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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業動態
助力科技創新:安徽稅費優惠政策解讀:16市各地認定申報獎補獎勵要求!本文件梳理安徽省支持科技創新的各項稅費優惠政策,涵蓋創業投資、研發創新、資產折舊、個人所得稅四大領域。創投主體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滿 2 年,可按投資額 70% 抵扣應納稅所得額;合伙創投企業個人合伙人可自主選擇個稅核算方式。同時明確研發費用 100% 加計扣除、職工教育經費 8% 稅前扣除、設備器具一次性扣除、外購軟件縮短攤銷年限、研發機構采購國產設備退稅、基礎研究支出加計扣除等企業端優惠,另外對符合條件的科技類獎金免征個人所得稅,各項政策均明確適用條件、執行依據及責任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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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稅費專項優惠政策
(一)支持科技創新
1.公司制創業投資企業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按投資額 70%抵扣應納稅所得額政策
【政策內容】
公司制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直接投資于種子期、初創期科技型企業滿 2 年的,可以按照投資額的 70%在股權持有滿2 年的當年抵扣該公司制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
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享受條件】
(1)初創科技型企業,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①在中國境內注冊成立、實行查賬征收的居民企業;
②接受投資時,從業人數不超過 300 人,其中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的從業人數不低于 30%;資產總額和年銷售收入均不超過 5000 萬元;
③接受投資時設立時間不超過5 年;
④接受投資時以及接受投資后2 年內未在境內外證券交易所上市;
⑤接受投資當年及下一納稅年度,研發費用總額占成本費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
(2)創業投資企業,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①在中國境內注冊成立、實行查賬征收的居民企業,且不屬于被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的發起人;
②符合《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規定或者《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關于創業投資基金的特別規定,按照上述規定完成備案且規范運作;
③投資后2 年內,創業投資企業及其關聯方持有被投資初
創科技型企業的股權比例合計應低于 50%。
(3)享受財稅 55 號政策規定的稅收政策的投資,僅限于通過向被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直接支付現金方式取得的股權投資,不包括受讓其他股東的存量股權。
【責任單位】
國家稅務總局
【政策來源】
《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5 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執行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有關政策條件的公告》(2023 年第 17 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2018 年第43 號)
《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 (發展改革委等10 部門令第 39 號)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證監會令第 105 號)
2.公司制創業投資企業投資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按投資額70%抵扣應納稅所得額政策
【政策內容】
公司制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 2 年(24 個月) 以上,可以按照其對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額的 70%,在股權持有滿2 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 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享受條件】
(1) 中小高新技術企業在中國境內注冊成立、實行查賬征收的居民企業,職工人數不超過500 人,年銷售(營業)額不超過2 億元,資產總額不超過2 億元。
(2)創業投資企業在中國境內注冊成立、實行查賬征收的居民企業,且不屬于被投資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的發起人,符合《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規定或者《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關于創業投資基金的特別規定,完成備案且規范運作,投資后2 年內,創業投資企業及其關聯方持有被投資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的股權比例合計應低于 50%。
(3)投資需通過直接支付現金方式取得,不包括受讓其他股東的存量股權。
【責任單位】
國家稅務總局
【政策來源】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第三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九十七條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創業投資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7 號)
《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 (發展改革委等10 部門令第 39 號)
《科技部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科發火〔2016〕32號)
《關于修訂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國科發火〔2016〕195 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修訂后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2018 年第 23 號)
《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規定》 (外經貿部 、科技部 、工商總局 、稅務總局 、外匯管理局令2003 年第 2 號)
《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 2018 第 55 號)
《關于延續執行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有關政策條件的公告》 (2023 年第17 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2018 年第43 號)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證監會令第 105 號)
3.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的法人合伙人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按投資額 70%抵扣應納稅所得額政策
【政策內容】
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直接投資于初創科技型企業滿2 年的,該合伙創業投資企業的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對初創科技型企業投資額的 70%抵扣法人合伙人從合伙創業投資企業分得的所得; 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享受條件】
(1)初創科技型企業需符合以下條件:在中國境內注冊、從業人數不超過 300 人、資產總額和年銷售收入不超過 5000萬元、設立時間不超過 5 年、接受投資后2 年內未上市、研發費用占比不低于 20%;
(2)創業投資企業需符合《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或《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并完成備案且
規范運作;
(3)投資必須是直接支付現金取得的股權投資,不包括
受讓存量股權。
【責任單位】
國家稅務總局
【政策來源】
《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5 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執行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有關政策條件的公告》(2023 年第 17 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2018 年第43 號)
《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 (發展改革委等10 部門令第 39 號)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證監會令第 105 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修訂后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2018 年第 23 號)
4.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的法人合伙人投資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按投資額 70%抵扣應納稅所得額政策
【政策內容】
自 2015 年 10 月 1 日起,全國范圍內的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滿2 年的,該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的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其對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額的 70%抵扣該法人合伙人從該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分得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
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享受條件】
(1)所稱滿 2 年是指 2015 年 10 月 1 日起,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投資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的實繳投資滿 2年, 同時,法人合伙人對該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的實繳出資也應滿 2 年;
(2)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和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規定設立的專門從事創業投資活動的有限合伙企業;
(3)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的法人合伙人,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以及相關規定,實行查賬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居民企業。
【責任單位】
國家稅務總局
【政策來源】
《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 (發展改革委等10 部門令第 39 號)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證監會令第 105 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修訂后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2018 年第 23 號)
5.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個人合伙人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按投資額 70%抵扣應納稅所得額政策
【政策內容】
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直接投資于初創科技型企業滿2 年的,個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對初創科技型企業投資額的 70%抵扣個人合伙人從合伙創業投資企業分得的經
營所得; 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享受條件】
(1)初創科技型企業需符合以下條件:在中國境內注冊、從業人數不超過 300 人、資產總額和年銷售收入不超過 5000萬元、設立時間不超過 5 年、接受投資后2 年內未上市、研發費用占比不低于 20%;
(2)創業投資企業需符合《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或《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并完成備案且規范運作;
(3)投資必須是直接支付現金取得的股權投資,不包括受讓存量股權。
【責任單位】
國家稅務總局
【政策來源】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5 號)
《關于延續執行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有關政策條件的公告》 (2023 年第17 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2018 年第43 號)
《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 (發展改革委等10 部門令第 39 號)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證監會令第 105 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修訂后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2018 年第 23 號)
6.天使投資人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按投資額 70%抵扣應納稅所得額政策
【政策內容】
天使投資人采取股權投資方式直接投資于初創科技型企業滿 2 年的,可以按照投資額的 70%抵扣轉讓該初創科技型企業股權取得的應納稅所得額; 當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轉讓該初創科技型企業股權的應納稅所得額時結轉抵扣。對多個初創科技型企業投資的,對其中辦理注銷清算的初創科技型企業, 尚未抵扣完的投資額的 70%,可在 36 個月內抵扣轉讓其他初創科技型企業股權的應納稅所得額。
【享受條件】
(1)初創科技型企業需符合以下條件:在中國境內注冊、從業人數不超過 300 人、資產總額和年銷售收入不超過 5000萬元、設立時間不超過 5 年、接受投資后2 年內未上市、研發費用占比不低于 20%;
(2)天使投資人需符合以下條件:不屬于被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的發起人、雇員或其親屬,且與被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不存在勞務關系;投資后2 年內,本人及其親屬持有被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的股權比例合計應低于 50%;
(3)投資必須是直接支付現金取得的股權投資,不包括受讓存量股權。
【責任單位】
國家稅務總局
【政策來源】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 2018 第 55 號)
《關于延續執行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有關政策條件的公告》 (2023 年第17 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 (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 年第 43 號)
《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 (發展改革委等10 部門令第 39 號)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證監會令第 105 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修訂后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2018 年第 23 號)
7.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個人合伙人可選擇按單一投資基金核算稅收優惠政策
【政策內容】
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可以選擇按單一投資基金核算或按創業投資企業年度所得整體核算兩種方式之一,對其個人合伙人的所得計算個人所得稅應納稅額。按單一投資基金核算時,個人合伙人從該基金分得的股權轉讓所得和股息紅利所得,按照20%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享受條件】
(1)創業投資企業需符合《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或《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并完成備案且規范運作;
(2)選擇按單一投資基金核算的,需在完成備案的30 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進行核算方式備案;
(3)選擇一種核算方式滿 3 年后需要調整的,應在滿 3年的次年 1 月 31 日前重新備案。
【責任單位】
國家稅務總局
【政策來源】
《財政部 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證監會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個人合伙人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 (財稅〔2019〕8 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證監會關于延續實施創業投資企業個人合伙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 (2023 年第 24 號)
《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 (發展改革委等10 部門令第 39 號)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證監會令第 105 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修訂后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2018 年第 23 號)
8.將企業職工教育經費稅前扣除比例由2.5%提高至8%
【政策內容】
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 8%的部分,準予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享受條件】
企業需按照國家財務會計制度要求,準確核算職工教育經費支出,并確保相關支出符合稅法規定。
【責任單位】
國家稅務總局
【政策來源】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職工教育經費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1 號)
9.研發機構采購設備增值稅政策
【政策內容】
對內資研發機構和外資研發中心采購國產設備全額退還增值稅。
【享受條件】
符合科技部、財政部、海關總署和稅務總局核定的各類科研機構、技術中心、實驗室等;外資研發中心需滿足投資總額、專職研發人員數量和設備購置原值等條件。
【責任單位】
國家稅務總局
【政策來源】
《關于研發機構采購設備增值稅政策的公告》 (2023 年第 41 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2021 年第 6 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執行研發機構采購設備增值稅政策的公告》(2019 年第 91 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研發機構采購國產設備增值稅退稅管理辦法>的公告》(2023 年第 20 號)
10.企業投入基礎研究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政策內容】
企業出資給非營利性科研機構、高等學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學基金用于基礎研究的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可按實際發生額在稅前扣除,并可按 100%在稅前加計扣除。對非營利
性科研機構、高等學校接收企業、個人和其他組織基礎研究資金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
【享受條件】
(1) 資金接收方必須是非營利性科研機構、高等學校、政府性自然科學基金;
(2)資金用途必須是用于基礎研究的支出;
(3)企業出資基礎研究應簽訂相關協議或合同,明確資金用于基礎研究領域。
【責任單位】
國家稅務總局
【政策來源】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投入基礎研究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告》(2022 年第 32 號)
11.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
【政策內容】
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 自 2023 年1 月 1 日起,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 100%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 , 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 ,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200%在稅前攤銷。
【享受條件】
(1)研發活動需符合規定范圍;
(2)允許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需符合規定范圍;
(3)不適用加計扣除政策的活動和行業需符合規定;
(4)會計核算需健全,實行查賬征收并能準確歸集研發費用。
【責任單位】
國家稅務總局
【政策來源】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九十五條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2023 年第 7 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5〕 119號)
《財政部稅務總局科技部關于企業委托境外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 (財稅〔2018〕64 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修訂后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2018 年第 23 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落實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2021 年第 28 號)
12.設備、器具一次性稅前扣除政策
【政策內容】
企業在 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期間新購進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不超過 500 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
【享受條件】
(1)設備、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資產;
(2)單位價值不超過 500 萬元;
(3) 固定資產購進時點需符合規定。
【責任單位】
國家稅務總局
【政策來源】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設備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37 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設備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執行問題的公告》(2018 年第 46 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修訂后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2018 年第 23 號)
13.企業外購軟件縮短折舊或攤銷年限政策
【政策內容】
企業外購的軟件,凡符合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確認條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進行核算,其折舊或攤銷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 2 年(含)。
【享受條件】
(1)外購軟件需符合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確認條件。
(2)企業需進行會計核算并準確歸集相關費用。
【責任單位】
國家稅務總局
【政策來源】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修訂后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2018 年第 23 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的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2〕27 號)
14. 由國家級、省部級以及國際組織對科技人員頒發的科技獎金免征個人所得稅政策
【政策內容】
省級人民政府、 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 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技術方面的獎金,免征個人所得稅。
【享受條件】
(1)獎金由國家級、省部級、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 國際組織頒發。
(2)獎金需為科學、技術方面的獎金。
【責任單位】
國家稅務總局
【政策來源】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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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家、省、市各類政府資助類項目申報;
二、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培育認定、科技型中小企業、專精特新、專利軟著知識產權申報;
三、國家、省、市各類企業榮譽資質申報;
四、國家、省、市企業技術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科技成果評價、工業設計中心、非遺、數字化車間和智能工廠、孵化器和眾創空間、綠色工廠、大數據企業、首臺套首批次首版次、各類標準、實驗室和工程研究中心、科學技術獎、規上、老字號、新產品等研發平臺創建輔導、申報:
五、資金申請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商業計劃書、項目建議書、等各類報告編制;
六、科技成果轉化中介、公司注冊注銷、工商辦理、股權、科技項目投融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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