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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每娃獎補800!成都市普惠托育服務機構認定及補助管理實施細則申報條件流程及補助!《成都市普惠托育服務機構認定及補助管理實施細則(試行)》,2026 年 5 月 15 日起施行,有效期 2 年。細則明確普惠托育機構認定標準、流程、補助政策及監管機制,覆蓋公辦、社會辦托育機構及幼兒園托班。核心補助標準為每人每月最高 800 元,按嬰幼兒實際在托天數核算(滿 15 天 800 元、10-14 天 400 元),由 “補托位” 調整為 “補人頭”,提高資金使用效率。同時實行分類限價收費與全流程監管,強化質量安全與信用約束,切實降低家庭育兒成本,推動托育服務普惠可及,助力 “一老一小” 民生保障體系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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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家、省關于健全“一老一小”服務體系決策部署,銜接省級政策要求,優化我市普惠托育服務供給,切實減輕家庭托育負擔,成都市衛健委聯合市發改委、市教育局、市財政局、市市場監管局印發《成都市普惠托育服務機構認定及補助管理實施細則(試行)》(以下簡稱《實施細則》)。
一、起草背景和目的
我市2023年在全省率先出臺普惠托育機構認定補助政策,截至目前已累計認定普惠托育機構514家、普惠托位 3.04萬個,落實補助資金2.08億元,有效擴大普惠托育供給、降低家庭育兒成本。
2025年7月,四川省衛生健康委、四川省發展改革委等5部門聯合出臺普惠托育機構認定及補助管理辦法,該辦法在收費標準、補助方式上與我市原有政策存在差異。為做好省市政策銜接,進一步優化托育服務結構、提升普惠托位占比,滿足家庭普惠托育需求,市衛健委會同市發改委、市教育局、市財政局向市政府報送政策調整請示,市政府主要領導同意“調整優化我市普惠性托育機構認定和補助政策,將‘補托位’調整為‘補人頭’,按入托嬰幼兒每人每月800元的標準對普惠托育機構給予補貼”。
二、起草過程
《實施細則》起草充分準確把握省認定及補助管理辦法,借鑒上海、杭州等先發城市經驗,結合我市托育服務發展實際與前期普惠托育機構營運補貼實施經驗,由市衛健委牽頭起草了《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先后兩次征求區(市)縣與市級相關部門意見,完成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合法性審查、風險評估、公平競爭審查等程序,最終形成《實施細則》。
三、起草依據
1.四川省衛生健康委員會等5部門《關于印發〈四川省普惠托育服務機構認定及補助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川衛規〔2025〕2號);
2.四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四川省衛生健康委員會《關于加強普惠托育服務收費管理的通知》(川發改價格〔2026〕103號);
3.《成都市托育服務促進辦法》(市政府令第237號)。
四、主要內容
《實施細則》共六章二十四條,核心內容如下:
第一章總則:明確政策適用范圍、統籌投入機制,厘清衛健、發改、財政、教育、市場監管等部門職責分工。
第二章機構認定:明確認定主體和認定范圍,圍繞依法登記備案、合理定價收費、質量有保障、運營可持續四個方面明確認定條件,規范自愿申請、審核公示、認定公布的認定程序,明確認定報備要求和2年的認定有效期,同時規定2025年12月31日前按原辦法認定的機構需按新細則重新認定。
第三章補助政策及申領流程:全市統一標準,按全日托在托嬰幼兒每人每月800元發放運營補助,按出勤天數差異化核算;資金由省、市、區(市)縣三級財政分擔,明確申報、審核、公示、撥付全流程與時間節點。
第四章退出機制:區分自愿退出與資格取消情形,明確8類取消資格行為,涉嫌違法犯罪的,向有關部門移交違法犯罪線索。
第五章資金監管:要求機構開設對公賬戶接收補助,明確資金使用禁止條款,強化部門監管與責任追究。
第六章附則:明確政策解釋權、施行時間、有效期,同步廢止原有政策。
五、特色亮點
(一)補助方式更精準,改“補托位”為“補人頭”。打破原政策按托位補助模式,改為按實際收托嬰幼兒人數補助,激勵托育機構提升服務質量、降低收費價格、提高入托率和托位使用率。
(二)補助標準大幅提高,保障力度全省領先。將補助標準從原每月每托位300元提升至每人每月800元,遠高于省級每人每月200元的標準,有效緩解機構運營壓力,降低托育服務價格,減輕群眾托育負擔。
(三)收費定價更規范,貼合家庭承受能力。嚴格對標省級收費標準,按乳兒班、托小班、托大班/混齡班分類設定收費上限,同步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確保托育服務價格普惠可及。
(四)全流程監管更嚴格,資金使用更安全。建立“日常打卡+數據比對+現場核查+定期抽查”監管體系,明確補助資金使用禁區,對失信、違規、虐童等行為實行 “一票否決”,保障財政資金安全與嬰幼兒權益。
成都市普惠托育服務機構認定及補助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制定依據)根據四川省衛生健康委員會等5部門《四川省普惠托育服務機構認定及補助管理辦法(試行)》(川衛規〔2025〕2號),四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四川省衛生健康委員會《關于加強普惠托育服務收費管理的通知》(川發改價格〔2026〕103號)以及《成都市托育服務促進辦法》(市政府令第237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適用范圍)本細則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普惠托育服務機構的認定、資金補助和管理。
??第三條 (投入機制)統籌考慮政府投入、辦托成本、城鄉居民收入水平等因素,建立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與普惠托育服務發展相協調的投入機制。
??第四條 (衛健部門職責)市衛健委統籌指導普惠托育服務機構認定、資金補助和管理;區(市)縣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普惠托育服務機構認定以及補助資金的審核發放與管理。
??第五條(其他部門職責) 發展改革部門會同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制定基本服務費收費標準,加強價格監測,建立動態調整機制。財政部門按照規定落實相關投入政策,加強資金監管。教育部門配合同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做好幼兒園托班相關認定、資金補助和管理等工作。市場監管部門做好對普惠托育服務機構收費、食品安全等監督檢查。
第二章 普惠托育服務機構認定
??第六條 (認定主體)區(市)縣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是屬地普惠托育服務機構的認定主體,會同同級教育、財政、市場監管等部門做好本行政區域內普惠托育服務機構的認定以及補助資金的審核發放與管理工作。
??第七條 (認定范圍)本細則所認定的普惠托育服務機構,是指依法登記備案并經屬地區(市)縣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會同相關部門認定,為3歲以下嬰幼兒提供質量有保障、價格可承受、方便可及照護服務的托育服務機構,包括各類符合條件的公辦托育機構、社會辦托育機構以及公辦幼兒園和普惠性民辦幼兒園開設的托班。
??第八條 (認定條件)認定為普惠托育服務機構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依法登記備案。依法登記注冊,并在屬地區(市)縣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備案的托育服務機構。
??(二)合理定價收費。普惠托育服務機構收費包括基本服務費和其他服務費?;痉召M包括保育費、住宿費(僅限寄宿制),其他服務費指在基本服務費外,服務機構收取或代收的伙食費、材料費等其他費用。
??基本服務費實行屬地政府指導價管理。暫未出臺基本服務費政府指導價的,公辦托育機構、社會辦普惠托育機構開設的乳兒班、托小班、混齡班、托大班,基本服務月收費標準應分別不高于所在區(市)縣城鎮居民上年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65%、60%、60%;公辦幼兒園、普惠性民辦幼兒園開設的托班,可參照執行本園學前教育收費標準,或在學前教育收費標準的基礎上,充分考慮與后續正式收費標準的銜接,適當上浮一定比例報請市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屬地出臺基本服務費政府指導價后,基本服務費按政府指導價執行。
??托育服務機構應與嬰幼兒監護人簽訂托育服務協議,明確服務項目、收費標準、爭議糾紛處理及退費辦法等內容。收費項目和標準、服務內容、退費辦法等向社會公示,接受社會監督。嬰幼兒伙食費不得挪作他用,賬目每月公布。
??(三)質量有保障。托育服務機構應當符合國家、省、市有關設置標準、管理規范及質量要求,規范科學開展托育服務。托育服務機構應當切實履行對在托嬰幼兒健康和安全的主體責任,確保嬰幼兒健康安全。
??(四)運營可持續。托育服務機構運行良好,依法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按有關規定落實工資待遇,繳納社會保險;建立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機制,定期開展安全隱患排查和應急演練;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政府管理要求,無失信懲戒記錄,未發生安全責任事故、虐待傷害嬰幼兒等負面影響事件。
??第九條 (認定程序)普惠托育服務機構按以下程序認定:
??(一)自愿申請。自評符合條件的托育服務機構,自愿向屬地區(市)縣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書面申請,提交普惠托育服務機構申報表、收費憑據、承諾書等材料。新備案機構在完成備案后即可申請。
??(二)審核公示。區(市)縣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對托育服務機構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查驗,對符合條件的予以初步認定并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
??(三)認定公布。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由區(市)縣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認定為普惠托育服務機構,納入區(市)縣普惠托育服務機構目錄,并向被認定的機構出具加蓋本部門印章的認定書。區(市)縣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通過官方網站將認定的普惠托育服務機構(含機構名稱、辦托地址、收費標準、托位數量等信息)及時向社會公布。
??被認定的普惠托育服務機構應當使用成都市托育服務智慧管理平臺對入托嬰幼兒出勤情況進行打卡登記,作為申報補貼的依據。
??第十條 (認定報備)區(市)縣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每年7月15日前和次年1月15日前將認定的普惠托育服務機構向市衛健委報備,市衛健委按規定向省衛生健康委報備。
??第十一條 (有效期限)2025年12月31日前按原《成都市普惠性托育機構認定管理辦法》(成發改社會規〔2024〕282號)認定的普惠托育服務機構的,需按本細則規定的條件重新認定。普惠托育服務機構認定后,有效期2年,有效期內機構法人、名稱、地址、性質等發生重大變更的,應重新進行認定。
第三章 補助政策及申領流程
??第十二條 (補助政策)全市執行統一的補助政策和標準。被認定為普惠托育服務機構,招收3歲以下嬰幼兒(截止滿3周歲當日),按照全日托在托人數和在托月數,給予每人每月800元的運營補助。
??每月補助的最高人數不超過該機構被認定的普惠托位總數。
??每名嬰幼兒當月在托時間達到或超過15天的,按照800元予以補助;達到或超過10天但少于15天的,按400元予以補助;少于10天的,當月不予補助。
??第十三條 (不納入補助)幼兒園未設置獨立托班、與學齡前幼兒混合編班,按學前教育進行服務管理的,不納入本補助范圍。
??幼兒園開設的托班,不能同時享受普惠托育與學前教育的相關財政補助。
??第十四條 (起始時間)2025年12月31日前認定的普惠托育服務機構,按本細則重新認定符合條件的,補助從2026年1月起開始計算。新增符合條件的機構申請補助,自區(市)縣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確認公布普惠托育服務機構的次月開始計算。
??第十五條 (資金來源)普惠托育服務機構運營補助所需資金,由省、市、區(市)縣三級財政共同分擔。其中,省級財政按統一規定補助,剩余部分由市、區(市)縣參照《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成都市醫療衛生領域市以下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成辦發〔2024〕39號)確定的共同財政事權分擔比例分別承擔。省級財政補助資金實行當年預撥、次年結算。
??第十六條 (申領流程)普惠托育服務機構運營補助資金按照以下程序申報、審核及撥付:
??(一)日常數據報送。普惠托育服務機構應當在次月5日前將上月嬰幼兒出勤記錄表(見附件),報送屬地區(市)縣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屬地區(市)縣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可通過成都市托育服務智慧管理平臺對嬰幼兒數據進行比對核實,同時會同屬地相關部門做好現場核查工作。日常數據作為后續補助審核的重要依據。
??(二)機構申報。經認定的普惠托育服務機構,需于每年7月15日和次年1月15日前,向屬地區(市)縣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分別提交當年1—6月和上年7—12月的運營補助申請表、收費憑證、嬰幼兒出勤記錄表等材料。
??(三)縣級審核。區(市)縣衛生健康行政部門通過資料核查、現場抽查、日常監管等方式,對申報機構實際收托人數、在托月數、當期應補助金額等進行審核。其中,幼兒園托班由各區(市)縣衛生健康、教育部門共同審核。審核機構應當自收到材料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
??(四)社會公示。區(市)縣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將擬補助機構的名單及補助人數、補助金額等信息向社會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由區(市)縣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將擬補助的信息提交同級財政部門,同時向市衛健委報備。
??(五)資金撥付。區(市)縣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于當年9月底、次年3月底前,分別將當年1—6月、上年7—12月補助資金撥付至普惠托育服務機構提供的銀行對公賬戶,發放到位。
??第十七條 (資金預算) 每年3月底前,區(市)縣衛生健康、財政部門應將上一年度資金結算和本年度資金預算情況報送市衛健委、市財政局,并做好本級補助資金預算編制。市衛健委、市財政局按規定將上一年度資金結算和本年度資金預算情況報送省衛生健康委、財政廳。
第四章 退出機制
??第十八條 (退出機制)在普惠托育服務機構認定有效期內自愿退出或停止辦托的,應至少提前1個月以書面形式向屬地區(市)縣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報備。區(市)縣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根據機構實際運營時間和收托情況計發補助資金。
??對停止辦托的,機構應在補助資金發放前1個月內完成在托嬰幼兒退費或妥善安置轉移后,再計發補助資金。
??第十九條 (取消資格)普惠托育服務機構有下列行為的,由屬地區(市)縣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取消其普惠托育服務機構資格并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涉嫌違法犯罪的,區(市)縣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向有關部門移交違法犯罪線索。
??(一)機構主要負責人被納入嚴重失信名單;
??(二)未按屬地政府指導價收取基本服務費,或存在其他違法違規收費行為;
??(三)機構發生歧視、體罰、變相體罰、侮辱、虐待傷害嬰幼兒等事件;
??(四)機構發生安全、衛生健康責任事故,造成社會不良影響;
??(五)弄虛作假騙取普惠托育服務機構認定資格,套取財政補助資金;
??(六)機構虛假編造嬰幼兒出勤記錄表,套取財政補助資金;
??(七)對監管部門日常監管發現的安全、衛生隱患以及違規行為,拒不整改,或不按要求限期整改;
??(八)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等規定的情形。
第五章 資金監管
??第二十條 (資金監管)普惠托育服務機構應開設銀行對公賬戶用于接收運營補助資金。對公賬戶向屬地縣級衛生健康、財政部門報備,公辦幼兒園和普惠性民辦幼兒園對公賬戶應同步向屬地主管部門報備,接受衛生健康、教育、財政等部門監督。
??區(市)縣衛生健康、財政等部門應加強補助資金的審核發放與使用監管,每年至少開展一次財政補助資金檢查、抽查,對于滯留、截留、挪用、虛列、套取補助資金的,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二十一條 (禁止規定)普惠托育服務機構不得將補助資金用于繳納罰款、稅金、清償債務等非運營性支出,不得用于股東分紅、贊助捐贈、投資入股及金融理財等非直接用于托育服務用途。
??第二十二條 (行政違法行為)各級衛生健康、財政等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補助資金分配、審核等過程中,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紀違法行為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各區(市)縣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開通舉報電話、郵箱接受社會監督。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 (解釋權)本細則由市衛健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效力規定)本細則自2026年5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本細則施行后原《成都市普惠性托育機構認定管理辦法》(成發改社會規〔2024〕282號)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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