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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匯編以國家發改委《生態保護修復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管理辦法》為核心依據,結合四川、湖北、湖南、安徽、陜西、江蘇六省區域生態定位、省級配套實施細則,系統構建專項申報、實施、資金監管全鏈條體系。第一部分明確各類生態修復項目申報主體、入庫要求、前期手續、規劃匹配等準入條件;第二部分梳理項目儲備、材料編制、省市逐級審核、國家計劃申報、項目實施驗收標準化流程;第三部分細化中央補助測算標準、資金撥付機制、使用禁止條款、績效評價、審計追責等補助管理規則。兼顧長江流域綜合治理與黃河流域水土修復差異化政策,可作為地方發改、自然資源、林草部門及生態項目實施單位申報、管理中央預算內投資的標準化參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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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政府投資條例》及中央預算內投資管理等有關規定,為加強生態保護修復領域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生態保護修復領域中央預算內投資的申報、審核、下達和監管等工作。
第三條 本專項堅持公平公正、程序完備的原則,平等對待各類投資主體,相關中央預算內投資應用于計劃新開工或續建項 目。
第二章 支持范圍、方式和標準
第四條 本專項主要用于支持《全國重要生態系統保護和修復重大工程總體規劃(2021—2035 年)》等相關國家級專項規劃( 方案)部署的重點區域生態保護修復、生態資源保護利用、自然保護地建設及野生動植物保護、林業執法監管能力建設項目。具體包括:
( 一)重點區域生態保護修復項 目,包括營造林、退化草原修復、沙化荒漠化石漠化治理及水源工程、節水灌溉、谷坊等小型水利水保設施等建設內容。
( 二)重點生態資源保護利用項 目,包括森林草原防滅火、林草種質資源保存、鄉土樹種草種保供繁育、國家儲備林、林草有害生物防治、現代化國有林場裝備、生態保護修復重大工程監測監管
評估系統等建設。
( 三)自然保護地建設及野生動植物保護項 目,包括國家公園、國家級及省級自然保護區等重要自然保護地保護管理、科研監測設施裝備,野生動植物保護設施裝備,國際重要濕地、國家重要濕地、濕地類型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生境修復及保護管理、科研監測設施裝備等建設。
( 四)林業執法監管能力建設項 目,包括林業執法、林業科技創新、國有林區公用基礎設施等建設。
( 五)其他項 目,包括國務院或國家發展改革委批準、印發的其他生態保護修復領域規劃(方案)內的相關項 目。
第五條 本專項資金以直接投資方式為主;對確需支持的經營性項 目,采取投資補助等方式。
第六條 根據中央和地方事權劃分原則、區域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情況,實施差別化支持政策。具體標準為:
( 一)重點區域生態保護修復項 目,東部、中部、西部、東北地區(含參照相關政策執行的地區 ,下同) 中央支持比例分別為60% 、70% 、80% 、80%。
( 二)重點生態資源保護利用項 目,其中森林草原防滅火、林草有害生物防治、現代化國有林場裝備建設項目東部、中部、西部、東北地區中央支持比例分別為 60% 、70% 、80% 、80% ,森林防火應急道路中央投資不超過新建 50 萬元/公里、改造 30 萬元/公里;國家級林草種質資源保存庫( 圃)項 目中央支持比例為80% ,鄉土
樹種保供繁育基地、采種良種基地、草種基地項 目中央支持比例為40%;國家儲備林建設項 目中央支持標準為集約人工林栽培900 元/畝、現有林改培 650 元/畝,且不超過項目資本金的 50%。
( 三)自然保護地建設及野生動植物保護項 目,中央支持比例為 80%。
( 四)林業執法監管能力建設項 目,中央支持比例為90%。
( 五)除鄉土樹種保供繁育基地、采種良種基地、草種基地建設及定額支持項目外,西藏自治區項目支持比例為核定項目總投資的 100% ,國家行業主管部門管理的中央本級項目按照相關規定執行相應支持標準;其他中央管理企業項目參照項目所在地中央支持標準執行。
( 六)其他建設項 目,依據相關規劃(方案)明確的支持標準執行。
第七條 本專項中央預算內投資主要采取直接下達至具體項目方式,原則上不打捆或切塊下達。
第三章 投資計劃申報
第八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部門及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國家有關行業主管部門、中央管理企業分別作為項目匯總申報單位。
項目匯總申報單位應對申報項目承擔審核責任,確保項目前期工作依法合規,要素保障到位,材料完整規范。督促項目單位通過保障地方財政及自有資金投入、合理使用地方政府專項債券和新型
政策性金融工具、爭取各類金融資金等多種方式,保障項目資金需求。
第九條 申請使用本專項中央預算內投資的項 目,必須按規定完成項目前期工作審批或備案程序。
第十條 項目單位要根據相關國家級專項規劃、行業標準或規范,扎實做好項目前期工作,明確建設內容、規模、地點、投資概算及來源、完成時限,細化完善政策和體制機制等舉措,確保前期工作達到規定深度和質量。
第十一條 項目匯總申報單位應加強項目儲備,合理提出年度建設任務并測算資金需求,及時將符合條件的項目納入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項目單位應根據前期工作進展情況,及時動態更新、補充完善項目信息,并對信息的真實性、合規性負責。
第十二條 資金申請報告由項目單位提出,按程序報送項 目匯總申報單位。項目匯總申報單位應對資金申請報告進行審核,并匯總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對于建設內容、建設標準、投資標準清晰的項 目,資金申請報告可以與年度投資計劃申請合并報送。
對于國家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管理的中央單位項 目,由國家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報送年度投資計劃申請報告。其他中央管理企業項 目,由中央管理企業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報送資金申請報告及年度投資計劃申請報告。地方項 目,由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聯合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和國家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報送資金申請報告及年度投資計劃申請報告。國家發展改革
委審批的項 目,由項目匯總申報單位直接向國家發展改革委申請列入年度投資計劃。
項目匯總申報單位申報年度投資計劃時,應按規定填報績效目標,并隨投資計劃申報文件一并報送。同步在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推送項 目,并確保入庫信息與前期工作批復、年度投資計劃申報文件一致。
第十三條 項目匯總申報單位應對申報材料的完整性、合規性負責,并對項目是否符合本專項支持范圍和標準、是否存在多頭重復超額申報中央預算內投資及其他中央財政建設性資金、是否完成審批或備案程序、是否落實中央預算內投資之外的其他資金等信息進行嚴格審查,確保新開工項目前期工作成熟、在建項目報建手續完備。
第十四條 申請本專項投資計劃,應當綜合評估當地政府投資能力,避免新增地方政府隱性債務,項目匯總申報單位應加強審核把關。
第十五條 項目匯總申報單位申報投資計劃,應明確申報計劃中每個項目的項目單位和項目負責人、日常監管直接責任單位及監管責任人,并經 日常監管直接責任單位及監管責任人認可。
第四章 投資計劃下達與執行
第十六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受理資金申請報告后,對相關事項進行審查,并依據有關規定,視情況委托相關單位進行評估。被委托單位應組織對資金申請報告進行評審,核定符合本專項支持范圍
的投資規模。對同意安排中央預算內投資的項 目,國家發展改革委應當批復其資金申請報告。資金申請報告可以單獨批復,也可以在下達投資計劃時合并批復。
國家有關行業主管部門、中央管理企業匯總申報的項 目,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核并向該匯總申報單位下達投資計劃及績效目標。地方匯總申報的項 目,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國家有關行業主管部門進行審核和綜合平衡后,向有關省級發展改革部門、行業主管部門下達投資計劃及績效目標。
第十七條 項 目匯總申報單位應在收到下達文件后 10 個工作日 內轉發下達 ,并督促和支持項目單位及時足額落實有關建設資金。
第十八條 本專項中央預算內年度投資計劃在執行過程中確需調整的,應嚴格執行有關規定和程序,及時調整用于可形成有效支出的項 目。調入項目應符合本專項要求,能夠及時開工建設或已開工建設,安排的中央投資不應超過已確定或根據本專項支持標準計算的中央預算內投資支持規模。
第十九條 項目單位要嚴格落實投資計劃執行主體責任,按照規定的建設內容、規模、標準、工期等組織實施,并在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如實填報。依法執行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標投標制、建設監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對項 目的建設質量及進度、資金管理和生產安全負責。項 目建成后,項目審批或備案部門應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竣工驗收。
第二十條 項 目驗收后,必須及時辦理移交手續,明確產權,落實運行主體和管護責任。鼓勵根據項目實際,通過專業隊伍管護、承包管護、林農(牧民) 自管等多種模式,落實管護措施,確保項目建設成果得到鞏固,長期發揮效益。
第二十一條 項目單位要建立健全資金使用管理規章制度,嚴格按照批準的項目建設內容、規模和標準使用資金,嚴禁轉移、侵占和挪用項目資金。
第五章 監督檢查與績效評估
第二十二條 日常監管直接責任單位承擔項目監管主體責任,負責項目實施、建設管理、計劃執行、資金撥付與使用等重點環節的 日常監管,督促項目單位規范項目建設和資金使用,確保建設質量和投資效益。
第二十三條 項目匯總申報單位應通過日常調度、在線監測、現場監督檢查等方式,加強對項目實施、計劃執行等情況的監管,發現問題要及時督促整改。每月 10 日前,應督促項目單位通過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及時準確完整填報項目開工、投資完成、形象進度等信息,同步上傳項目進度和資金支付使用等資料,并加強審核。涉密項目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應通過全國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 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定期跟蹤、動態掌握計劃執行情況,必要時可采取督促自查、組織相互抽檢、實地督查、委托第三方評估等方式加強監管,并將各類檢查結果作
為后續投資安排的重要參考。
第二十五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應每年對計劃執行、項 目實施、績效目標實現等情況組織開展自評,形成年度績效評估報告,并將評估結果作為優化專項設置、完善專項管理、安排投資計劃的重要依據。
對出現未及時準確完整通過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填報項目信息、項目實施和計劃執行進度不符合要求、擠占挪用項目建設資金、實際建設規模或總投資大幅縮減、績效評估結果較差等問題的地區和單位,按有關規定視情況采取停止撥付或收回已撥付項目資金、暫停中央預算內投資申報資格、核減下年度中央預算內投資規模等處罰措施。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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