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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十五五”享受科技創新進口稅收政策的科研院所、轉制科研院所和新型研發機構名單核定辦法申報材料條件和流程!“十五五” 科創稅惠紅利落地四川!省級科技創新進口稅收政策科研機構名單核定辦法正式出臺,面向全省科研院所、轉制科研院所、事業單位類與民辦非企業類新型研發機構開放申報。核定通過即可享受進口科研用品免征關稅、增值稅、消費稅,大幅降低高端設備與技術引進成本。辦法清晰劃定申報條件、材料要求與審批流程,實行多部門聯合審核、分批次認定、動態監管,確保政策精準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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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財政部等3部委《關于“十五五”期間支持科技創新進口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026〕7號)、財政部等12部委《關于“十五五”期間支持科技創新進口稅收優惠政策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關稅〔2026〕8號)要求,規范我省科研院所、轉制科研院所、事業單位類新型研發機構、科技類民辦非企業單位類新型研發機構享受科技創新進口稅收政策的名單核定工作,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 科研院所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科研院所是指由省、市(州)政府或部門、直屬機構舉辦,經省、市(州)機構編制部門批復成立,主要從事科學研究工作的事業單位(包括科研院所所屬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圖書館、研究生院)。
第三條 申請單位應提交以下材料(一式四份):
1.機構編制部門批準成立的文件(復印件);
2.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復印件);
3.單位章程(復印件);
4.享受科技創新進口稅收政策申請表(詳見附件1)。
第四條 對現有符合條件的省級、地市級科研院所,為簡化流程,減輕申請單位負擔,由科技廳會同財政廳、成都海關、四川省稅務局直接核定,單位不再提出申請。
對新增符合條件的省級、地市級科研院所,向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主管部門審核通過后,由科技廳會同財政廳、成都海關、四川省稅務局進行核定。
第三章 轉制科研院所
第五條本辦法所稱轉制科研院所是指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科技部等部門關于深化科研機構管理體制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0〕38號)、省委辦公廳《〈四川省科研院所改革總體方案〉和〈深化科研院所改革試點推進方案〉》(川委廳〔2016〕24號)等文件精神,省政府或部門、直屬機構所屬科研機構已轉制為企業或進入企業,且主要從事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工作的機構。
第六條 申請單位應提交以下材料(一式四份):
1.政府部門關于科研院所轉制為企業的文件(復印件);
2.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3.享受科技創新進口稅收政策申請表(詳見附件1)。
第七條 符合條件的轉制科研院所,向主管部門提出申請,通過主管部門審核后,由科技廳會同財政廳、成都海關、四川省稅務局進行核定。
已納入科技部《轉制為企業的研究機構科技活動調查名錄》的轉制科研院所,由科技廳會同財政廳、成都海關、四川省稅務局直接核定,單位不再提出申請。
第四章 事業單位類新型研發機構
第八條本辦法所稱事業單位類新型研發機構,是指由縣級以上機構編制部門批復成立,主要從事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科技成果轉移轉化,以及研發服務等科技創新活動,但區別于傳統科研院所的事業單位。
第九條享受科技創新進口稅收政策的事業單位類新型研發機構,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內控制度完善;
2.主要開展基礎研究、應用基礎研究,產業共性關鍵技術研發、科技成果轉移轉化,以及研發服務等;
3.擁有開展研發、試驗、服務等所必需的條件和設施設備;
4.具有結構相對合理穩定、研發能力較強的人才團隊;
5.具有相對穩定的收入來源,主要包括出資方投入,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服務、技術咨詢收入,政府購買服務收入等。
第十條 申請單位應提交以下申請材料(一式四份):
1.機構編制部門批準成立的文件(復印件);
2.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復印件);
3.單位章程和內控制度(復印件);
4.享受科技創新進口稅收政策申請表(詳見附件1);
5.開展研發、試驗、服務等所必須的科研設施設備情況;
6.結構相對合理穩定、研發能力較強的人才團隊情況;
7.相對穩定的收入來源情況。
第十一條 符合條件的事業單位類新型研發機構,向主管部門提出申請,通過主管部門審核后,由科技廳會同財政廳、成都海關、四川省稅務局進行核定。
根據《四川省新型研發機構建設管理辦法》(川科政〔2023〕2號),已在科技廳備案并在有效期內的事業單位類新型研發機構,由科技廳會同財政廳、成都海關、四川省稅務局直接核定,單位不再提出申請。
第五章 科技類民辦非企業單位類新型研發機構
第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科技類民辦非企業單位類新型研發機構,是指在省級民政部門登記成立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主要從事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科技成果轉移轉化,以及研發服務等科技創新活動的機構。
第十三條 享受科技創新進口稅收政策的科技類民辦非企業單位類新型研發機構,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依照《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暫行辦法》的要求,在省級民政部門登記成立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民辦非企業單位,內控制度完善;
2.資產總額不低于300萬元;
3.從事科學研究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指大專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技術職稱專業技術人員)在20人以上,且占全部在職人員的比例不低于60%;
4.具有相對穩定的收入來源,主要包括出資方投入,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服務、技術咨詢收入,政府購買服務收入等。
第十四條 申請單位應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五份):
1.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法人證書(復印件);
2.單位章程和內控制度(復印件);
3.享受科技創新進口稅收政策申請表(詳見附件1);
4.具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可提供單位在民政部門登記或年檢時的審計報告);
5.科技類民辦非企業單位類新型研發機構人員名單表(詳見附件2),需提供社保繳納情況(或勞動合同)、學歷(或技術職稱)等材料。
第十五條 符合條件的科技類民辦非企業單位類新型研發機構,有主管部門的,向主管部門申請,通過主管部門審核后,由科技廳會同民政廳、財政廳、成都海關、四川省稅務局進行核定。無主管部門的,由機構所在地的地市級科技主管部門審核后,由科技廳會同民政廳、財政廳、成都海關、四川省稅務局進行核定。
根據《四川省新型研發機構建設管理辦法》(川科政〔2023〕2號),已在科技廳備案并在有效期內,且在民政廳登記成立的科技類民辦非企業單位類新型研發機構,由科技廳會同民政廳、財政廳、成都海關、四川省稅務局直接核定,單位不再提出申請。
第六章 動態管理
第十六條 科技廳會同財政廳、民政廳、成都海關和四川省稅務局,按職責開展名單核定及后續管理工作。核定名單由科技廳函告成都海關,抄送財政廳、民政廳、四川省稅務局,并通知享惠主體。
第十七條名單核定實行全年受理、分批次核定。第一批名單自2026年1月1日實施;后續批次自核定函印發之日后第20日起實施。
第十八條對不再被認定為科研院所的單位,享惠資格失效。納入《轉制為企業的研究機構科技活動調查名錄》的單位,下一年度未被繼續納入的,享惠資格失效。在科技廳備案的事業單位類新型研發機構、科技類民辦非企業單位類新型研發機構,享受政策的期限不得超過其備案有效期;有效期屆滿的,享惠資格失效。失去享惠資格的單位需按本辦法規定的程序重新申請核定。
第十九條 享惠單位發生更名、分立、合并、撤銷、業務范圍變更等情形的,應按本辦法規定的程序重新申請核定。經核定符合條件的單位,自變更登記之日起,繼續享受政策。經核定不符合條件的單位,自變更登記之日起停止享受政策。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條申請單位如存在以虛報情況獲得享惠資格的,由科技廳會同有關單位查實后函告成都海關;自函告之日起,該單位在本辦法剩余有效期限內停止享受政策。
各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執行政策過程中存在違反政策規定的行為,以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的,依規依紀依法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由科技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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