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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創稅收!安徽省減稅降費助科創|技術轉化、創投、軟件集成電路稅費利好申報補貼要求!本資料整合安徽省現行科技創新、科技成果轉化、軟件集成電路、科研機構等領域共 26 項稅費專項優惠政策,覆蓋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五大稅種。政策面向非營利性科研機構、科創企業、創投主體、技術人員、軟件及集成電路企業等多類對象:對非營利性科研機構自用房產土地免征兩稅;2026—2027 年技術轉讓、開發及配套咨詢服務免征增值稅;技術入股、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可享受遞延納稅或分期繳稅;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按額度減免企業所得稅;高企、科研院所科技人員股權 / 現金獎勵享有個稅減免、分期繳納、遞延納稅優惠。同時包含軟件產品增值稅即征即退、集成電路重大項目設備留抵退稅、制造業及科創相關行業增值稅留抵退稅等產業專項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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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非營利性科研機構自用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政策
【政策內容】
非營利性科研機構自用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享受條件】
(1)非營利性科研機構需符合科技部會同財政部、 中編辦、 國家稅務總局另行制定的認定標準;
(2)需按規定進行設置審批和登記注冊,并由接受其登記注冊的科技行政部門核定,在執業登記中注明“非營利性科研機構 ”。
【責任單位】
國家稅務總局
【政策來源】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非營利性科研機構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1〕5 號 )
16.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免征增值稅政策
【政策內容】
2026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納稅人提供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免征增值稅。
【享受條件】
(1)技術轉讓、技術開發需符合《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 中“轉讓技術 ”“研發服務 ”范圍;
(2)技術咨詢需為特定技術項目提供可行性論證、技術預測、專題技術調查、分析評價報告等業務活動;
(3)技術咨詢、技術服務需與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合同相關,且價款在同一張發票上開具。
【責任單位】
國家稅務總局
【政策來源】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法施行后增值稅優惠政策銜接事項的公告》 (2026 年第 10 號) 第二條第(二)項
17.企業以技術成果投資入股遞延納稅優惠政策
【政策內容】
企業以技術成果投資入股到境內居民企業,被投資企業支付的對價全部為股票(權)的,企業可選擇繼續按現行有關稅收政策執行,也可選擇適用遞延納稅優惠政策。選擇遞延納稅政策的,投資入股當期可暫不納稅,允許遞延至轉讓股權時,按股權轉讓收入減去技術成果原值和合理稅費后的差額計算繳納所得稅。
【享受條件】
(1)投資方為實行查賬征收的居民企業。
(2)技術成果包括專利技術(含國防專利) 、計算機軟件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植物新品種權、生物醫藥新品種等。
(3)技術成果投資入股是指將技術成果所有權讓渡給被投資企業,取得該企業股票(權)的行為。
【責任單位】
國家稅務總局
【政策來源】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6〕 101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所得稅征管問題的公告》(2016 年第 62 號)
18.企業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企業所得稅分期納稅政策
【政策內容】
居民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確認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可在不超過5 年期限內,分期均勻計入相應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按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享受條件】
非貨幣性資產是指現金、銀行存款、應收賬款、應收票據以及準備持有至到期的債券投資等貨幣性資產以外的資產。
【責任單位】
國家稅務總局
【政策來源】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116 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企業所得稅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2015 年第 33 號)
19.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政策內容】
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 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 500 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享受條件】
(1)技術轉讓范圍包括專利技術、計算機軟件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植物新品種、生物醫藥新品種等。
(2)技術轉讓應簽訂技術轉讓合同,且需經省級以上科技部門或商務部門認定登記。
(3)不包括從關聯方取得的技術轉讓所得, 以及禁止或限制出口的技術轉讓所得。
【責任單位】
國家稅務總局
【政策來源】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九十條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有關稅收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范圍實施的通知》 (財稅〔2015〕116 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許可使用權技術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2015 年第 82 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 (財稅〔2010〕 111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12 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修訂后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2018 年第 23 號)
20.高新技術企業技術人員股權獎勵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政策
【政策內容】
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全國范圍內的高新技術企業轉化科技成果,給予本企業相關技術人員的股權獎勵,個人一次繳納稅款有困難的,可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制定分期繳稅計劃,在不超過5 個公歷年度內(含)分期繳納,并將有關資料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享受條件】
(1)經公司董事會和股東大會決議批準獲得股權獎勵的技術人員。
(2)技術人員包括對企業科技成果研發和產業化作出突出貢獻的技術人員,以及對企業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經營管理人員。
(3)企業面向全體員工實施的股權獎勵,不得按上述稅收政策執行。
(4)高新技術企業需經省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機構認定。
【責任單位】
國家稅務總局
【政策來源】
《關于將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有關稅收試點政策推廣到全 國 范 圍實施的通知》 (財稅〔2015〕 116號)
21.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現金獎勵減征個人所得稅政策
【政策內容】
依法批準設立的非營利性研究開發機構和高等學校從職務科技成果轉化收入中給予科技人員的現金獎勵,可減按 50%計入科技人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 ”,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享受條件】
(1)非營利性科研機構和高校包括國家設立的科研機構和高校、 民辦非營利性科研機構和高校。
(2)科技人員須對完成或轉化職務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貢獻。
(3)科技成果包括專利技術、計算機軟件著作權、集成
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植物新品種權、生物醫藥新品種等。
(4)現金獎勵需在取得科技成果轉化收入三年(36 個月)內完成。
【責任單位】
國家稅務總局
【政策來源】
《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于科技人員取得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現金獎勵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8 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科技人員取得職務科技成果轉 讓 現 金 獎 勵有 關 個 人 所 得 稅 征 管問 題 的 公 告 》 (2018 年第 30 號)
22.職務科技成果轉化股權獎勵遞延納稅政策
【政策內容】
自 1999 年 7 月 1 日起,科研機構、高等學校轉化職務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資比例等股權形式給予個人獎勵,獲獎人在取得股份、 出資比例時,暫不繳納個人所得稅;取得按股份、出資比例分紅或轉讓股權、出資比例所得時,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享受條件】
(1)科研機構需符合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和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的相關規定。
(2)高等學校需為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包括大學、專門學院和高等??茖W校)。
(3)享受優惠政策的科技人員必須是科研機構和高等學校的在編正式職工。
【責任單位】
國家稅務總局
【政策來源】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字〔1999〕45 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25 號)
23.個人以技術成果投資入股遞延納稅政策
【政策內容】
個人以技術成果投資入股到境內居民企業,被投資企業支付的對價全部為股票(權)的,個人可選擇繼續按現行有關稅收政策執行,也可選擇適用遞延納稅優惠政策。選擇遞延納稅政策的,投資入股當期可暫不納稅,允許遞延至轉讓股權時,按股權轉讓收入減去技術成果原值和合理稅費后的差額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享受條件】
(1)技術成果包括專利技術(含國防專利) 、計算機軟件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植物新品種權、生物醫藥新品種等。
(2)技術成果投資入股是指將技術成果所有權讓渡給被投資企業,取得該企業股票(權)的行為。
【責任單位】
國家稅務總局
【政策來源】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6〕 101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所得稅征管問題的公告》(2016 年第 62 號)
24.軟件產品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
【政策內容】
(1)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軟件產品,按現行稅率征收增值稅后,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 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
(2)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將進口軟件產品進行本地化改造后對外銷售,其銷售的軟件產品可享受即征即退政策。
【享受條件】
(1)軟件產品需取得《軟件產品登記證書》或《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
(2)嵌入式軟件產品需分別核算成本,且隨同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一并銷售。
(3)本地化改造需對進口軟件產品進行實質性改進。
【責任單位】
國家稅務總局
【政策來源】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軟件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00 號)
25.集成電路重大項目企業增值稅留抵稅額退稅政策
【政策內容】
對國家批準的集成電路重大項目企業因購進設備形成的增
值稅期末留抵稅額(購進設備留抵稅額)準予退還。購進的設備應屬于規定的固定資產范圍。
【享受條件】
(1)屬于國家批準的集成電路重大項目企業。
(2)購進的設備應屬于規定的固定資產范圍。
【責任單位】
國家稅務總局
【政策來源】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退還集成電路企業購進設備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的通知》 (財稅〔2011〕 107 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法施行后增值稅優惠政策銜接事項的公告》 (2026 年第 10 號) 第五條第(五)項
26.制造業、科學技術服務業等行業企業增值稅留抵退稅政策
【政策內容】
自 2025 年 9 月增值稅納稅申報期起,符合條件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可以按照以下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期末留抵稅額。
(1) “制造業 ”、 “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 ”、 “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 ”、“ 生態保護和環境治理業 ”(以下簡稱制造業等4 個行業)納稅人,可以按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期末留抵稅額。
(2)房地產開發經營業納稅人,與 2019 年 3 月 31 日期末留抵稅額相比, 申請退稅前連續六個月(按季納稅的,連續兩個季度,下同)期末新增加留抵稅額均大于零,且第六個月
(按季納稅的,第二季度,下同)期末新增加留抵稅額不低于50 萬元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第六個月期末新增加留抵稅額的 60%。
(3)除制造業等4 個行業和房地產開發經營業納稅人以外的其他納稅人, 申請退稅前連續六個月期末留抵稅額均大于零,且第六個月期末留抵稅額與申請退稅前一稅款所屬期上一年度 12 月 31 日期末留抵稅額相比新增加留抵稅額不低于 50萬元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按比例退還新增加留抵稅額。新增加留抵稅額不超過 1 億元的部分(含 1 億元),退稅比例為 60%;超過 1 億元的部分,退稅比例為 30%。
房地產開發經營業納稅人不符合本條第二項規定的,可以按照本條第三項規定申請退還期末留抵稅額。
【享受條件】
納稅人需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納稅繳費信用級別為A 級或者 B 級。
(2) 申請退稅前36 個月未發生騙取留抵退稅、騙取出 口退稅或者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情形。
(3) 申請退稅前36 個月未因偷稅被稅務機關處罰兩次及以上。
(4)2019 年 4 月 1 日起未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5 年第 7 號另有規定的除外。
【責任單位】
國家稅務總局
【政策來源】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完善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的公告》(2025 年第 7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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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家、省、市各類政府資助類項目申報;
二、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培育認定、科技型中小企業、專精特新、專利軟著知識產權申報;
三、國家、省、市各類企業榮譽資質申報;
四、國家、省、市企業技術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科技成果評價、工業設計中心、非遺、數字化車間和智能工廠、孵化器和眾創空間、綠色工廠、大數據企業、首臺套首批次首版次、各類標準、實驗室和工程研究中心、科學技術獎、規上、老字號、新產品等研發平臺創建輔導、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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