鍵環節,精準賦能轄區科創企業,打通科技成果轉化“最后一公里”,助力企業把創新成果轉化為發展實效,推動金牛科創產業提質升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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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試點安排
(一)運行模式
本方案所稱“先投后股”是指為支持科技成果加快轉化為新質生產力,建立“財政資金先投+市場基金接續”的投股結合支持模式。
1.“先投”階段:區科技局、區財政局使用財政資金,以科技項目形式投入企業,并約定后續轉股條件。
2.“后股”階段:對達到轉股條件的項目,區科技局牽頭組織評估,形成“評估優秀”、“評估合格”、“評估不成功”三類結論。
對“評估優秀”的項目,區屬國有公司在承接“先投”階段成功轉化的項目股權后,可按市場化原則對優質項目額外追加基金投資,但不成為控股股東;
對“評估合格”的項目,企業按原值原渠道返還“先投”階段財政資金,區屬國有公司使用基金,以股權投資形式承接“先投”階段成功轉化的項目股權;
對“評估不成功”的項目,項目終止,不再轉股。
(二)資金來源
設立金牛區“先投后股”財政預算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區財政局首期安排不低于5000萬元專項資金。
(三)實施步驟
1.謀劃啟動(2026年4月底前):印發成都市金牛區財政科技資金“先投后股”支持科技成果轉化試點工作方案。
2.適度拓面(2026年11月底前):篩選20-30家企業開展第一批試點,根據試點情況修訂工作方案,進一步推廣試點范圍。
3.復制推廣(2027年11月底前):總結經驗路徑,形成可復制推廣的經驗,“先投后股”工作取得明顯成效。
二、支持對象及標準
(一)支持對象
“先投后股”重點支持金牛區“3+4+N”現代化產業體系,已走出實驗室、尚未走向生產線階段,且具備技術可行性、市場價值優質的科技成果轉化項目,滿足以下任一條件即可:
1.高校、院所、產業鏈龍頭企業、新型研發機構科技成果轉化項目;
2.國家、省、市創新大賽等創賽獲獎創業項目;
3.核心團隊成員為國家、省、市重大人才計劃入選者,或具有同等高水平產業、科研履歷的創新團隊成果轉化項目;
4.已納入市級及以上政府重大產業化項目庫、重點發展規劃的項目;
5.其他中小微企業、平臺孵化的優質科技成果轉化項目;
6.本地區高校、院所、企業產出的優質科技成果轉化項目優先支持;獲得市級以上“先投后股”支持的項目優先支持;國家、省、市科技研發計劃產出項目優先支持。
(二)支持條件
1.面向在金牛區合法經營的科技型企業;以項目核心團隊作為申報主體且申報時尚未完成注冊登記的,須在申報時書面承諾在財政資金撥付前完成注冊;
2.項目核心團隊在項目承擔企業中持有的股權比例合計不低于30%。項目核心團隊是指項目承擔企業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技術負責人或其他可對企業決策產生重要影響的成員,或專門轉化高校院所科技成果的市場化機構;
3.項目核心團隊具有與項目相關的科研經歷和技術積累,并建立了合理的分工協作機制;
4.項目申報單位現金實繳出資金額原則上不低于財政資金支持總額的30%,對具有優質成果項目的中小微企業,經評估,可適當降低比例,同時允許非現金資產折價;
5.項目負責人與項目申報單位具有股權關系,并擔任企業高級管理人員,應具有承擔技術研發、科技項目應用轉化或大企業管理的工作經歷,對相關行業和市場有專業的認知。無違法失信和不良科研誠信記錄,未納入“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無影響項目實施的未決訴訟;
6.項目符合地區產業發展規劃,具備良好的技術先進性、產業化潛力和市場價值,技術路線和商業計劃科學合理,相關知識產權權屬不存在爭議和糾紛,具備為完成項目所必備的基礎條件保障。
(三)支持標準
1.“先投”階段:單個項目專項資金支持金額原則上不超過500萬元,特別優秀的可提高至1000萬元;支持金額不超過項目總投入的30%。
2.“后股”階段:對達到轉股條件的項目,接續基金除按照約定條件承接轉化的股權,可按市場化原則對優質項目額外追加投資,但不成為控股股東。
(四)支持周期
“先投”階段科技項目支持周期最長5年,其中科技項目執行期不超過3年,預留最長2年的股權轉化窗口。
(五)轉股條件
獲得投資機構投資(不含區屬國有公司直管基金所實施的投資),且投資金額不低于“先投”階段專項資金金額。
(六)轉股數量
根據投資機構對項目承擔企業的投資估值,核算“先投”階段專項資金對應的應占股權比例;區屬國有公司與項目承擔企業協商確定的最終持股比例,不低于上述核算比例,且區屬國有公司不成為控股股東。
(七)股權承接與資金返還
由區屬國有公司匹配基金,承接股權;企業按原值原渠道返還“先投”階段獲得的專項資金。
(八)轉股后賦能
區屬國有公司對項目承擔企業進行長期賦能。
三、職責分工
(一)區科技局
1.負責組織“先投后股”項目申報、評審、盡調考察、公示、立項、驗收、評估、核銷等工作;
2.牽頭制定“先投后股”項目的管理制度;
3.負責“先投后股”資金設立、預算編制、撥付、運行管理;
4.負責“先投后股”項目的監督管理和績效管理;
5.職責范圍內的其他工作。
(二)區財政局(區國資局)
1.會同區科技局發起“先投后股”專項資金設立;
2.負責“先投后股”項目“先投”資金預算的審批、安排、下達;
3.指導區科技局對“先投后股”資金的整體使用情況進行績效管理;
4.負責會同區科技局共同制定“先投后股”項目的管理制度。
(三)產業園區、行業主管部門和各街道
負責項目挖掘、儲備及協助申報工作。
(四)區屬國有公司
1.配合區科技局開展“先投”階段的項目挖掘、盡調考察、評估,派員參加區科技局組織的項目評審及評估;
2.配合區科技局開展項目簽約、轉股條件確認等工作;
3.負責對達到轉股條件的項目通過接續基金實施投資,持有“專項資金”轉化的股權,并開展投后管理、投后賦能、股權退出等工作;
4.定期向區科技局通報被投項目運作情況。
四、工作流程
(一)項目挖掘階段
1.設立“先投后股”資金
區科技局會同區財政局,設立金牛區“先投后股”資金。
2.建立項目儲備庫
重點聚焦大院所、大平臺、大賽事、大企業、大機構、大項目,持續儲備優質項目。
(二)項目立項階段
3.常年項目申報
“先投后股”項目申報采取常年申報的方式,滿足本方案要求的項目申報單位在方案有效期內可常年申報。申報指南及細則由區科技局負責編制并發布。
4.項目評審
區科技局組織第三方專業機構,聯合區屬國有公司不定期對申報項目進行初審、專業評價、盡調考察、立項決策,出具評審意見和資助建議,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1)初審
根據申報細則及申報指南的規定和要求,對項目申報資料的完整性、規范性、政策相符性等進行初審。
(2)專業評價
委托專業機構對通過初審的項目進行評價,通過項目路演、專家評審等方式,主要圍繞申報項目的技術先進性、團隊合理性、市場潛力等維度進行評估論證。專業機構出具論證意見后,區科技局根據論證意見確立盡調考察項目名單。
(3)盡調考察
對納入盡調考察名單的項目,由區科技局牽頭、區屬國有公司配合,開展盡調考察并形成報告。盡調考察重點關注企業:
1)項目團隊背景、配置合理性;
2)項目技術先進性;
3)項目所在行業市場需求強烈程度;
4)項目是否符合本地產業支持導向。
(4)立項決策
組織不少于5名專家,包括但不限于投資專家、產業技術專家等進行投資表決,五分之四以上專家同意即表決通過。重點論證、表決項目必要性、可行性,以及對地區產業發展的促進作用。區科技局匯總意見后報分管區領導召開專題會議審定,確定擬支持名單及支持金額后公示。
5.立項簽約
經公示無異議的項目,由區科技局、區屬國有公司、項目承擔單位簽訂項目立項協議,明確各方權利義務、項目內容、資助金額及方式、實施周期、中期評估條件、股權占比、股權轉化及退出、重大事項事前報告、違約責任等事宜,完成項目立項。
(三)項目實施階段
6.資金撥付
項目資金低于100萬元(含)或執行期少于1年(含)的,一次性全額撥付;
項目資金達100萬元以上或執行期1年以上的,分兩期撥付:首期撥付50%;中期評估通過后,再撥付剩余50%。
資金使用按照《成都市財政科研項目經費“包干+負面清單”制管理辦法》(成科字〔2023〕79號)執行。
7.項目實施
項目承擔單位按照協議約定,開展技術攻關、產品研發、成果轉化及市場推廣等工作。區科技局參照《成都市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辦法》(成科字〔2025〕47號)對項目研發情況和開展情況進行動態跟蹤服務管理。
8.中期評估
對于分期撥付的項目,區科技局按照立項協議約定中期評估節點,組織開展項目中期評估,評估通過后,撥付剩余50%財政支持資金。項目承擔單位根據科研進度,可提前提出中期評估申請。
9.項目驗收
項目實施周期原則上不超過3年。項目承擔單位應在實施期滿前3個月內,向區科技局提出結題驗收申請,或可根據實際進度提前申請。驗收結果分為“通過驗收”與“不通過驗收”:
(1)通過驗收:項目準予結題,項目結余資金留歸項目單位使用。
(2)不通過驗收:首次驗收未通過的,可申請延期整改,原則上僅限1次,延期時間最長不超過1年。
10.項目處理
(1)對延期整改后仍不符合驗收標準、中期評估發現進度嚴重滯后或確定無法實現預期目標的,由區科技局報請分管區領導召開專題會議研究審定后,終止項目投資并核銷。項目承擔單位按原渠道返還結余資金,并將其納入金牛區政策申報重點關注名單,原則上3年內不得推薦承擔上級科技項目。
(2)對于項目實施期內,項目達到轉股條件的視為項目“通過驗收”,不再組織形式上驗收。按照第12.“股權轉化”工作流程執行。
(3)項目驗收通過后,在股權轉化期內未能實現轉股的,經評估,報請分管區領導召開專題會議研究審定后,終止投資,項目結余資金留歸項目單位使用。
11.項目變更、撤銷與終止
(1)項目實施期間,項目協議內容原則上不作調整。如因實際需要或遇不可抗拒因素對項目實施產生一定影響,確需變更《項目合同書》內容的,項目承擔企業應當及時向區科技局提出書面申請,經研究后,由區科技局、區屬國有公司和項目承擔企業簽訂《項目合同書》補充協議后繼續組織實施。
(2)項目實施期間需撤銷的項目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項目承擔企業應當及時向區科技局提出書面申請,經審批同意后可準予撤銷并進行項目核銷:
1)因發生諸如地震、臺風、洪水、火災、流行病等不可抗力事件導致項目無法繼續實施的;
2)因關鍵人員死亡、重大傷殘、出國(境)長居定居、工作調動等原因導致項目無法繼續實施,且無替代人選或替代人選不滿足本方案的;
3)項目承擔企業發生解散、清算、破產等重大經營變故導致項目無法繼續實施的;
4)其他導致項目無法繼續實施的情形。
對于撤銷的項目,項目專賬結余資金應原渠道退回。
(3)因主觀惡意等需強制終止的項目
項目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區科技局啟動項目強制終止程序。項目承擔單位全額退回“先投后股”專項資金:
1)資金撥付至項目承擔企業3個月以上,企業未開展《項目合同書》約定的實質性業務的;
2)項目承擔企業或項目負責人在項目實施過程中剽竊他人科技成果,被人民法院終審判決敗訴的;
3)項目承擔企業達到項目協議約定的轉股條件,拒絕進行轉股的;
4)項目相關知識產權發生糾紛或侵權,被人民法院終審判決敗訴導致項目無法繼續實施的;
5)項目承擔企業或企業負責人通過惡意抽逃資金、關聯交易利益輸送,導致項目無法繼續實施的;
6)其他違反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導致項目無法繼續實施的情形。
項目承擔企業全額退回“先投后股”專項資金后,由區科技局報請分管區領導召開專題會議研究審定后,終止項目投資并核銷;項目承擔企業不愿退回“先投后股”專項資金的,由區科技局牽頭啟動司法程序,追究所涉企業或企業實際控制人責任,追回“先投后股”專項資金并終止項目實施。
對于強制終止的項目,由區科技局按照《成都市科研失信行為記錄暫行規定》對項目承擔企業和項目負責人進行處置。
對于前款涉及的項目,區科技局啟動相應處置程序后滿足以下情形之一的,對相關項目準予結題:
1)通過人民法院執行程序,項目承擔企業無力歸還“先投后股”專項資金,人民法院做出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
2)進入司法程序后,項目承擔企業依法被人民法院宣告破產并完成破產清算程序的。
(四)股權轉化階段
12.股權轉化
項目達到轉股約定條件時,經評估后,對“評估合格”的,區屬國有公司按協議完成股權投資轉化,并按相關規定履行對外投資程序。接續基金將轉股對應的投資款撥付給項目承擔企業,項目承擔企業收到該資金后再全額原渠道返還“先投”階段獲得的項目支持資金。轉股后區屬國有公司不作為項目第一大股東,不直接參與企業日常經營;對“評估優秀”的,區屬國有公司可在上述轉股基礎上,按市場化原則追加投資;對“評估不成功”的,經分管區領導召開專題會議審定后,項目終止,不再進入轉股程序,項目結余資金留歸項目單位使用。
(五)轉股后管理階段
13.投后管理
區屬國有公司按照國資管理相關要求,動態開展持股管理、風險防控等投后管理工作,定期監測項目運行情況。
14.退出管理
區屬國有公司持股期內可按照協議約定,擇機退出。
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區屬國有公司牽頭,實施強制退出程序:
(1)項目承擔企業違反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投資協議;
(2)國家政策明確要求股權退出;
(3)項目經營發生重大變動,無法繼續按約定實施;
(4)其他重大風險或經營變化事項。
15.損失核銷
項目出現股權投資損失但符合法律法規以及有關政策規定、程序合法、勤勉盡責、未謀取私利的,免予追究行業主管部門、區屬國有公司和相關人員責任,由區屬國有公司依法依規進行損失核銷。
五、保障措施
(一)資金保障。“先投”階段的科技項目資金納入區級財政科技專項資金預算并單獨安排,首期投入財政“先投”資金5000萬元,可根據項目推進情況動態調整。
(二)信息報送。項目承擔企業應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先投”階段,每季度向區科技局提交項目運行情況報告、財務報表,在年度結束后3個月內向區科技局提交項目年度運行情況報告、審計報告等。“后股”階段按接續基金相關要求執行。
(三)免責機制
1.盡職免責機制
全面落實“三個區分開來”要求,“先投后股”試點作出的決策未能實現預期目標,但符合法律法規以及國家、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區有關規定,且勤勉盡責、未牟取非法利益的,不作負面評價,依規依紀依法免除相關責任。
2.盡職免責要求
在“先投后股”試點實施過程中,相關單位或個人同時滿足以下情形,視為履行勤勉盡責義務:
(1)未違反法律法規、黨紀黨規和國資監管制度的禁止性規定;
(2)法律法規、黨紀黨規和國資監管制度沒有明令禁止或雖沒有明確規定但符合中央、省級和市級決策部署精神;
(3)未違反成都市產業發展規劃;
(4)符合“先投后股”項目資金扶持方向和要求;
(5)符合科學民主決策程序,“先投后股”項目決策經過充分論證,相關決策符合本細則規定,不存在違反相關制度和業務流程的情形,沒有超越權限擅自作出決策或個人決定“三重一大”事項;
(6)沒有以權謀私。經紀委監委部門確認,遵守廉政規定,沒有為自己、他人或其他組織謀取不當利益的;沒有與其他組織或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正當利益;
(7)主動糾錯,對“先投后股”試點探索創新、先行先試中出現的失誤,主動采取措施挽回損失、消除不良影響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結果發生。
因先行先試、缺乏經驗、不可抗力等不可預見因素導致“先投后股”試點未能實現預期目標,對有充分證據表明相關單位、人員勤勉盡職的,依規依紀依法對相關單位、人員予以免責。在個人年度考核、評先評優、表彰獎勵時不作負面評價。認定意見可作為單位、個人接受審計、監督檢查等工作的重要依據。
(四)容虧機制。專項接續基金遵照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和外部監管制度,建立投資決策和風險約束機制,加強風險管理,切實防范基金運作過程中可能出現的風險。但因種子期、初創期企業發展存在較大不確定性而出現投資風險或損失的,按照區屬國有企業經營投資容錯糾錯相關制度予以容錯免責。
(五)資金監督管理。項目承擔單位應嚴格按照《成都市市級財政科技項目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成財制〔2025〕8號)以及《成都市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辦法》(成科字〔2025〕47號)等相關規定確定項目經費開支范圍以及資金使用管理。專項資金實行專款專用、單獨核算,按照企業先行投入,財政按協議約定匹配予以保障,任何單位、個人不得虛報、套取、冒領、貪污、挪用、截留。項目經費主要包括直接費用(設備費、業務費、勞務費三大類)和間接費用(為項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電、氣、暖等消耗,有關管理費用的補助支出,以及激勵科研人員的績效支出等)兩部分,依法主動接受審計、監察、財政、科技等部門的監督監察。對以弄虛作假等手段套取專項資金以及擠占挪用截留專項資金等違規違法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查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六)績效管理。“先投后股”專項資金績效評價,重點關注運營合規性、年度目標完成情況,評價指標主要包括“先投后股”支持的項目數、在本地區新成立的科技型企業主體數、引進的各類人才、轉化的技術成果、轉股的項目數量,弱化財務指標考核,將項目承擔企業產生的收入、稅收等指標作為加分項。可根據績效評價結果動態調整項目預算安排。
六、附則
(一)方案解釋。本方案由區科技局承擔具體解釋工作,在“先投后股”工作推行過程中,如遇本工作方案未明確規定的事項,由區科技局研究解決。
(二)方案有效期。本工作方案,自2026年5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區科技局可根據試行情況和效果,適時對本方案進行修訂完善,方案施行期間遇國家、省、市政策調整,按新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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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家、省、市各類政府資助類項目申報;
二、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培育認定、科技型中小企業、專精特新、專利軟著知識產權申報;
三、國家、省、市各類企業榮譽資質申報;
四、國家、省、市企業技術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科技成果評價、工業設計中心、非遺、數字化車間和智能工廠、孵化器和眾創空間、綠色工廠、大數據企業、首臺套首批次首版次、各類標準、實驗室和工程研究中心、科學技術獎、規上、老字號、新產品等研發平臺創建輔導、申報:
五、資金申請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商業計劃書、項目建議書、等各類報告編制;
六、科技成果轉化中介、公司注冊注銷、工商辦理、股權、科技項目投融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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