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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碳可量化?行為能變現!湖北省碳普惠管理辦法(附申請要求流程、材料)!為深入貫徹生態文明思想,落實碳達峰碳中和戰略,湖北省生態環境廳等八部門聯合印發《湖北省碳普惠管理辦法(試行)》。辦法明確碳普惠定義、管理機制及運行規則,構建減排量 + 碳積分雙激勵體系,覆蓋綠色出行、節約用電、光盤行動、舊物回收等公眾場景與企業減排項目;設立個人 / 機構碳賬戶,減排量可交易、碳積分可兌換商品服務,2026 年 3 月起正式施行。旨在健全政府引導、市場運作、全民參與的碳普惠制度,培育綠色低碳生產生活方式,助力建設全國碳市場中心,打造碳普惠 “湖北樣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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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積極應對氣候變化,全面落實綠色低碳發展理念,加快形成綠色低碳生產生活方式,規范湖北省碳普惠管理工作,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碳普惠,是指運用政策引導、商業激勵和市場交易等方式,帶動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及個人等各類主體廣泛參與降碳增匯的正向引導機制。
第三條碳普惠管理工作應當遵循公平、公正、公開、誠信和自愿的原則,健全以激勵公眾綠色低碳行為為主、以減排項目為輔的碳普惠管理體系,避免與全國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市場重復或沖突。
第四條湖北省生態環境廳是全省碳普惠工作的主管部門,主要承擔以下工作:
(一)制定碳普惠相關政策;
(二)組建碳普惠專家組;
(三)建設湖北省碳普惠綜合服務平臺(以下簡稱“碳普惠平臺”);
(四)組織碳普惠方法學(以下簡稱“方法學”)征集、編制、發布等;
(五)登記碳普惠減排量(以下簡稱“減排量”)、監督管理碳積分等;
(六)指導各市州開展碳普惠工作;
(七)其他有關碳普惠管理工作。
省農業農村廳、省交通運輸廳、省商務廳、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省機關事務管理局、省林業局、省能源局等相關部門協同推進本領域碳普惠管理工作。
各市州生態環境局配合做好碳普惠管理工作,包括組織方法學申報、預審減排量、對接減排數據等。
鼓勵各市州根據實際情況組織開展本地區碳普惠創新工作。
第五條主管部門根據工作需要,指導和委托具備相應專業技術能力、公信力及相關資質的支撐機構提供技術支撐、平臺建設和運營管理。支撐機構負責組織碳普惠方法學和減排量技術評估,建設和運營碳普惠平臺和減排量交易平臺(以下簡稱“交易平臺”)。
碳普惠平臺為政府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人等各類主體提供碳賬戶開立,低碳行為記錄,減排量登記、劃轉、注銷,碳積分管理等服務。
交易平臺提供減排量的集中統一交易、結算及信息披露等服務。
第六條探索跨區域碳普惠合作機制,推動碳普惠平臺共建、方法學互認、減排量互通。
第二章?碳普惠方法學管理
第七條方法學分為減排場景方法學和減排項目方法學兩類。
減排場景方法學應當選取典型的低碳消費、低碳生活場景,且具有廣泛應用基礎和數據支撐,有利于引導社區、家庭和個人自愿踐行綠色低碳行為。
減排項目方法學應當選取減排效果明顯、社會期待高、數據質量可靠、社會和生態效益兼具的項目,有利于促進重點行業節能減排、推進減污降碳協同增效。
第八條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通過公開征集、委托等方式組織開發方法學。
各類主體可結合自身優勢開發方法學,并向主管部門提交方法學申請表、編制說明等相關材料。
方法學應當規范編寫,規定適用條件,制定減排量核算方法,確定監測方法,提出減排量核查要求,明確可申請減排量登記的時間期限等,不得與生態環境部發布的溫室氣體自愿減排項目方法學重復。
第九條方法學應當開展技術評估。通過技術評估的方法學經主管部門審定后,及時向社會發布。
優先支持具有普惠性、可量化性、額外性的方法學。鼓勵實施效果良好、數據基礎扎實、具有推廣價值的市州方法學在全省范圍內推廣應用。
第十條主管部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行業發展特征、碳普惠運行情況等因素組織方法學修訂、廢止。
第三章?碳普惠減排量與碳積分管理
第十一條符合方法學適用條件的個人和項目業主可作為開發主體。開發主體應當在碳普惠平臺開立碳賬戶。
屬于法律法規、政策規定有溫室氣體減排義務的項目,或者納入全國和湖北碳排放權交易市場配額管理的項目,不得開發減排量。
第十二條減排量應當依據方法學進行核算。其中,減排場景的減排量由碳普惠平臺進行核算,減排項目的減排量由項目業主出具核算報告。減排量核算報告所涉數據和信息的原始記錄、管理臺賬應當在最后一期減排量登記后至少保存十年。
項目業主開發減排量時,應當委托具有相關資質的核查機構進行減排量核查。核查機構應當依據方法學出具減排量核查報告,對核查報告的合規性、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第十三條項目業主申請減排量登記,應當通過碳普惠平臺公示減排場景或減排項目的基本情況,并對公示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負責。公示期不少于10個工作日。
公示無異議后,項目業主應當向主管部門提交減排量登記申請表、核算報告、核查報告、承諾書等申請材料。
項目業主應當承諾不重復申報減排量,不得從綠電、綠證等交易中重復獲益。
第十四條主管部門自收到項目業主的減排量登記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的完整性、規范性進行形式審核。對通過形式審核的申請,及時組織專家進行技術評估。通過技術評估的減排量,應當予以公開,并在碳普惠平臺登記。
減排場景產生的減排量由碳普惠平臺根據核算結果登記至個人碳賬戶。
碳普惠平臺記錄的信息是判斷減排量歸屬和狀態的最終依據。
第十五條對于具有廣泛參與性或者明顯減排成效,但因監測技術、核算方法等客觀條件限制難以準確量化登記減排量的場景,碳普惠平臺可依據相關規則將個人在該場景下的碳普惠活動核算為碳積分。
碳積分不可轉讓、交易,可在碳普惠平臺的商城或指定渠道兌換商品、服務等。碳積分一經兌換,由碳普惠平臺予以注銷,不得重復使用。碳積分核算、兌換和注銷規則由碳普惠平臺另行制定并公布。
鼓勵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等社會主體參與商城建設,拓展碳積分兌換渠道。
第四章?碳普惠減排量交易與消納
第十六條交易產品為碳普惠減排量(簡稱“HBCER”)。交易方式采取定價轉讓及其他符合規定的方式。
第十七條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法人、其他組織和個人等交易主體,在交易平臺注冊賬戶后,可參與減排量交易。
第十八條減排量可用于湖北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履約抵銷、大型活動碳中和、自愿注銷、商業激勵等。湖北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履約抵銷規則由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在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下,鼓勵生態環境損害責任人自愿購買減排量開展替代性修復。
第十九條各類主體在注銷減排量前,應當向碳普惠平臺提出申請。碳普惠平臺收到注銷申請后,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審核通過后予以注銷。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主管部門、相關部門、支撐機構、開發主體、核查機構等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一)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利用職務便利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二)提供虛假材料,出具虛假、不實、有重大錯誤核查報告及評估結果的;
(三)泄露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
(四)其他違法違紀行為。
第二十一條鼓勵公眾、新聞媒體等對碳普惠相關活動進行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舉報碳普惠相關活動中弄虛作假等違法行為。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溫室氣體,是指大氣中吸收和重新放出紅外輻射的自然和人為的氣態成分,包括二氧化碳(CO)、甲烷(CH)、氧化亞氮(NO)、氫氟碳化物(HFC)、全氟化碳(PFC)、六氟化硫(SF)和三氟化氮(NF)。
碳普惠方法學,是指用于特定領域減排場景和減排項目的基準線識別、額外性論證、減排量核算與核查等所依據的技術規范。
碳普惠減排量,是指依據主管部門發布的方法學核算核查和登記的溫室氣體減排量。單位以“噸二氧化碳當量(tCO2e)”或“克二氧化碳當量(gCO2e)”計。
碳積分,是指個人通過參與碳普惠活動獲得的回饋權益,積分值根據個人綠色低碳行為及相關核算規則確定。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由湖北省生態環境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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