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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支持民營企業科技創新,加快產學研合作和科技成果轉化,鼓勵民營企業聘用高校、科研院所的教師和科研人員擔任“科技副總”,充分發揮科技人才在民營企業科技創新中的作用,根據《支持民營企業在雅集聚人才的八條措施》等文件精神,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雅安市注冊的民營企業聘用高校、科研院所的教師和科研人員擔任“科技副總”的相關活動。
第三條 “科技副總”工作堅持“政府引導、企業主導、雙向選擇、互利共贏”的原則,旨在促進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與民營企業需求的緊密結合,加速科技成果轉化進程,推動產業結構優化升級,培育發展新質生產力。
第四條 “科技副總”選派工作由市科學技術局組織開展,同時報市委組織部(市委人才辦)備案;縣(區)科技主管部門承擔本地區“科技副總”管理的具體工作。
第五條 “科技副總”涉及經費在市級人才開發資金中列支。
第二章 基本條件
第六條 “科技副總”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擁護黨和國家的各項方針政策,具有優良的政治素質 和作風學風。
(二)身心健康,具有科技項目實施、科技戰略咨詢和產學研合作的經驗和能力,熟悉有關政策法規和行業發展情況,原則上年齡不超過60周歲。同等條件下優先支持40周歲(含)以下青年人才。
(三)具備高校、科研院所的教師或科研人員身份,擁有相關專業領域的博士學位或副高及以上職稱。
(四)具有較強的科研能力和豐富的實踐經驗,聚焦我市“13+2”重點產業鏈和重點工作,能夠依托派出單位優勢助力企業創新發展。
第七條 合作企業條件:
(一)雅安市內注冊的民營企業(不含申報人及其所在單位創辦、投資、入股以及存在指導關系的企業),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生產經營正常、管理規范,符合有關企業生產經營的法律法規要求。會計信用和納稅信用良好,近3年無嚴重失信記錄。
(三)還應具備下列資質之一:
1.建有市級及以上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新型研發機構、中試研發平臺、企業技術中心等創新平臺的企業;
2.在有效管理期內的瞪羚企業、高新技術企業、科技型中小企業、國省級專精特新企業。
(四)能為“科技副總”提供必要薪酬待遇、工作和生活條件,與其簽訂合作協議。
第三章 主要職責
第八條 “科技副總”主要職責:
(一)幫助企業制定創新發展規劃、梳理企業創新需求、完 善創新組織管理機制,為企業轉型升級、技術創新、產業布局等提供咨詢服務。
(二)幫助企業針對關鍵技術難題開展聯合研究攻關、研發 新產品等,推動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在企業落地轉化。
(三)幫助企業建設各類科技創新平臺,協調派出單位大型科學儀器設施等與企業實現開放共享,協助申報各類科技項目、人才項目、專利等。
(四)幫助企業引進、培養創新人才(團隊),開展創新能力培訓,推動對外科技交流合作等。
(五)“科技副總”在聘期內應完成以下工作任務。
1.開展技術服務30次以上,累計駐企服務60天以上;
2.協助合作企業建成省級平臺1個或成功申報省級科技項目1項,并有序推進或幫助企業新增受理I類知識產權1個;
3.開展技術培訓4次以上,幫助企業培養技術人才。
(六)“科技副總”須嚴守合作企業經營、技術及商業秘密。
第九條 合作企業的主要職責:
(一)合作企業根據自身創新發展實際確定人才需求,并設立相應“科技副總”工作崗位,建立長期穩定的合作關系。
(二)提高企業研發經費投入強度,自“科技副總”聘任之日起算,近兩年研發投入占銷售收入平均比例不低于3%。
(三)為“科技副總”提供薪酬、食宿、辦公、試驗等必要的工作生活條件,保障必需的科研經費,積極配合“科技副總”完成工作任務。
(四)對“科技副總”科技服務成效做出合理評價,評價結果報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門,作為“科技副總”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據。
(五)合作企業對技術合作須遵守國家相關保密規定,不得擅自對外披露涉密信息。
第十條 派出單位主要職責:
(一)支持符合條件的科技人才與企業簽訂“科技副總”合作協議,對其思想政治素質、道德作風和科研誠信進行嚴格把關,對申報材料真實性進行審查。
(二)支持“科技副總”借助派出單位科研力量,推動科技成果在合作企業轉化應用,協助合作企業開展技術攻關、平臺建設、人才培養、技能培訓等相關工作。配合“科技副總”考核評價工作。
(三)負責做好“科技副總”管理服務保障工作。
第四章 選聘程序
第十一條 選聘程序:
(一)發布通知。由市科學技術局每年發布雅安市“科技副總”選派工作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并做好政策宣傳和組織動員工作。
(二)組織申報。合作企業與符合條件的人選、派出單位簽訂三方協議后,由合作企業向所在地縣(區)科技主管部門進行申報。
(三)開展審核。縣(區)科技主管部門會同縣(區)委人才辦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并向市科學技術局提交申報材料和推薦函。市科學技術局根據本辦法第二章規定的基本條件開展復審,出具建議名單。
(四)公布名單。市科學技術局對通過審查的科技副總建議名單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期內任何單位或個人均可以實名方式對公示的“科技副總”建議名單向市科學技術局提出書面異議,市科學技術局接到異議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重新調查核實,作出處理意見。公示無異議后,市科學技術局將建議名單報市委組織部(市委人才辦)備案,備案后發文公布雅安市“科技副總”選派名單。
第五章 管理評價
第十二條 “科技副總”實行聘任制,聘期為兩年。聘期內,只能受聘一家企業,期滿有留任意愿的,可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績效評估:
(一)由市科學技術局組織專家對“科技副總”的年度工作進行績效評估。
(二)評估內容包括工作目標完成情況、企業技術創新能力提升情況、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成效、企業滿意度等。
(三)評估結果分為優秀、良好、不合格三個等次。
第十四條 補助經費:
(一)對年度績效評估為優秀的“科技副總”,給予每人2萬元補助經費。
(二)對年度績效評估為良好的“科技副總”,給予每人1萬元補助經費。
(三)補助經費用于支持“科技副總”開展相關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交通、通訊、辦公等費用。
第十五條 對在聘期內的“科技副總”,優先推薦申報國家、省、市、縣(區)有關科技計劃項目和人才項目。
第十六條 “科技副總”在任職期內發生工作變動、離職等不能履責或與企業無法繼續合作等情形的,雙方可視情解除合作,并由合作企業向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門申請,報市科學技術局備案。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科學技術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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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培育認定、科技型中小企業、專精特新、專利軟著知識產權申報;
三、國家、省、市各類企業榮譽資質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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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資金申請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商業計劃書、項目建議書、等各類報告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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