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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業動態
安徽省先進制造、集成電路、軟件產業稅收、高企科小虧損結轉年限等政策申報條件資助、優惠!本文件匯總安徽省37 項科技創新、先進制造、集成電路、工業母機、軟件、新型顯示、重大裝備等領域稅費優惠政策,覆蓋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關稅等全部稅種。針對集成電路、工業母機企業實行研發費用 120% 加計扣除;制造業、信息技術行業可享受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按 15% 優惠稅率計征企業所得稅;高新技術企業、科技型中小企業虧損結轉年限延長至 10 年。同時出臺新型顯示、重大技術裝備進口免稅政策,中小高企轉增股本、科技成果轉化相關個稅可分期 / 遞延繳納;孵化器、眾創空間免征房產土地稅及孵化服務增值稅;科研機構、院校、科普場館可享受科研用品、科普用品進口免稅;創新企業存托憑證也配套專項稅收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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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成電路和工業母機研發費用 120%加計扣除政策
【政策內容】
集成電路企業和工業母機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期間,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 120%在稅前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220%在稅前攤銷。
【享受條件】
(1)集成電路企業需符合國家鼓勵的集成電路生產、設計、裝備、材料、封裝、測試企業條件。
(2)工業母機企業需符合《先進工業母機產品基本標準》條件。
(3)企業需完成備案并規范運作。
【責任單位】
國家稅務總局
【政策來源】
《財政部稅務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提高集成電路和工業母機企業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比例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 2023 年第 44 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科技部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 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科技部關于企業委托境外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64 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落實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21 年第28 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修訂后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 (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 年第 23 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優化預繳申報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公告 2023 年第 11 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2〕27 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06 號)
28.制造業和信息技術傳輸業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政策
【政策內容】
制造業和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新購進的固定資產,可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于規定折舊年限的 60%,且一經確定不得改變。企業可選擇雙倍余額遞減法或年數總和法進行加速折舊。
【享受條件】
企業以相關行業業務為主營業務,固定資產投入使用當年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 50%以上。
【責任單位】
國家稅務總局
【政策來源】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擴大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優惠政策適用范圍的公告》 (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 2019年第 66 號)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5 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 (財稅〔2015〕 106 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 (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4 年第 64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修訂后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 (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 年第 23 號)
29.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減 15%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政策
【政策內容】
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減按 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享受條件】
(1)在中國境內注冊的法人企業;
(2)從事《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認定范圍(試行)》 中的一種或多種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采用先進技術或具備較強的研發能力;
(3)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員工占企業職工總數的 50%以上;
(4)從事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占企業當年總收入的 50%以上;
(5)從事離岸服務外包業務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業當年總收入的 35%。
【責任單位】
國家稅務總局
【政策來源】
《財政部 稅務總局 商務部科技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將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所得稅政策推廣至全國實施的通知》(財稅〔2017〕79 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 商務部科技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將服務貿易創新發展試點地區技術先進型服務企 業 所 得 稅 政 策 推 廣至 全 國 實 施 的 通 知》 (財 稅〔2018〕44 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修訂后<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2018 年第 23 號)
30.延長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虧損結轉年限政策
【政策內容】
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 當年具備高新技術企業或科技型中小企業資格的企業,其具備資格年度之前 5 個年度發生的尚未彌補完的虧損,準予結轉以后年度彌補,最長結轉年限由 5年延長至 10 年。
【享受條件】
(1)高新技術企業需符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 (國科發火 32 號)規定的條件;
(2)科技型中小企業需符合《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辦法》 (國科發政 115 號)規定的條件。
【責任單位】
國家稅務總局
【政策來源】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虧損結轉年限的通知》(財稅〔2018〕76 號)
《科技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印<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 ( 國科發火〔2016〕 32 號)
《科技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辦法>的通知》(科發政〔2017〕115 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虧損結轉彌補年限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2018 年第 45 號)
31.新型顯示企業免征進口關稅、分期繳納進口環節增值稅政策
【政策內容】
(1)對新型顯示器件生產企業進 口 國內不能生產或性能不能滿足需求的自用生產性原材料、消耗品、凈化室配套系統、生產設備及零配件,免征進口關稅。
(2)對承建新型顯示器件重大項目的部分企業,進口新設備的進口環節增值稅可分期繳納。
【享受條件】
(1)企業需符合國家發展改革委牽頭制定的企業清單。
(2)項目需符合國家發展改革委和工業和信息化部制定的重大項目標準及承建企業條件。
(3)企業需獲得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確定的名單及分期納稅方案。
【責任單位】
海關總署
【政策來源】
《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關于 2021-2030 年支持新型顯示產業發展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 (財關稅〔2021〕19 號)
《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關于2021-2030 年支持新型顯示產業發展進口稅收政策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關稅〔2021〕 20 號)
32.重大技術裝備生產企業和核電項目業主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政策
【政策內容】
對重大技術裝備生產企業及核電項目業主,為生產國家支持發展的重大技術裝備或產品而確有必要進口的部分關鍵零部件及原材料,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享受條件】
(1)企業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2)企業需符合《國家支持發展的重大技術裝備和產品目錄》要求。
(3)核電項目業主需為核電領域承擔重大技術裝備依托項目的業主。
(4)企業需獲得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能源局核定的免稅資格。
【責任單位】
海關總署
【政策來源】
《財政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能源局關于印發<重大技術裝備進口稅收政策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關稅〔2020〕2 號)
《工業和信息化部 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能源局關于印發<重大技術裝備進口稅收政策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工信部聯財〔2020〕118 號
《工業和信息化部 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國家能源局關于調整重大技術裝備進口稅收政策有關目錄的通知》(工信部聯重裝〔2021〕198 號)
33. 中小高新技術企業向個人股東轉增股本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政策
【政策內容】
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 中小高新技術企業以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資本公積向個人股東轉增股本時,個人股東一次繳納個人所得稅確有困難的,可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制定分期繳稅計劃,在不超過 5 個公歷年度內(含)分期繳納,并將有關資料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個人股東獲得轉增的股本,應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項目,適用20%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
【享受條件】
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是指注冊在中國境內實行查賬征收的、
經認定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且年銷售額和資產總額均不超過 2 億元、從業人數不超過500 人的企業。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或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向個人股東轉增股本,股東應納的個人所得稅,繼續按照現行有關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執行,不適用財稅〔2015〕 116 號通知規定的分期納稅政策。
【責任單位】
國家稅務總局
【政策來源】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將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有關稅收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范圍實施的通知》 (財稅〔2015〕116 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獎勵和轉增股本個人所得稅征管問題的公告》(2015 年第 80 號)
34.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眾創空間稅收政策
【政策內容】
(1)對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國家備案眾創空間自用以及無償或通過出租等方式提供給在孵對象使用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2)對其向在孵對象提供孵化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
【享受條件】
(1)企業需符合國家級或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或國家備案眾創空間的認定標準;
(2)應單獨核算孵化服務收入;
(3)在孵對象需符合相關認定和管理辦法規定。
【責任單位】
國家稅務總局
【政策來源】
《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教育部關于繼續實施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眾創空間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42 號)
35.創新企業境內發行存托憑證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政策
【政策內容】
(1)增值稅:個人投資者轉讓創新企業CDR 取得的差價收入暫免征收增值稅;單位投資者按金融商品轉讓政策規定征免增值稅 ; 公募證券投資基金和合格境外投資者(QFII 、 RQFII)轉讓 CDR 取得的差價收入暫免征收增值稅。
(2)企業所得稅:企業投資者轉讓創新企業CDR 取得的差價所得和股息紅利所得按轉讓股票差價所得和股息紅利所得政策規定征免企業所得稅;公募證券投資基金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合格境外投資者(QFII、RQFII)視同轉讓或持有基礎股票取得的權益性資產轉讓所得和股息紅利所得征免企業所得稅。
(3)個人所得稅:個人投資者轉讓創新企業CDR 取得的差價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股息紅利所得實施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
【享受條件】
創新企業 CDR 需符合《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證監會關于開展創新企業境內發行股票或存托憑證試點若干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8〕21 號)規定的試點企業。
【責任單位】
國家稅務總局
【政策來源】
《財政部 稅務總局 中 國證監會關于繼續實施創新企業境內發行存托憑證試點階段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22 號)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證監會關于開展創新企業境內發行股票或存托憑證試點若干意見的通知》 ( 國辦發〔2018〕21 號)
36.支持科技創新進口稅收優惠政策
【政策內容】
(1)對科學研究機構、技術開發機構、學校、黨校(行政學院)、圖書館進 口國內不能生產或性能不能滿足需要的科學研究、科技開發和教學用品,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
(2)對出版物進口單位為科學研究機構、技術開發機構、學校、黨校(行政學院)、圖書館進口用于科研、教學的圖書、資料,免征進口環節增值稅。
(3)經海關審核同意,科學研究機構、技術開發機構、學校、黨校(行政學院)、圖書館可將免稅進口的科學研究、科技開發和教學用品用于其他單位的科學研究、科技開發和教學活動。
對納入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國家網絡管理平臺統一管理、按照本通知免稅進口的科研儀器設備,符合科技部會同海關總署制定的納入國家網絡管理平臺免稅進口科研儀器設備開放共享管理有關規定的,可以用于其他單位的科學研究、科技開發和教學活動。
(4)經海關審核同意,科學研究機構、技術開發機構、學校以科學研究、科技開發或教學為目的,可將免稅進口的醫療檢測、分析儀器及其附件、配套設備用于其附屬、所屬醫院的臨床活動,或用于開展臨床實驗所需依托的其分立前附屬、所屬醫院的臨床活動。其中,大中型醫療檢測、分析儀器,限每所醫院每 3 年每種 1 臺。
【享受條件】
科學研究機構、技術開發機構、學校、黨校(行政學院)、圖書館、出版物進口單位是指:
(1)從事科學研究工作的中央級、省級、地市級科研院所及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研究生院、圖書館。
(2) 國家實驗室, 國家實驗室基地。
(3)全國重點實驗室, 國家新興產業創新中心, 國家制造業創新中心, 國家技術創新中心, 國家臨床醫學研究中心,國家產業技術工程化中心, 國家大學科技園,“一帶一路 ”聯合實驗室, 國家重大科技基礎設施, 國家科技資源共享服務平臺, 國家野外科學觀測研究站。
(4)科技體制改革過程中轉制為企業和進入企業的主要從事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工作的機構。
(5) 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技術類)。
(6) 國家發展改革委企業技術中心。
(7)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會同省級財政、稅務部門和所在地直屬海關核定的外資研發中心。
(8)科技部會同民政部核定的科技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省級科技主管部門會同省級民政、財政、稅務部門和所在地直屬海關核定的科技類民辦非企業單位類新型研發機構。
(9)省級科技主管部門會同省級財政、稅務部門和所在地直屬海關核定的事業單位類新型研發機構。
(10) 國家承認學歷的實施專科及以上高等學歷教育的高等學校及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分校、異地辦學機構。
(11)縣級及以上黨校(行政學院)。
(12)地市級及以上公共圖書館。
(13) 中央宣傳部核定的具有出版物進口許可的出版物進口單位。
【責任單位】
海關總署
【政策來源】
《關于“ 十五五 ”期間支持科技創新進口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026〕7 號)
《關于“ 十五五 ”期間支持科技創新進口稅收優惠政策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關稅〔2026〕8 號)
37.支持科普事業發展進口稅收優惠政策
【政策內容】
(1)對向公眾開放的科技館、 自然博物館、天文館(臺、站)、氣象臺(站)、地震臺(站), 以及高校和科研機構所屬向公眾開放的科普場館、科普基地,進 口以下商品免征進 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①為從境外購買自用科普影視作品播映權而進口的拷貝、工作帶、硬盤,以及以其他形式進 口 自用的承載科普影視作品的拷貝、工作帶、硬盤。
②國內不能生產或性能不能滿足需要的自用科普儀器設備、科普展品等科普用品。
(2)第一條中的科普影視作品、科普用品是指符合科學技術普及法規定, 以普及科學技術知識、倡導科學方法、傳播科學思想、弘揚科學精神為宗旨的影視作品、科普儀器設備、科普展品。
【享受條件】
(1)科技部核定或省級(包括省、 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下同)科技主管部門會同省級財政、稅務部門及所在地直屬海關核定向公眾開放的科技館、
自然博物館、天文館(臺、站)、氣象臺(站)、地震臺(站)以及高校和科研機構所屬向公眾開放的科普場館、科普基地(以下統稱享惠主體)名單。
享受政策的科技館,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①專門從事面向公眾的科普活動;
②有開展科普活動的專職科普工作人員、場所、設施、工作經費等條件。
享受政策的 自 然博物館 、天文館( 臺 、站 ) 、 氣象臺(站)、地震臺(站) 以及高校和科研機構設立的植物園、標本館、陳列館等向公眾開放的科普場館、科普基地,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①面向公眾從事科學技術普及法所規定的科普活動,有穩定的科普活動投入;
②有適合常年向公眾開放的科普設施、器材和場所等,每年向公眾開放不少于200 天,每年對青少年實行優惠或免費開放的時間不少于 20 天(含法定節假日);
③有常設內部科普工作機構,并配備有必要的專職科普工作人員。
(2)科技部核定的享惠主體名單, 函告海關總署,抄送中央宣傳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稅務總局、廣電總局、享惠主體所在地省級科技主管部門,并通知相關享惠主體。
省級科技主管部門牽頭核定的享惠主體名單, 由省級科技主管部門函告享惠主體所在地直屬海關,抄送省級財政、稅務部門和省級出版、 電影、工業和信息化、廣播電視主管部門,并通知相關享惠主體。上述函告文件中,凡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享惠主體,應將其依托單位一并函告。
(3)省級科技主管部門會同省級出版、 電影、廣播電視主管部門核定屬地有關享惠主體可免稅進口的自用科普影視作品拷貝、工作帶、硬盤。核定結果由省級科技主管部門函告享惠主體所在地直屬海關,抄送省級出版、 電影、廣播電視主管部門,并通知相關享惠主體。
享受政策的自用科普影視作品拷貝、工作帶、硬盤,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①屬于《通知》附件所列稅則號列范圍;
②為享惠主體自用,且用于面向公眾的科普活動,不得進行商業銷售或挪作他用;
③符合國家關于影視作品和音像制品進口的相關規定。
(4)科技部會同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等部門制定國內不能生產或性能不能滿足需要的自用科普儀器設備、科普展品免稅進口商品清單。
(5)享惠主體應按照海關有關規定,辦理有關進口商品的免稅手續,免稅進口商品需由海關按減免稅貨物監管其使用。
(6)科技部、省級科技主管部門函告海關的享惠主體名單應注明批次,其中第一批名單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實施,
至該批名單印發之日后 30 日 內 已征的應免稅款,予以退還;
科技部牽頭制定的第一批免稅進口商品清單, 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實施; 以后批次的名單、清單,分別自其印發之日后第 20 日起實施。前款規定的已征應免稅款,依享惠主體申請予以退還, 同時按照法律規定退還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其中,已征稅進口且尚未申報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的,應事先取得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 “十五五 ”期間支持科普事業發展進口稅收優惠政策項下進口商品已征進口環節增值稅未抵扣情況表》,向海關申請辦理退還已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手續; 已申報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的,僅向海關申請辦理退還已征進 口關稅手續。
(7)享惠主體發生名稱、業務范圍變更的,應及時將有關變更情況說明報送科技部或省級科技主管部門。科技部、省級科技主管部門按照本通知第一條規定,核定變更后的主體自變更登記之日起能否繼續享受政策,注明變更登記日期。科技部核定的變更結果,函告海關總署(核定結果較多時,每年至少分兩批函告),抄送中央宣傳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稅務總局、廣電總局、享惠主體所在地省級科技主管部門,并
通知相關享惠主體。省級科技主管部門牽頭核定的變更結果,由省級科技主管部門函告享惠主體所在地直屬海關,抄送省級財政、稅務部門和省級出版、 電影、工業和信息化、廣播電視主管部門,并通知相關享惠主體。
(8)享惠主體的免稅進口資格,原則上應每年復核。經復核不符合享受政策條件的, 由科技部或省級科技主管部門函告海關, 自函告之日起停止享受政策,并通知相關享惠主體。省級科技主管部門應于每年3 月底前,將上一年度核定的享惠主體名單和截至上一年底有效的名單報送科技部,科技部匯總各地名單后,于 4 月底前函告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
【責任單位】
國家稅務總局
【政策來源】
《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關于“ 十五五 ”期間支持科普事業發展進口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 (財關稅〔2026〕12 號)
《關于“ 十五五 ”期間支持科普事業發展進口稅收優惠政策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關稅〔2026〕 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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